后一页
前一页
回目录
回主页
第二节 当前的情况


  嫖娼卖淫等社会现象,在我国早已不仅仅是“死灰复燃”,而是在迅速发展,这已经是一个尽人皆知的现实。
  但是,这个现实究竟有多大,内幕又如何,恐怕一般人就不那么清楚了。该有一个全景镜头了。该有一些深入的分析了。
  笔者相信,在我们评价任何一种社会现象之前,首先必须深入地了解这个现象。这也就是这本书试图努力做到的。

一、什么叫做“性产业”?

  “性产业”是西方60年代以后出现的一个概念。国际学术界一般认为,作为一个产业,它至少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方面是指各种公开的或者隐蔽的,集中的或者分散的卖淫业。它不仅包括女对男的卖淫,也包括男对女的和同性之间的卖淫。有的学者把卖淫叫做“(直接的)性服务”。
  第二方面是指各种各样的色情服务业。色情服务业的概念有两大要素。
  第一,它所提供给顾客的,是除了直接性交以外的、其他形式的性活动服务。至于这些性活动服务的具体内容是什么,要看当时当地的法律以及公众的观念,把性交这个概念解释成什么。例如,有的地方的法律和公众概念认为,性交仅仅是指阴茎直接插入阴道的行为,其他方式的性活动都不算。因此当时当地的色情按摩服务中就可能出现按摩女郎为顾客做手淫或者口交的活动,而且并不被认为是卖淫。反之,如果法律和公众观念把口交和手淫都视为性交,那么当时当地的存在这些性活动服务的色情按摩,就不会被认为仅仅是色情服务业,而会被看作是卖淫。
  第二,色情服务是指那些服务者与顾客之间存在着同在现场的直接联系的性活动,例如性交表演、脱衣舞表演、无上装酒吧等等。反之,如果仅仅是出售色情品或者性用品,一般并不视为色情服务业,因为顾客一般是把商品拿回家后才使用的,与提供服务者并不在同一现场。
  “性产业”的第三个方面是指各种色情品和性用品的产销行业。卖淫业和色情服务业所出售的都是某种“劳务”,而色情品与性用品却是具体的有形商品,因此它们的制造、加工、运输、分销等等活动所形成的行业和产业,也应该算作“性产业”的组成部分。
  以上3个方面,各自作为一个行业,内部都有相当紧密的联系和共同利益。3个行业总和起来,就形成了“性产业”这样一个更大的松散联合体。也有些学者把整个“性产业”都叫做“性服务业”。
  在许多国家里,虽然卖淫是非法的,色情服务业和色情品与性用品产销业也受到种种限制,但是“性产业”的总体规模仍然相当大。“性产业”往往已经造就出自己的利益集团,而且已经在社会生活甚至政治生活中发挥了相当大的作用。
  在目前的中国,“性产业”虽然仍旧是非法的、地下的,但是它已经形成了自己的系统和运行机制:“制黄贩黄”是它的广告部门,“三陪”服务是它的展销部门,江湖医生“治疗”性病是它的售后服务部门①,而直接的“以钱买性”和“以性换钱”则是它的核心“生产”部门。不过,既然这本书主要是谈“红灯区”,那么关于“制黄贩黄”和性病的问题,这里就不说了。
  --------
  ①民谣已经在说:新华书店无书卖,饭店舞厅一排排,染黄了头发充老外,性病广告到处在。

二、这,还够不上一个“产业”吗?

  我们的宣传教育,一直都把嫖娼卖淫和制黄贩黄叫做社会丑恶现象,或者叫做“沉渣泛起”。这种口号具有鲜明的道德指向和强烈的怒斥作用。但是,仅仅这样说还是不够的。它们首先和主要是一种经济活动。从根本上来说是钱在推动着其中的一切。所以,我们也不得不用经济的眼光来观察一下它们,看看它们能不能够得上一个“产业”。
  嫖娼卖淫的经济规模已经有多大了呢?

