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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笔者考察什么?如何考察?


一、什么叫做“红灯区”?

  “红灯区”一词,来源于20世纪初期或者更早的欧洲。在当时的一些大城市里,公开的妓院往往集中在某个地域之内,往往是门前红灯高挂,或者是室内红灯映照,因此而得名。
  但是时至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后,欧美各国纷纷立法禁娼,公开的妓院无疑是减少了,用红灯作为招徕的也少了。虽然仍有一些城市的地方当局有条件地允许卖淫,而且规定了只准在某几条街,但是至少从景象上看,那里已经很少再有昔日“红灯区”的风采了。所以,“红灯区”这个词汇,在西方各种语言里,已经不那么流行了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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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Prostitutes and Their Clients:Sexual Networks and Determinants of Condom Use.Ron de Graaf,geboren te Delft,1995,The Netherlands,P.9.

  尽管如此,中国“性产业”的发展却是刚刚开始向“红灯区”的阶段迈进。因此笔者认为,“红灯区”的概念至少必须有这样几个构成要素:
  (1)多个嫖娼卖淫场所(而不是个人)集中在同一个地域之内。
  因此,哪伯一个场所里的暗娼人数再多,只要该场所是单独存在的,就都不能算作“红灯区”。例如许多城市里的许多宾馆饭店都有暗娼,人数也不少;但是各个场所却是分散的,相距遥远,互无联系。因此不能把其中任何一个场所叫做“红灯区”。
  (2)在这个地域内,“性产业”不仅应该形成一定的规模,更应该占据主要的或者主导的地位。
  例如,在南方那个以此闻名的城市里,虽然暗娼确实比比皆是,但是那个城市的主要的和主导的经济活动却并不是“性产业”,因此不能把整个城市都叫做“红灯区”。
  (3)这个地域的地理界限应该相对明显,足以与其他地区互相区分开。
  例如某大城市有一个嫖娼卖淫的“金三角”地带,因为那里的三个毗邻的大饭店里暗娼很多。但是就在它们的周围,还散布着一些存在“性产业”的小场所。所有这些场所都与居民区、商业区甚至政府部门办公区混杂在一起,谁都无法划出鲜明的地理界限来,因此这个“金三角”至多也只能叫做嫖娼卖淫“高发区”,而不能算作“红灯区”。
  (4)这个地域里的“性产业”应该是广为人知的。
  这并不是说公开化,更不是说合法化;而是说,这里的“性产业”的名气应该足够大。因此,所有秘密营业的、封闭俱乐部式的或者专门为某些人服务的场所,即使暗娼再多,也不能叫做“红灯区”。
  (5)这些“性产业”应该是真的在这个地域里营业的。
  例如,西方有一种“应召女郎”(call girl),目前中国也有不少这样的暗娼,她们平时分散在各处,招之即来。即使她们真的都聚居在某个地域里,但是由于她们并不集中在那里营业,只是居住,所以她们的住地也就不能叫做“红灯区”,至多叫做“暗娼聚居地”。当然,如果她们集中在某个地域内拉客,或者她们的代理人集中在某地域之内替她们穿针引线,办理业务;那么这样的地域就应该叫做“红灯区”了,哪怕嫖娼卖淫行为并不是“当场解决”的。
  这些就是“红灯区”的必备条件。任何一个地域,只要具备了这些条件,就可以称为“红灯区”。反之,则不能叫做“红灯区”。尤其是,不论它是否公开,是否合法,不论它处于什么样的社会体制之下,只要具备了上述4个条件,就一定是“红灯区”。因此,在不禁娼的地方,也可能并没有“红灯区”,而在禁娼的地方,也仍然可能存在着“红灯区”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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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②我国流行着一种说法,似乎使用“红灯区”这个词就一定意味着它是合法的,因此许多人坚决反对把中国大陆的任何地方说成是“红灯区”。这是不能自圆其说的。

