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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最大的保险索赔案始末


  岁月如梭。1991年7月持续暴雨给江城造成的水灾人们或许淡忘了,但人们没有想到,就是这场水灾,导致了一起目前全国最大的保险索赔官司。
  本案原告武汉市洪山区长江生态科学院(以下简称长江生态科学院)投保的企业财产在1991年7月暴雨中造成了一定损失,该院测算为790余万元,要求被告即原告所投保的单位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武汉市洪山区支公司(以下简称洪山保险公司)如数赔偿。双方协商无法解决,长江生态科学院诉至法院。

  投保·续保·保险

  长江生态科学院系民办科研机构,该院在南湖共有水面1400余亩,种有柑桔等果树的山林荒地300余亩,以及该基地的房屋、机械等设备。
  俗话说:天有不测风云。特别是从事水产养殖和种植业的人更是担心。为以防万一,长江生态科学院不惜重金为企业财产投保。
  1990年6月23日,长江生态科学院与洪山保险公司签订企业财产保险合同。在合同中约定:保险金额按固定资产帐面原值加成80%计算为1216.8万元,交纳保险费2.6万元,保险责任期限自1990年6月24日零时起至1991年6月23日24时止,保险清单以长江生态科学院提供的洪山区会计事务所验资证明的项目为准。
  在这一轮保险期限内,因无大灾大难、天灾人祸,且双方密切配合,防灾防损工作成效显著。双方相安无事均感满意。
  由于新增标的不明确,故在拟定保单时,洪山保险公司业务员提出检查落实并附上正式企业财产保险清单诸问题,因该院院长出差推至7月底才解决。
  保单开具后,长江生态科学院因帐上无钱只开出一张7月24日的远期转帐支票。
  此前,在1991年4月26日,长江生态科学院向洪山保险公司交纳养鱼和树苗保险费各1万元,但长江生态科学院未填具保单,双方也未签订保险合同。
  不愿发生的事发生了。1991年6月30日至7月12日,武汉地区降特大暴雨。7月5日,长江生态科学院投保的鱼池及部分地面附属设施因内涝渍水被淹,鱼池埂被水浸蚀和风浪淘涮受损。5日下午6时,长江生态科学院向洪山保险公司电话报险。
  7月8日14时,长江生态科学院法人代表冒雨携带3.195万元现金到洪山保险公司补交保费,被拒收。之后,该院又从开户行直接划帐,又遭拒收第四联。同时,该院索回了7月4日开出的远期转帐支票。7月27日,长江生态科学院用转帐支票向洪山保险公司补交了1991年度保险费。
  按照《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企业财产保险条款》有关规定:在签订保险合同之日起15日内一次交清保险费是被保险人的义务,否则保险人有权终止合同。因长江生态科学院交款日期未超过15天,于是,双方所签合同有效,构成了保险法律关系。

  受损·报损·核损

  7月6日上午,也就是洪山保险公司接到长江生态科学院电话报险的第二天,业务科的几位同志前往现场勘查险情。初步认为紧靠湖北省肿瘤医院附近的在建鱼池有水损迹象。
  在保险员临走时,该院养殖场场长介绍完暴雨造成的损失后,递上了一份用微机打印的受灾损失报告,合计受损额为67万元。
  第二天上班后,洪山保险公司再次派人前往长江生态科学院,敦促该院配合,尽快提供具有科学依据的保险财产清单,以便尽快解决理赔一事,开展生产自救。
  暴雨持续未停,许多地方一片汪洋。长江生态科学院所属之地水灾有扩大之势,损失程度有待进一步确定。这是该院院长的观点,之后拿出一份亲笔签书的估价损失报告,金额为180余万元,同时,索回了7月6日递交的第一次报损报告。
  8月28日,长江生态科学院法人代表向洪山保险公司递交了一份《财产保险档案》,索赔金额为790余万元,其中固定资产损失675万,鱼苗、树苗损失72万元、施救费用43万余元。该院要求洪山保险公司以此档案为准,依法办事,照章理赔。
  三次不同的报损报告,足以说明这是一起特大赔偿案。
  7月13日,雨停了。洪山保险公司同武汉市保险公司企财处同志第二次前往长江生态科学院进行勘查,核实险情。在该院院长陪同下乘船查看了1400亩湖面堤堰及地面建筑物,并对水损痕迹进行拍照,但遭对方拒绝。
  7月17日下午,洪山保险公司派人再度前往现场勘察。同时,再次向该院要求出具财产保险清单。
  7月24日,洪山保险公司绕过长江生态科学院,直接对受损地段和建筑物进行拍照。
  9月11日,洪山保险公司与洪山区广播站、电视台取得联系,对受损地区进行现场录相,该院领导参加了整个拍摄过程。
  这样,洪山保险公司经过多次深入现场,获得了大量一手材料,为核损提供了有力证据。该公司认为:长江生态科学院水灾事故属部分损失,与该院的报损金额出入较大。