  1.被正式报道查处的人次

  这方面的数字很零乱。笔者只得分头来计算。
  据公安部门统计,1984年②全国查处卖淫嫖娼人员12281人次,到1989年突破10万,1991年突破20万人次。从1984年到1991年,累计查处62万人次。③到1992年增加到25万人次,④1993年是24.6万人次⑤。1995年1-5月,全国共查处11.3万人次;在1996年4月开始的“严打”中,查获14.2万人次⑥。如果从1994年到1997年的全年查处人次持平,仍然是每年25万人次的话,那么从1984年到1997年,全国就累计查处过大约212万人次。
  --------
  ②笔者收集到广州市公安局1982年发表并且四处张贴的公告,其中已经有严禁卖淫嫖娼的规定,可见1982年就已经开始查处了。可是笔者一直没有查到1984年以前的查处数字。
  ③《扫黄·神圣的使命》,第15页,公安部治安局、司法部劳教局、卫生部办公厅、文化部办公厅、新闻出版署发行管理司组织编写,陈庆亮主编,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2年12月,北京。
  ④吴海民:《黄色诱惑》,第54页,华艺出版社,1995年1月,北京。
  ⑤杜卫东:《世纪之泣》,载于《南方周末》,1996年9月6日第13版。
  ⑥《社会蓝皮书,1996-1997》,第289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


  另外有资料说,1982年-1991年累计查获31.5万人次,自从1991年以来(估计应该是到1996年底)累计查获153.5万人次⑦。二者相加是185万人次。如果1997年的数字持平,也是全年25万人次的话,那么从1982年到1997年,全国累计“查处”了大约210万人次。
  --------
  ⑦郑杭生主编:《中国人民大学社会发展研究报告,1996-1997》,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

  这样,分头计算的结果差不多,都说明自从80年代初到1997年年底,中国累计查获的嫖娼卖淫人员大约是210万人次。
  官方的所谓“查处”究竟是什么意思,笔者一直找不到一个权威的解释。据多位从中央到基层派出所的警察说,“查处”就是已经被公安部门查获并且被处理过的,而且应该是记录在案的。那么,各种各样的联防队或者保安们“抓获”的,统计进来没有呢?
  即便上述数字真的把所有“被抓获”的人也包括进来了,可是人们最关心的却是:还有多少人次没有被抓获呢?也就是说,“查获率”究竟是多少呢?一本非常权威的书说:1991年前后的“查处率”是25%到30%,因此那时全国每年进行嫖娼卖淫活动的人次应该是60万到80万之间⑧。一位专家则说,1991年前后的查获率只有1/10⑨。
  --------
  ⑧《扫黄·神圣的使命》,第15页,公安部治安局、司法部劳教局、卫生部办公厅、文化部办公厅、新闻出版署发行管理司组织编写,陈庆亮主编,中共中央党校出版让,1992年12月,北京。
  ⑨邵道生:《当代社会病态心理分析和对策》,第288页,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2年,北京。


  2.笔者的推算
  笔者认为,这实在是太乐观了。
  笔者并不掌握任何机密或者内部资料,只拥有一个思路——去调查总人口,看看在所有的市民当中,曾经做过这样的事情的人究竟有多少。
  笔者于1994年初,在南方沿海的G市和H市,以及旅游城市L市,对市区里16岁到70岁的总人口进行了分层随机抽样的问卷调查。经过测谎检验,获得有效答卷891份。经过对数据代表性的检验和修正⑩,发现了以下情况:
  --------
  ⑩这次调查采用的是“送去寄回”的问卷调查方法,有效应答率是29%。这里所公布的所有行为的发生率,都据此进行过修正。详情可以参见笔者的两篇论文:《对于性交易的分析与预警》,载于《社会学研究》,1995年第2期,第117-122页;《性病:社会学的分析与预测》,载于《中国性学》,1995年第4卷第4期,第11-16页。

