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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股票盗卖第一案


  细心的读者或许还记得,1994年初,一起跨湘赣两地的股票盗卖案在报刊和市场上被炒得沸沸扬扬。几家证券传媒和地方报纸相继披露了江西股民章双保失盗股票的公开信。由于盗卖的是个人股票,所涉及的金额较高,在当时实属罕见,因而被传媒称为“我国已知的首例股票盗卖案件”。某大证券报还辟出专版讨论此案引发的各种问题。其焦点主要集中在:股票被盗卖责任归谁负。由于案情尚未明朗,此案又属“首例”,牵涉到直接责任人的现有法律条文一时难以应对,有关“责任谁负”的说法也众口不一。
  当时传媒费时数月开设专题讨论,引起了管理层的高度重视。当年6月6日,上交所开始实行中央集中托管下的可选择性股票交易制度,以最大限度地防止此类股票被盗案的发生;然而已经发生的这起案件却久侦未破,案情的缘由结果三年多来一直困扰着当事人和关注此案进展的广大投资人。
  这起股票盗卖案涉及的四位当事人均为中国银行江西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大户室股民,股票盗卖发生后,这几个人所处的境遇却截然不同。
  1997年3月11日,随着犯罪嫌疑人熊军、黄强的归案,这起股票盗卖案终于真相大白。人们这才发现,一度掀起市场轩然大波的这起股票盗卖案原本并不复杂,然而种种人为因素却给它编织了一层又一层的难解之网,整个案情的相互纠葛、是非曲直以及历时之长均属罕见。令人费解的是,案情已近水落石出,而涉及此案的余波却似乎远未平息……
  1993年8月,股市回升之时,股民章及保来到营业部抛售股票,不曾想,满仓数月的帐户内竞空空如也;与他同处一个大户定的股民任志明一觉醒来发现自己的全部股票不翼而飞;自以为未失股票颇感幸运的黄凤保想不到自己会由此踏上蒙冤受辱之途:平日与“室”友相处一般的股票盗卖者熊军在案发之后却为失窃者联名奔走呼吁……
  1993年4月16日至8月2日,江西省南昌市中行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业务部大户室股民章双保先后购买了1600股上海延中。5000股电真空、1 股金杯、2500股广电、1000股豫园商城等五种股票,购股价共计23万余元。8月10日,终于等到股价回升的章双保,兴冲冲来到证券部试图卖出5000股电真空股票。他将填好的单子递进柜台,谁知里面反馈出的信息称,其帐户内已没有该股票。章双保大为惊讶,当即出具了持有该股票的合法证据。经证券部反复核查,并通过传真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查询,最后得到答复,其股票已在8月2日被湖南省证券公司在长沙卖掉了。
  8月16日,南昌中行信托证券部派人与章双保前往上海交涉查询。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部确认,章的五种股票确实由湖南省证券公司296、298两席位卖出。8月18日,章到湖南证券公司查询,业务部通过电话询问长沙的公司,也证实有这笔交易,并称是凭章双保的股票帐户卡和身份证合法交易的,同时交易的还有与章双保同在一个大户室的股民任志明。章双保当即认定有人冒名盗卖了自己的股票。因为8月2日这一天他正在南昌所在的交易部,并未外出。章并向有关部门出示了自己当日在南昌的证据。
  就在章双保满世界奔波查询之际,同一大户室的股民任志明也隐约感觉自己股票帐户出现异常。与章双保情况几乎相同,8月10日,任志明赴京办事看到行情上涨,欲抛出2400股胶带股份,结果被告知股东帐户内没有这么多“筹码”而被退回委托。当时,任志明并未在意,以为不过是由于交易技术上的原因一时未能成交罢了。直到8月25日,待其返回南昌大户室再行交易时,才发现自己的福联、金桥、申能、胶带和哈医药等五种股票均已不在帐户内。任志明遂于8月27日赶赴上海证交所进行查询。结果是:其所持有的价值43万多元的股票已被湖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业务部悉数卖出。
  上海当时已实行无纸化委托,股民只持有股东卡或磁卡记录股票数。而且依照规定,证券商买卖股民的股票,必须接受股民本人的委托,章双保和任志明认为,他们个人从未委托过湖南证券公司卖出股票。然而短短数日,两人价值数十万元的股票竟不翼而飞。极度沮丧之余,章双保开始四处寻求支持。与章表现不同的是,任志明因发现股票被盗时间稍晚,且行动也略显迟缓,事发之后又表现得异常镇定,很自然地会让人产生某些联想。“相当一段时期,在想到是否大户室内部人作案时,我都把怀疑矛头指向他,当然,也曾一度怀疑过同在大户室的黄风保”,在接受记者采访时,面露愧意的章双保对自己当时所为并不掩饰。他说,开始阶段自己也多少受到过怀疑。这位未到“知天命”即已面露沧桑的中年人,靠小本经营做服装生意辛辛苦苦积攒了一笔资金投到股市中,当他发现自己23万元股票被人在长沙市盗卖后心急如焚。在决定起诉追讨损失时才发现,他所遇到的这个案件竟没有一位律师处理过甚至听说过。律师们给他提出了各种各样的意见,于是章双保在这三年的时间里忙于找律师、上法院,与湖南省证券公司交涉,敦促长沙警方尽快破案等一系列事务当中,仅赴长沙就有九次之多,其间支付的各种费用达7万余元。他说,这段时间是他最为劳神的日子,打官司诉讼的时间长达三年零两个月。当然,在为追讨损失做出了巨大的努力之后,也换来了较为积极的一面,即令有关方面排除了对他的怀疑。