  综上所述,目前中国几乎所有城市里都存在着暗娼或者“性产业”,但是真正够得上“红灯区”的并不多。
  在这本书里,笔者将要描述3个不同类型的红灯区。
  第一个是珠江三角洲的B镇里的“红灯区”。它主要是由于近年来的引进外资而产生的,开始时也主要是为海外客人服务的;所以笔者把它划作“后发外向型”。
  第二个是中南腹地某个工业城市旁边的一个经济技术开发区。它主要是为过往商旅和旁边城市人口服务,而且是伴随着交通发达和开发区的建立而产生的;所以笔者把它叫做“路边伴生型”。
  第三个是“本地偶发型”。它是湘黔交界地带里的一个新兴金矿区,完全是因为这个金矿的发展才出现“红灯区”的,而且只为现在的本地人服务。
  当然,除此之外,当前中国还有许多其他类型的“红灯区”,可惜笔者没有获得任何资助,仅仅考察这3个“红灯区”就已经是勉为其难了,无法再考察更多的地方,只好付缺。

二、为什么要运用社区考察的方法?


  1.现有研究的概况

  目前,我国对于嫖娼卖淫问题的研究还刚刚起步。从已经发表的资料来看,研究成果主要表现为4种类型:
  (1)对于全国情况的宏观描述,例如《中国娼妓——过去与现在》、《扫黄·神圣的使命》、《卖淫嫖娼与社会控制》等书。这一类研究,虽然引用了不少的统计材料,有些还是内部的或者不容易查找的,但是目前还没有见到任何一份针对全国总体的、随机抽样的、运用社会调查方法获得的、定量化的统计数据。因此,上述研究,只能被看作是形式不同的定性描述。
  (2)对于卖淫者或者买淫者的个案研究。这类研究,虽然在学术水平上参差不齐,有些很像是文学作品,但是它们在数量上毕竟已经相当多了,散见于从学术刊物到“地摊报告文学”的各类出版物上。可惜,对于“活的”(尚未被抓获与查处的,或者说,处于“自然环境”中的)嫖娼卖淫者,尤其是嫖娼者的研究,目前还相当少。同时,比较符合社会学或者人类学的个案研究规范的成果,目前还是凤毛麟角。
  (3)对于已经被查处的嫖娼卖淫者的各种统计与分析,其中,对于卖淫者的统计材料又远远多于对买淫者的。这类研究成果,主要见于各级各类的理论刊物和学术刊物上,已经有了相当的数量。但是,这类研究都存在着两个致命的问题,而且研究者们很少正面回答它们:
  首先,已经被抓获或者被查处的嫖娼卖淫者,与那些处于自然环境中的同类人员,究竟有什么样的差异?
  其次,被抓获者在回答研究者的调查时所说的一切,与公安部门查处他们(她们)时所依据的证据,究竟有什么样的差异?
  正是因为这类研究成果中基本上没有回答这两个问题,它们的学术价值就不可避免地被削弱了。
  (4)对于嫖娼卖淫问题的思辨式研究。这类研究成果的数量可能是最多的,但是它们大多数是基于研究者个人的道德情感或者所在单位的部门利益所抒发的议论,或者是对于现行政策的诠释。哪怕仅仅从伦理学的角度来看,它们所具有的学术意义都是上述所有各类研究中最少的。

  2.什么叫“社区考察”?