  在上述3个城市里,有1.7%的人承认,自己曾经为了跟夫妻以外的人过性生活,给过对方钱财或者贵重的礼物。有0.7%的人则承认,自己曾经由于跟夫妻以外的人过性生活,获得过对方的钱财或者贵重礼物。在发生率最高的H市,这两个数字分别高达3.8%和1.0%。
  当然,这样的行为,与公安部门所“查处”的“嫖娼卖淫”可能是不一样的⑾,这里暂不深入讨论。笔者想请人们注意的是,上面所说的0.7%和1.7%,其分母可是这3个城市里从16岁到70岁的所有男男女女啊。也就是说,在H市区,有过这种类似嫖娼行为的成年人大约有4万,有过类似卖淫的大约是1万多人。在著名的大城市G市里,这两种人分别是近9万人和5万多人。如果全中国的城市里都是这样,那么有过类似嫖娼卖淫行为的人,就可能是官方所估计的数字的至少10倍。当然,上述3个城市由于其更典型,概率是会高一些的。
  --------
  ⑾但是,笔者1994年在上海公安部门办的“法制宣传橱窗”里看到,两个女性由于“出卖色相,骗吃骗喝”而被作为“卖淫”,被“查处”。这样的判定标准,比笔者所提出的标准还要宽泛得多。

  还请注意,由于资金短缺,笔者的这次调查很少包括上述3个城市里的流动人口。可人们都知道,在嫖娼卖淫的人里,流动人口很多,大概并不比本地人少。因此,如果这样推算下去,上述估计数恐怕还要再扩大一倍。
  此外,在G市,即使把卖淫嫖娼人员和吸毒贩毒人员都加在一起,公安部门在1994年所查处的也仅仅是7000人次⑿。也就是说,G市在那一年里的抓获率,充其量也仅仅是历史发生率的5%,甚至可能只是2.5%。
  --------
  ⑿转引自《性病防治资料汇编,1995》,卫生部防疫司编。

  3.市场预测

  在上述3个城市的成年人总人口里,除去承认自己已经做过的人以外,还有3.2%的人想过去买淫,1.0%的人曾经试过。想过去卖淫的人则是2.0%,曾经试过的人是0.5%。这些百分比都是最低限度的情况。如果乘以各个城市的成年人总人口,那么这些城市里潜在的嫖客与暗娼都是数以万计。
  即使在被中国人视为“天之骄子”的大学生(正规本科生)里,地下“性产业”的潜在市场也是相当大的。笔者曾经在1991年和1995年,采用分层随机抽样的方法,邮寄调查了北京市全体在校本科生;在1997年又采用同样方法调查了全国的所有本科生,结果发现:
  在买淫方面,在1991年的北京市本科生里,想过找暗娼的占到23.0%,到1995年时上升为34.8%,到1997年的全国本科生里,已经高达46.8%。这,已经构成了统计学上的显著增加。当然,承认自己真的这样做过的人一直不足1%。
  在卖淫方面,在1991年的北京市本科生里,有11.3%的人想过卖淫。到1995年时并无显著变化,仍然是11.4%。到1997年,在全国本科生里,这个比例上升到15.7%,只不过尚未构成统计学上的显著差异。另外,承认自己真的这样做过的人,一直仅仅是0.3%到0.4%。
  上述这些数字,也许并不表明想过和试过的人数真的增加了,而是表明有过这样的想法和行为的人,更加敢于承认了。但是即便如此,也同样能够说明”性产业”的潜在市场正在扩大。
  尤其是这些数字可以表明,想购买性服务的本科生在显著地增加,而想出售性服务的却并没有显著增加。这就是说,将来可能有更多的高文化者进入嫖客的队伍,但是为他们服务的小姐却依然会是以低文化的女性为主。在买卖双方的人际互动过程中,究竟是高文化的嫖客会逐渐提高暗娼的“水平”呢,还是低文化的暗娼会把嫖客的“水平”拉下来?这种人际互动,对整个中国地下“性产业”的发展,又会发挥什么样的作用呢?