  确实,任志明在案发后一度显得镇定自若。在此案久侦未破期间他曾被警方传唤48个小时。长沙警方怀疑任志明有作案嫌疑的主要依据是,在这起股票盗卖案中,作案人在抛售股票后,以任志明的名义提取了大量票款,同时在取款凭单上留下了“任志明”三个字,但南昌市警方认为证据不足,因此未予追究。
  黄凤保的经历则充满了辛酸的滋味。与章双保和任志明不同的是,虽然共处一个大户室,黄风保的股票却侥幸未被盗走,按照黄凤保的说法是:“可能是我当时多做短钱,交易过于频繁,未给熊军造成可乘之机,容不得他下手。”然而,一张写有黄风保身份证号码(该号码漏写了一位数)的取款单,却令自认为“幸运”的黄凤保由此踏上了蒙冤受辱达三年之久的痛苦之旅。在被列为怀疑对象之后,黄凤保先后被南昌市西湖区公安局十字街派出所和长沙警方关押了整整120天。1993年9月28日晚,黄风保被南昌市十字街派出所的干警以“刑事拘留”为名带走,连续拘留了20天,这是他被第一次关押,其后因证据不足,于10月19日被释放。黄凤保向记者谈到,在被关押期间,他曾以额头撞击桌角寻死以示自己的清白。被释放后,黄风保感到冤愤难平,便开始向有关单位进行申诉。但他的申诉没有任何结果,反而蒙受了更大的冤情。事隔将近一年后的1994年8月5日,在没有任何新的证据情况下,长沙警方再次以收容审查的名义将黄民保关押,这次一关就是整整100天。这期间,黄凤保感到上天无路,人地无门,又有两次寻死,甚至将整支牙膏的铅皮吞下,幸被及时发现,抢救了过来,黄凤保至今不知道这块铅皮是否仍在他的体内。
  谁也不曾料到,此案涉及的第四位人物,也就是大户室中引起祸端的直接犯罪嫌疑人熊军,居然可以在案发之后,当章双保任志明为诉讼之事到处奔走、黄风保无辜蒙冤之时,不但到处联系各方股民为章、任签名作证大肆呼吁,甚至还作为章双保的同室证人陪审旁听。据章双保回忆,熊军平日言语不多,与人相处平和。其大户室的操作台,就坐落在章双保、任志明和黄风保之间。大户室的几个人均未想到,就是这外表“平和”的大户室“朋友”,主宰了他们日后相当一段时间的命运。
  正当章双保自认为证据充分地向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交诉讼状时,一件离奇的事情也同时发生了:签署日期为1993年8月20日的湖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一纸民事诉讼状反将他推上了被告席。更为离奇的是,落款日期为1993年7月18日的应诉通知书也由长沙市北区人民法院交到任志明手上,而此时股票盗卖案还根本没有发生!同一个案子,两地法院几乎同时受理,使得这个股票官司一开始就蒙上了一层神秘的色彩……
  确认股票被人冒领之后,章双保遂向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交诉状,状告第一被告南昌市中行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业务部泄露其股东资料;状告第二被告湖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未经认真核实,接受了冒名者的交易,并凭伪造身份证取走了全部现金,使诈骗得逞,请求法院裁定被告赔偿已被抛售的五种股票总价值共计人民币234332.17元。8月30日,西湖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任志明则于1993年9月6日直接向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提交诉状,状告第一被告湖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业务部及第二被告湖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一营业部。理由为:两被告未经原告委托,擅自卖出原告股票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请求法院裁定被告赔偿股票损失人民币430630元,及差旅费等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1万元。9月中旬,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然而,就在章双保和任志明还在四处奔波查询、寻找律师并分别向法院提交诉状的同时,他们自己却已分别成了被告。湖南省证券有限公司分别以“确认之诉”(原告请求法院通过审判程序确认其与被告是否存在着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向湖南省长沙市北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章、任两人向其赔礼道歉,并分别赔偿损失100元、500元。长沙市北区人民法院发给章双保的应诉通知书中所记载的日期为1993年8月20日,而发给任志明的应诉通知书却赫然写着1993年7月18日,此时股票盗卖案还根本没有发生!这种莫名其妙的做法令两位当事人十分气愤。章双保认为,他的股票被人盗卖,遭受了损失,这是证券公司在工作中的过失,理应得到赔偿,现在却反过来还要赔偿别人,这令他怎么都想不通。