  笔者也同样不可能克服各类研究中的不同障碍,更不可能一举创造出任何更好的研究方法来。因此只能沿用社会学传统中相当成熟的一种研究方法:社区考察。
  从最基本的意义上来说,所谓社区考察应该具有这样一些特征和规范:
  (1)所研究的社区,应该具有足以说明问题的、明确的时空,既包括确定不变的地理范围,也包括足够长的一个时间段。因此,蜻蜓点水式的多地巡游,显然不能算作社区考察。
  (2)所针对的社区,应该是真正意义上的社区,而不仅仅是一个行政管辖区或者简单聚合的一群人。根据最普遍的理解,社区应该是一个具有某种共同属性、具有可以与外界明确区分的显著特征、具有相对紧密的内部联系和运行机制、在地理上相当明确的一个人群聚居地。
  (3)从具体方法上来说,所谓社区考察应该是尽可能多地运用各种研究方法,研究的侧面和层次也应该尽可能地多。学术界通常认为,一个好的社区考察应该包括观察、个案访谈、群体调查或者总体调查、收集历史和目前的各种既有资料、对背景与环境的理解和检验、对该社区的文化的总结与检验等等。因此,如果仅仅是观察,哪怕是现场观察或者参与观察,就很难算作是社区考察。同样,如果仅仅是收集现有的统计资料或者人文材料,也很难算作是社区考察。再者,我们通常所采用的问卷式社会调查,尽管是集中在某个地理区域里施行的,尽管可能涵盖了众多的方面,但是一般都缺乏上述的后3项工作,因此也很难说是一个社区考察。
  一般来说,社区考察仅仅适用于典型调查或者时点调查,无法代表任何一个相当大的总体。同时,从基本性质上来说,它也主要是定性描述,无法进行统计分析。因此,社区考察既不是至高无上,也不是百病包治。但是,由于在方法论上,它处于个案访谈与随机抽样调查之间的位置上,因此它也具有一些无可替代的优越性:
  首先,社区考察更容易了解到某个人类集群所处的自然环境、历史背景、人文传统和心理氛围。因此,在解释人类行为或者社会现象时,可以比个案调查具有更多的代表性、可比性以及环境感,可以比问卷调查获得更多的相关因素、参考情况和纵深资料。尤其是,如果我们并不那么追求个人故事的生动与量化数据的精确,那么社区考察反而可以在确定的时空内,更全面地把握住所研究的总体,更深刻地揭示其内外纵横关系与机制,更贴切地理解人类行为与社会现象的众多影响因素。
  其次,在同一个社区考察之内,可以把定量调查与定性调查、个案与问卷、观察与访谈、历史资料与现实资料等等更好地结合起来,形成更为综合的研究成果,而在其他研究方法中,上述每一对具体方法之间往往都存在着矛盾,甚至水火不相容。
  第三,在社区考察中,研究者可以更多地、更直接地、更全面地获得对于该社区的整个生活的直接体验、感受和理解;更容易发现那些无法量化和统计的、无法在个案中表现出来的,甚至根本无法言传、无法观察的活生生的资料。也许,这就是社区考察最大的优点。
  在我国学术界,运用社区考察方法进行研究的典范,当然要数费孝通的《江村经济》。当前,在与嫖娼卖淫有关的领域中,笔者所能找到的最好的社区考察实例,是王雅林、张汝立的《东北某镇舞厅业发展的考察》。由于该文一直没有发表,所以在征得作者同意之后,特地作为参考文献附在本书的后面。

  3.为什么要采用它?

  笔者以前也对嫖娼卖淫问题进行过多次研究,但是由于没有使用更好的研究方法,或者仅仅是思辨,或者流于浮光掠影,或者仅仅随机抽样调查了一般居民,却没有直接针对嫖娼卖淫者,所以写出来的文章自己一直很不满意。
  现在,笔者之所以决心进行社区考察,实在是因为在数年的摸索中,我痛感到,嫖娼卖淫者这样一个人群,其特点是:第一隐秘(谁会在自己脑袋上写上“嫖娼者”或者“卖淫者”);第二分散(即使存在着某些暗娼聚集地,也不会有嫖客的大本营);第三流动性极强(嫖客大都是打一枪换一个地方,暗娼则是“卖淫游击队”);第四身份并不固定(在不“做生意”的时候,嫖客与暗娼实际上都是普通人);第五没有任何现成的抽样框(中国恐怕不会出现“嫖联”或者“妓协”的)。所以,如果我们想进行任何一种能够代表整体情况的社会调查,首先遇到的根本问题就是:我们根本无法确定,嫖娼卖淫者这个总体是什么,有多大,又在哪里。这样,我们就无法进行随机抽样。结果,规模再大的问卷调查或者访谈调查,也仍然只不过是个案的堆砌而已。
  笔者也深切地知道,个案访谈的局限性很大。且不谈对于总体的代表性的问题,即使就研究深度来说,哪怕拥有上百的个案,但如果是天南地北一处一个,恐怕也无法反映出嫖娼卖淫活动的社会背景、人文状况和环境因素,反而会严重削弱调查的深度。
  显然,对于嫖娼卖淫活动这样一个研究对象来说,运用社区考察的研究方法,是目前笔者所能够做出的最佳选择。只要找准一个类似“红灯区”的小社区,下功夫去考察,所获得的资料可能比随机抽样调查和个案访谈更深刻,更具有学术价值。
  这是因为,在这样的一个社区里,上述的调查嫖娼卖淫活动的5大困难都可以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得以缓解,甚至完全克服。例如:在这样的一个社区里,嫖娼卖淫者相对地不那么隐秘;都集中在一个确定的区域里;在进行嫖娼卖淫活动时,他们(她们)的身份是相对确定的和固定的;而且,这个社区本身就可以作为现成的抽样框,尽管在实际考察中并不一定要做随机抽样调查。
  更重要的是,人人都知道,中国最近这些年所出现的嫖娼卖淫活动,一直被官方称作“死灰复燃”。那么,既然已经是“死灰”,如果没有一股由多种社会力量汇聚而成的“疾风”来“劲吹”,嫖娼卖淫怎么会“复燃”呢?所以,作为社会学的研究,应该不仅仅是描述和评论某种现象本身,而是努力去发现和分析现象背后的整个社会机制。社区考察最适合于做这样的研究,而且可以事半功倍。