  协商·争议·诉讼

  7月13日,武汉市和洪山区保险公司的同志前往长江生态科学院,与该院院长就水灾一案进行会谈,希望此案能尽快妥善解决。但该院以水灾仍在蔓延,受损不断扩大,需进一步核损后再交涉,保险公司希望尽快理赔、采取措施自救。双方意见难以一致。
  7月19双方就受损理赔再度协商。保险公司明确表示:请长江生态科学院迅速提供财产保险清单及真实可靠的损失报告,并希望该院积极配合,主动协作,早日使此事圆满解决。长江生态科学院领导观点也很明确:“估价承保”不存在清单问题,并强调该院是续保,仅新增部分没有清单,要求保险人承认保单的合法性和完整性,尽快理赔。
  双方意见分歧明显,于是各持其理争执不下。长江生态科学院认为估价承保就应估价理赔无须提供必要的帐册、单据和有关证明,赔偿金额等于保险金额减扣残值即为790万元,保险公司应以此为依据,再次现场勘查应该是对现存残值的清点盘查。而洪山保险公司的观点却与此恰恰相反。
  依照理赔程序,洪山保险公司先后三次向长江生态科学院发出书面通知,要求该院申请赔偿时提供保险财产损失清单、保护费用清单及必要的帐册、单据和有关部门的证据。通知中附有《保险出险通知书》、《财产损失明细表》各一份,要求该院签收后尽快填华回送,以便保险人核损。
  9月27日,洪山保险公司向长江生态科学院预赔损失10万元。
  直到第三次,即11月14日洪山保险公司在通知中强调:①长江生态科学院从7月5日报险至10月6日已逾3月,据保险条款22条“被保险人从通知本公司发生保险事故的当日起3月内不向本公司提交条款19条规定的各种必要凭证,即作为自愿放弃权益”;②为充分考虑被保险人权益,妥善解决“7·5”水灾案,本公司特最后书面通知:从今日通知送达次日起,请长江生态科学院履行被保险人的义务。否则,即作自愿放弃权益处理。这时,长江生态科学院才于11月18日作了答复,但仍未填发有关资料。
  时间一晃到了12月底,看来协商解决已没有可能。12月28日,长江生态科学院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了起诉状,以求公正的法律解决这起保险合同纠纷。

  舌战·初判·上诉

  法庭上双方各持其理,唇枪舌剑,辩论异常激烈。
  原告长江生态科学院的观点均遭被告洪山保险公司驳斥。被告认为:此次水灾使长江生态科学院确实遭受了一定损失,但并非如原告所称那么严重,这一点有受灾现场摄下的录相为证。就此,省高级人民法院委托湖北省水利勘测设计院对长江生态科学院报损的鱼池等固定资产的实际损失进行鉴定,鉴定结果:根据“水毁恢复工程量”,恢复工程所需资金为182400元。
  另外,在一审期间,长江生态科学院以其投保的钢结构孵化棚于1991年12月26日被风雨损坏为由,又一次状告洪山保险公司。起诉状称:风雨推塌房屋,保险公司又一次拒绝现场勘测,拒绝理赔,因此事与前保险合同属同一合同,特提出补充诉讼请求;一、赔偿保险财产的损失费8万元;二、支付逾期赔款利息;三、由被告承担所有诉讼费用。
  省高院接到诉讼状后,及时查找有关证据,据武汉中心气象台出具的气象资料证明,当晚风力3-4级,积雪深度5公分,达不到风雪灾标准,故原告所述事实不属风雪灾害,按保险条款有关规定,不属保险责任之列,因此原告诉讼请求不能成立。
  原告认为估价承保就应估价理赔,被告对这一保险方式反复阐述。估价承保是对保险标的价值的估算,不是无有形资产而硬要编造有的事实才谓估价,估价承保不等于估价赔偿。
  再次,原告认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已经出具过财产清单,而被告在接到报险后反复强调要求出具清单及有关凭证,实属胡搅蛮缠,故意刁难。
  被告认为:被保险人在向本公司申请赔偿时,应当提供保险财产损失清单、救护费用清单及必要帐册、单据和证明,这是被保险人应尽的义务。
  法院依据保险条款有关规定认为被告观点具有正确性,应予支持。
  原告向被告于1991年4月26日交付养鱼险和树苗险,保费2万元,原告要求被告赔偿两项损失计72万元。事实上原告鱼苗、树苗所遭受损失属实。但原告称:被告按以前给原告办保险的惯例,未向原告开出保单。既然没有保单,索赔就属空口之谈。经法院审理认定:原告与被告所签养鱼与树苗保险合同属无效保险合同,原告向被告索赔不能成立。
  至此,原告与被告主要争议点经法院审理认定明朗了,原告要求被告赔偿保险财产损失费计790余万元和支付逾期利息及诉讼费用的请求亦不能实现。
  经省高院初审,判决如下:
  一、洪山保险公司赔偿长江生态科学院实际损失182400元,扣除预赔的10万元,洪山保险公司应赔付原告82400元。
  二、洪山保险公司向长江生态科学院返还预收的养鱼、树苗保险费2万元及利息。
  三、驳回长江生态科学院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万元,由原告承担4万,被告承担1万,鉴定费9700元,由原告承担。
  长江生态科学院不服上述判决,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上诉称:合同约定是估值承保,所以要求其提供投保企业固定资产的帐册、单据无法律根据及实际意见,以湖北省水利勘测设计院的鉴定结论作为认定投保财产实际损失的依据,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鱼池应按其组成的六大要素的受损情况计算损失;提供的现场录相资料等就是施救证明;交纳了养鱼树苗保险费,填具了投保单,履行了投保人的义务,养鱼、树苗保险合同成立,应予赔偿损失;钢结构孵化棚的坍塌是风雪合力所致,不能单以风和雪没达到一定标准而认定不属风雪灾害。
  最高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同志几次到武汉了解情况、实地查看现场,于1994年3月14日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至此,引人关注的全国最大保险索赔案历时两年零三个月后终于降下了帷幕。

  (张乾峰 刘丹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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