  4.连带产业

  地下“性产业”还有个“三陪”部门。可惜,如果仅仅根据报纸上发布的定义,如果真的需要确凿的证据,那么治安管理部门就很难在实际工作中判定什么是“三陪”⒀。
  --------
  ⒀当然,有关工作人员可没有笔者这么迂腐。他们有时冲进一个场所,把所有在一起的男女都分开询问,让女人说出男人的姓名、单位、家庭等个人详细情况,然后再互相核实。如果不知道或者回答不对,就被认为是“三陪”小姐。这种办法当然很有效,就像凡是自己带着避孕套的小姐就被认定是暗娼一样有效。这里边潜含着这样一种逻辑:如果我能证明你非法,你还有资格说我的证明方法非法吗?虽然小姐可以申辩说:我们俩是一见钟情。那么请别忘记我们大家所受过的教育:感情代替不了政策。

  当然,人们完全可以这样说:只要有“陪”就算。可是,收费才是最关键的。如果不需要收费的证据,那么许多男女在正常的社会交往中也会相互请客、陪客,这可怎么算呢?
  所以,“三陪”的经济规模,只好等待法律上有个切实可行的说法再推算吧。
  说到这里还不算完。地下“性产业”还有一大批连带产业,例如旅馆业、娱乐业等等。前些年人们还以为,暗娼是为这些行业服务的,可是最近以来,在一些地方,局面已经开始反过来,成了这些行业为地下“性产业”服务了。形象一点说,过去是哪儿有“窝”(旅店),“鸡”就往哪儿钻;现在是哪儿有“鸡”,“窝”就往哪儿盖。
  如果把这些连带产业的产值里,那些因为“鸡”和“三陪”而增加的部分也包括进来,地下“性产业”的经济规模还不知要扩大多少。
  至此,笔者的意思已经很清楚了:我们中国目前现实存在着的这些现象,已经不是仅仅用“丑恶”和“沉渣”两词所能形容的了。它们同时也已经是一种具有相当规模的“产业”了。我国的某些产业,经济规模可能还不如它们呢。
  笔者把它们称为地下“性产业”,已经考虑到它们在中国是非法的,多数是不能过于公开的。有些人生怕称它们为“产业”会意味着它们的合法化。这真是大可不必。事实永远先于名称而存在。我们现在经常在使用的一些新名词,例如“灰色收入”、“体(制)外循环”等等,都是首先考虑反映这个现象本身的实况,哪一个具有肯定它们的意思呢?就连如雷贯耳的“第三产业”一词,不也是一些人首先总结了现实情况,然后人们才越听越顺耳的吗?

三、禁娼的成本有多大?