三、为什么不能冒充嫖客去调查?

  一知道笔者想调查地下“性产业”,不知有多少男人脱口而出地说:好差事啊,那得嫖多少回呀!不知有多少女人在心里暗骂:什么调查,给嫖娼我个借口呗!
  这是无法解释的,因此也就根本不需要解释。
  可是从学术上来说,冒充嫖客来调查暗娼,实在是最初级的错误。原因至少有以下这些:
  (1)在任何一次性的性交易过程中,嫖客与暗娼之间,根本就不可能有任何交流。即使是多年的老嫖客,如果换一个新的小姐,所听到的也大多是“广告词”、“推销语”,或者撒娇耍嗔的套话。
  这并不是因为小姐们以此来掩盖什么,而是因为,小姐要的仅仅是钱,根本没有跟嫖客交谈的欲望。如果你迫使她谈的多了,她会觉得自己付出的过多了,这次性交易就是不公平的了。
  当然,少数刚刚“入道”的小姐,由于还没有经过自我的或者他人的职业培训,可能会漏出一些真话来。但是,既然她还什么都不知道,这样的调查又能有多大的价值呢?
  (2)如果你冒充一个嫖客,却又询问对方一些其他情况,例如家庭、个人经历、动机等等,那么小姐非常可能怀疑你是一个“雷子”(便衣警察)。如果不幸如此,你的人身安全都会成问题的。
  (3)即使小姐相信你不是“雷子”,她所说的,一般也都是“习惯性撒谎”。
  这不是小姐的人格问题,而是她的一种自然而然的自我防护,只要她一入道,肯定就会极快地学会。
  (4)即使小姐并不需要上述的对于外部世界的自我防护,她所说的,也很可能是一种“从众式的自我肯定”。
  这也是一种所有小姐都会飞快地学会的“本领”,因为她处于边缘的、亚文化的、少数地位上的群体当中,必须自己给自己找出一个能够符合一般社会标准的理由来,才能自己给自己提供心理支持。
  于是,不论你问她什么,她的回答,从社会舆论上来看都会是合理的。可是从她自己的个人特色上来看,你会不断发现荒谬之处。
  这也不是她故意想骗你,而是因为她自己的真实情况和真实感受,恐怕连她自己都已经忘记了,或者被自己给压抑得像是忘记了。
  (5)在性交易的世界里,嫖客与暗娼的私人交流是一种非常反常的情况。小姐很可能会觉得你是个怪人,因此她可能更不愿意说真话。此外,这也很可能引起老板、保镖和其他小姐的怀疑。
  (6)对于男性调查者来说,最要命的是,如果你冒充嫖客,那么就一定要嫖。否则,你的风险会很大的。即使你只给钱却不嫖,在聚集卖淫的情况下也会有风险,因为你伤了小姐的面子,她可能会因此受到老板或者同行的贬低。
  总而言之,冒充嫖客去调查,与其说是个人品德的问题,还不如说是学术水平的问题。如果学术水平如此之低,连上述认识都没有,那么别人怀疑你其实只不过是想给嫖娼找个借口,也就很有道理了。

四、为什么把暗娼和嫖客叫做小姐和客人?

  在本书的所有地方,笔者最经常使用的是“小姐”与“客人”这样的称呼,而不是暗娼与嫖客。这并不表明笔者的价值观倾向,而是出于学术上的考虑。这里分列如下。
  第一种学术考虑是:卖淫与嫖娼说的是一种性行为,而暗娼与嫖客说的则是一种社会身份。二者虽然存在着因果关系,但是却绝不能完全等同,更不能不分彼此地混用。
  这里面的道理也有两个:
  1.实践中通常的做法是,一个人只要卖淫一次,被抓住以后就被叫做暗娼;只要嫖娼一次也被叫做嫖客;但是在任何一种研究人类行为和人类关系的学科里,如果允许根据一个人的一次行为就确定此人的社会身份,那么任何学术研究就都会走偏。
  只举一个例子就可以说明其中的道理:每一个人的一生中都至少得过一次感冒,但是我们能据此说所有中国人(甚至全人类)都是“感冒患者”吗?尤其是,如果这种荒谬可以成为社会的共识甚至是决策意愿,那么地球上的所有制药厂,岂不都要加班加点地生产感冒药?
  正因如此,尽管1995年全美国的随机抽样调查发现,至少有过一次同性性行为的人占到相当的比例;但是任何严肃的学者都不会据此说,美国的“同性恋者”有如此之多。
  2.卖淫行为只是卖淫者所有行为中的一种,嫖娼也只是嫖娼者的各种行为之一。除了卖淫或者嫖娼,他们还有许许多多的其他行为,还可能有别的性行为和性关系。如果允许只根据一次行为就确定一个人的社会身份,那么严重的问题就来了。
  (1)这会诱导人们忽视甚至否认该人的所有其他行为和关系。例如,许许多多卖淫者与嫖娼者都有自己的婚姻、配偶和婚内性行为。但是用暗娼与嫖客的社会身份一套,他们的这些生活内容就好像根本不存在了。那么对他们的研究,肯定就会走偏。
  (2)既然一次行为就可以确定社会身份,既然许多卖淫者与嫖娼者也同样有婚姻,那么人们为什么不根据他们的婚姻行为,把他们同样也叫做妻子或者丈夫呢?
  总之,如果还用感冒的例子来说,那么,感冒的人同时也还有其他生活,也仍然是他们原来的那种社会身份。不信,您的顶头上司今天感冒了,您敢说他不是您的上司,而仅仅是一个“感冒患者”吗?
  可惜,我们中国人里,喜欢荒谬的人还是很多。所以,在许许多多关于嫖娼卖淫的“劝世文学”里,人们常常可以读到“一失足成千古恨”。同时,“失足青年”这样的称呼,被许多人认为是一种婉称,带有宽容他们的意思。可是实际上这恰恰是完全彻底的否定。失足,多么形象的词汇啊:走错一步,万劫不复!
  笔者很少使用暗娼与嫖客这样的称呼,还有第二个学术上的考虑:笔者所进行的,仅仅是社区考察,而不是破案。因此在许多情况下,笔者没有把握说某一对男女一定就发生了嫖娼卖淫的行为。笔者所看到、听到、问到的,往往只是他们作为小姐与客人的行为,然后推测出他们之间发生了嫖娼卖淫。因此,即使按照“一次定身份”的逻辑,笔者也不能冒着犯诽谤罪的风险,把他们叫做暗娼或者嫖客。当然,读者会看到,在确有证据的时候,笔者并不回避使用这两个词。
  此外,读者还会看到,笔者一直使用嫖娼卖淫这样的术语,而官方的说法则一直是卖淫嫖娼,就连法律也是这样。这两种不同的顺序很有意义。笔者认为:1.先有嫖娼的需求,才有卖淫的供给;2.在这种双方的人际关系中,嫖娼者占据着主导和支配的地位,“权势”(power)在嫖娼者手中;3.从社会总体来看,嫖娼者的人数多于卖淫者。因此,笔者只有在引用官方的说法时,才使用卖淫嫖娼这样的字眼。