  从1982年以来,被抓获的嫖娼卖淫者已经达到210万人次。在全国12亿人口中,这210万人次只不过占到0.18%;在全国城市人口中也不过占到0.44%;即使只计算15岁到55岁的“性活跃期”内的城市人口,也仅仅占到0.73%。如果仅仅看一年之内的抓获人次,那么比例会更低。
  这么一点点人,我们的政府和社会,必须要花费多大的力气,才能把嫖娼卖淫“消灭”或者“扫除干净”呢?
  请不要轻易地说“执法不严”。要说公安部门还不够卖力气,可真是有些冤枉。为了破获此类案件,他们所付出的时间和精力,我们一般人可能难以想象。例如,笔者参与的观察表明:1993年在华中某城市的边缘地区,为了打击个体旅店中的嫖娼卖淫活动,1名公安人员和两名联防队员总共花费了68个小时,使用了“蹲坑”(守株待兔)、跟踪、取旁证等多种方法,才证据确凿地抓获了两个嫖客和1个暗娼。也就是说,为了证据确凿地抓获一个嫖娼卖淫者,平均需要一个公安人员有效地工作7.5个小时。
  当然,情况不会都这么复杂和艰苦,也不能否认有些执法人员偷懒或者腐败。但是如果可以把上述实例作为中位数来看待的话,那么在1993年之内,全国公安部门最终抓获那大约25万人次的嫖客与暗娼,就至少需要花费掉180万个人工时。
  如果按照笔者1994年对总人口的调查,那么在南方那个600多万人的大城市里,就有大约12万人实际上参与过嫖娼卖淫或者类似的活动。这就需要警察工作近90万个人工时,才有可能把那里的嫖客与暗娼基本抓光。也就是说,必须有375个警察,别的什么都不干,全年满负荷地工作300天,专门去抓才行。可是实际上每年只有251个法定工作日,所以需要450个专职的、全力以赴的“风化警察”。按照当地1993年的平均工资水平,仅仅在这一个城市里,国家每年至少要拿出600万元,才能支付这种专职警察的工资,还不包括各种各样的活动经费和设备费用。
  按照社会调查的数据,全国算下来,需要多少人力和工资,才能把这样的人抓干净呢?恐怕肯定比简单的直线推算要多得多。
  而且,我们在禁娼和扫黄的时候,实际上动用了正规警察之外的大量社会人力和物力。且不说联防队和保安,不知能不能计算出来,光是贴标语,就要花多少人工和金钱?我们从中央到乡镇层层设立了这方面的行政机构。就算这是必须的,可是我们中国有数万个乡镇和乡镇级的单位啊2
  还有,俗话说:魔高一尺,道就必须高一丈,才能压住它。警察的装备还老是落后于歹徒,如果再要扩大禁娼的战果,又需要把投入的力度加大到多少倍呢?
  这就是禁娼的经济成本。
  如果付出了这样的经济成本,就一定能“根除”这种“社会丑恶现象”,那么大多数中国人可能会乐于掏腰包的。可是,近年来,人们对此的信心已经大大地削弱了。
  笔者在1994年的那次总人口调查中问道:“如果您无意中遇到,不是夫妻的一男一女在过性生活,又不认识他们,您会怎么办?”结果,回答说“我去制止、警告或者骂他们”的人只占3.7%;回答说“我会报告有关部门”的人只占5.8%;总共只占9.5%。他们基本上是55岁以上的老年人,可是这样的老年人又有多大的可能性去遇到这样的事情呢?其余90%的人都是回答说“我装作没看见”或者“自认倒霉,赶快躲开”。这就是说,过去数十年里维持治安的必胜法宝——“革命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现在已经很不灵了;至少也是“眼睛仍然雪亮,只是睁一只闭一只”。
  在这样的社会环境里,警察难当。这又反过来削弱了人们对禁娼成功的信心。在上述调查中,相信“暗娼几乎都被发现(且不谈是否被抓获)”的人只占9.7%;相信“嫖客几乎都被发现”的人只有3.7%。相反,对于暗娼,有42.8%的人相信“极少被发现”或者“全都没有被发现”;而对于嫖客,认为极少被发现或者全都没有被发现的人则高达63.1%。这就是说,过去维持治安的另一个法宝——“杀鸡给猴看”,现在也基本不灵了。因为“猴”们相信,“鸡”很少被抓获,即使一抓住就杀,又会有多少威慑作用呢?
  这是一种恶性循环。从禁娼的具体工作来看,人们越是不愿意管闲事,嫖娼卖淫就越不容易被发现,嫖娼卖淫者就会由于风险的降低而增加,结果人们就会由于“法不责众”而越发不愿意管闲事。从政府的禁娼政策来看,越是提出“根除”或者“肃清”这样的口号,且不说执法人员为实现此“高目标”的苦衷,连老百姓也就越不相信彻底禁娼能成功,也就越发懒得去管闲事,最终肯定会削弱对政府和法律的信心,甚至会对整个社会失望。而这,人人都知道,不仅会增加嫖娼卖淫的人数,而且会使得许多人在其他许多方面铤而走险。
  这就是禁娼所付出的社会成本。
  从经济上来看,钱数是死的,节约的余地并不大。如果国家掏不起,或者掏不够,那么这笔钱就一定会从别的什么地方支出。可是,不管从谁那里支出,从总体上来看,消耗的都是整个中国的经济资源,都是本来可以用于其他方面的资源。
  这样一来,我们就走进了一个怪圈:一方面,大量的金钱被用于整个地下“性产业”的消费,而且几乎全都不缴税,全都在国家体制之外流通与循环;另一方面,国家财政却又不得不支出大量的费用来禁娼,而且可能有很大一部分费用被迫转嫁到其他方面,加剧了经济资源的消耗。
  其实,根本的问题并不在于国家花得起花不起这笔钱,而在于:这样的成本,究竟能够得到多大的收益?如果今后的嫖娼卖淫还在蔓延,抓获他们的成本还在加大,那么我们这个社会是不是就应该永无休止地支出下去呢?
  尤其是,经济资源还好说,可是社会资源(人心、信用等等)却往往是很难再生的。现在,我们中国还有多少这样的社会资源可以被这样地支付下去呢?
后一页
前一页
回目录
回主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