五、社区考察的内容

  笔者在本书所讲述的社区考察中,除了一般的调查与观察方法之外,主要使用了以下一些方法:
  (1)定时定点的监测(“蹲坑”)
  (2)挨门挨户的粗浅访查(“问价”)
  (3)直接住在某场所里进行的摸底调查(“入住考察”)
  (4)从经营角度访谈老板(“取经”)
  (5)以“闲人”的身份访谈小姐(聊天)
  (6)模仿嫖友访谈嫖客(“同行交流”)
  公开身份、宣讲调查目的等等传统的社会调查方法,在长期的类似人类学的实地调查中,不仅是必须的、也是最有效的。但是在社区考察的短短时间里,如果使用这样的方法,就很容易引起“亚文化群体”的怀疑、拒绝甚至对抗。笔者在金矿区考察中,就遇到过这种情况。所以运用上述种种考察方法,既是不得已的选择,效果往往也更好一些。
  在社区考察的过程中,笔者主要从事了4方面的工作:

  1.收集官方资料

  笔者从各个政府部门和管理机构,收集了该镇和各个管理区(相当于内地的村)的基本统计资料,尤其是与非法“性产业”③密切相关的那些统计资料。
  --------
  ③笔者一般是使用“地下‘性产业’”这样一个术语,但是在本章所考察的这个社区里,“性产业”已经相当公开,再使用“地下”这样的形容词,反而容易误解,所以改用“非法‘性产业”’一词。

  但是,笔者在对照与核实中发现,不仅有些重要的数据缺失了,而且其中相当多的统计资料是相互矛盾的。一些最基层的统计人员坦然相告:他们根本就没有做过某些统计,一些记录下来或者上报的统计数字,完全是“拍脑袋”估计出来的。因此,对于那些存疑的统计资料,笔者将在下文里逐个加以分析,有些还可以进行推算检验。
  此外,笔者还访谈了一些官方人员④。
  --------
  ④在中国的行政体制和正规编制里,村里(管理区里)的任何管理人员,以及镇里的自设机构(例如联防队)的所有人员,都不能算作国家干部,也不是政府官员。但是这些人实际上又确实是在行使着大量的政府权力,尤其在与“性产业”有关的各个方面,许多时候比真正的政府官员行使的还多。所以笔者不得不使用“官方人员”这样一个集合概念,来指称:1)真正的国家干部或者政府官员;2)所有那些由政府授予权力,可以管理公众和公众事物的人,例如村(管理区)一级的管事的人,以及工商、税务、公安、卫生、市容、物价等等政府部门所雇佣的不在编制以内,却拥有基本相同的权力的那些人。“官方人员”这个概念,将统一使用于本书的全部内容。

  2.定时定点的监测统计

  笔者运用现场观察的方法,对非法“性产业”的多种场所,进行了定点的时段观察记录以及时点观察记录,然后加以统计处理,以便推算嫖娼卖淫活动的实际规模,发现其活动特点,确认其活动规律。笔者观察的重点是暗娼⑤的情况和她们可见的活动。
  --------
  ⑤“暗娼”是中国官方的标准用词。按照正式的解释,“妓女”是指公开和集中营业的卖淫女子,往往会包含着合法或者官方默许的意思。“暗娼”则不仅指她们隐蔽和分散,更是指她们是非法的,政府要抓的。从学术上讲,这样的区别很有必要,也很精确。但是从实际上存在着的“红灯区”的实况来看,这样的解释多少有些难圆其说。

  之所以要这样做是因为:在目前所见的有关研究成果中,相当多的研究者(包括笔者在过去的研究中)仅仅是根据被调查者的主诉来记录、分析和议论的。例如,一个地方的卖淫场所究竟有多少个,是询问当地人而获知的;一个卖淫场所一般有多少陪娼和嫖客,也是询问当地有关人员才知道的;经营规模有多大、特点和规律是什么等等,还是询问有关人员才知道的。
  这样,研究者就变成了一个简单的询问者和如实记录者,说得不好听一些,研究者就把自己降低为初级新闻记者了,甚至可能降低为奇闻轶事搜集者。这是因为,哪怕研究者询问的是嫖娼卖淫者本人,哪怕对方实实在在肯于说出一切实情,但是他们并没有真的去现场调查和统计过此地的所有嫖娼卖淫活动。他们所说的“整体情况”,其实只不过是他们自己的估计而已。虽然他们的估计可能比局外人的估计更准确一些,但是如果研究者并没有对他们的主诉进行过核实与检验,那么研究者据此所做出的一切分析,其实还是不比初级记者高明多少。
  例如,在×hu度假村的歌舞厅里,笔者也问过那里的酒吧服务员:这里每天大约有多少个“三陪”小姐。他回答说:平时200个,周末300个。笔者又问他:您亲自数过吗?他赶快说:没有,从来没有。实际上,笔者在那里现场清点的结果是,当晚只有76个小姐先后进来。那个服务员显然并不想故意欺骗笔者,但是他所提供的数字,却是真实情况的3-4倍。
  笔者所进行的定点的、时段的和时点的观察记录,就是为了核实与检验在访谈中所了解到的、当地嫖娼卖淫活动的共性的东西。核实与检验的结果,将在下文里逐个说明。

  3.个案访谈

  笔者对许多嫖娼卖淫的当事人和直接相关人员,进行了非量化的个案访谈,对其中的重点人物,还进行了追踪访谈、客观观察和搜集旁证。
  个案访谈的研究重点在于:
  (1)追溯当事人的经历,以便从就业者的角度上,了解当地“性产业”是如何产生和发展的;
  (2)了解当事人目前的处境与个人体验,以便从就业者的角度上,了解“性产业”究竟是靠什么才得以维持、维系和扩大的;
  (3)了解当事人的经营活动、组织管理活动和各种自我保护机制,以便发掘“性产业”的内部结构和运行机制。这一点,可能是这次社区考察中最有价值的收获。
  显然,这样的个案访谈与目前所发表的大多数个案研究有所不同。笔者的研究重点并不是当事人的个人历史或者从事这个职业的个人原因,也从来不想仅仅靠这些个案来推断嫖娼卖淫活动得以产生与发展的原因。笔者只是试图通过这些当事人,这些直接就业者和亲身体验者,从内部来了解和分析整个“性产业”的状况。这样一个研究角度,是这次社区考察中的个案访谈的灵魂与最重要价值所在。

  4.访谈调查

  笔者对当地居民(包括流动人口)中的各个不同阶层分别进行了访谈调查。访谈的主要内容是:
  (1)了解整个社区的综合情况;
  (2)从局外人的角度上,了解当地“性产业”的发展史和现状;
  (3)了解当地一般公众,尤其是妇女,对于“性产业”的认识,评价和可能做出的选择;
  (4)了解“性产业”与整个社区之间存在着何种关系与相互作用。

  5.社区内的分层

  笔者的基本假设是:在一个社区里,所有的居民(包括流动人口)都可以根据他们与“性产业”的关系,划分成5个阶层:
  (1)“性产业”的直接从业者;
  (2)客观上从“性产业”的存在中获得好处的人;
  (3)与“性产业”毫无瓜葛的一般公众;
  (4)自己或多或少受到“性产业”损害的非直接从业者;
  (5)作为集体和制度的各种官方人员(当他们作为个体存在时,则可以归入前4个阶层)。
  不同的阶层在看待和评价“性产业”的时候,由于各自的利益不同,因此也就拥有不同的价值观和参照系。

  6.考察侧重点

  首先,考察不同阶层对“性产业”的不同态度,分析他们各自的态度对“性产业”发挥了何种作用。
  其次,分析不同阶层的不同态度之间,存在着哪些差异、矛盾甚至冲突,以便深入理解整个社区在“性产业”这个问题上,究竟是如何构成以及运行的。
  第三,针对同一个问题或者同一个现象,对照比较和互相检验不同阶层的不同说法,以便尽可能地接近客观的真实。
  尤其是,在5个阶层中,第一个(“性产业”的直接从业者)所描述的“性产业”的情况,与第五个(集体的官方人员)所描述的,简直有天壤之别。因此,笔者极其重视对于一般公众的访谈调查。这是因为,在5个阶层中,一般公众这样一个群体处于中间的位置之上。访谈他们所获得的资料,可以用来核实与检验那些从社区管理机构获得的各种统计资料;同时也就对嫖娼卖淫者的主诉中的有关方面,进行了测谎。
  从事后的系统分析结果来看,上述对于研究对象和考察方法的设计,保证了研究者能够获得足够的、全面的、更加真实的资料,证明这些设计是成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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