  西湖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不久,长沙方面又有了新的情况。1993年9月底,湖南省证券公司提出管辖异议(诉讼中被告方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对该案无权管辖而在答辩期间向受诉法院就辖权问题提出异议),管辖权问题从此成为此案中争议最为激烈的焦点。湖南省证券公司提出,由于被告在湖南,因此应按“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将本案移交长沙方面审理。同年10月16日,南昌市人民法院做出民事裁定书,驳回该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湖南证券公司不服,上诉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在1993年12月16日裁定为“维持原判”。
  1994年3月12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做出了一审判决,判决被告湖南省证券公司赔偿章双保购股票现金、利息及差旅费26万多元,并承担原告的误工费、案件诉讼费。与此同时,长沙方面也是针锋相对。1994年2月20日,长沙市北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原告湖南证券公司与被告章双保之间的委托买卖股票的合同合法有效,并要求章向湖南省证券公司做出书面道歉。
  在南昌、长沙两地有了一审判决后,当事人双方全都不服判决结果,分别上诉到双方所在城市的中级人民法院,两地中级人民法院的审判结果均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由于两地判决结果截然相反,因此无法执行。此后,两方当事人又在管辖权的问题上展开耗费心力的争夺,原、被告分别上诉到各省的高级人民法院,双方各执一辞,使这种僵持状况维持了近一年的时间。
  至1995年底,由于当事双方均未能形成统一意见而惊动了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5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出“指定管辖的通知”,由此结束了这场耗时一年的管辖权之争。1996年11月底,股民章双保在万般无奈之下,接受了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调解,由湖南省证券公司补偿章双保的本金23万元,而章双保则放弃对利息、差旅费、误工费的追索。
  1996年3月,任志明以他的镇定自若加上艰苦的努力在个人诉讼案中获胜。与章双保不同的是,任志明并没有在南昌本地,而是选择了在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起诉湖南省证券公司。在诉讼过程中,任志明曾被长沙方面列为被告,同样产生了管辖权之争,但却被上海市两级法院化解,在上海市问北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不久,就以强制执行的形式为任志明找回了包括购买股票本金、利息、差旅费、误工费等60余万元的全部损失。
  章双保与任志明案情基本相似,但诉讼结果却大有不同。颇具意味的是,章双保当时怎么也不会想到,耗时三年讨得的“说法”,在犯罪嫌疑人熊军一伙三个月后归案时已透出“勉强”的意味。有人说,章双保再熬三个月,就有可能得到与任志明一样“满意”的“说法”了。在对记者谈到这个问题时,面露疲态的章双保只是无可奈何地表示:“有什么办法呢,我实在是耗不起了。”
  如果说任志明和章双保经过马拉松式的漫长诉讼,在经济上多少获得了补偿,而同处一“室”,至今尚在“取保候审”的黄风保,无时无刻都在祈望着能将蒙垢三年的冤屈洗去。几年来,他给全国人大、江西省委、南昌市委、市人大、公安局法纪处以及国务院证券委、中国证监会等所有想到的可能为他伸冤的部门写申诉信,仅资料复印费就花去了一万多元,但都不能得到满意的答复。
  如果说关押期间的遭遇让黄凤保愤懑难平,那么事发三年多,且真相已经大白的今天,仍旧不能得到公正的评断则更让他激愤,甚至多少次产生寻死的念头。他对记者说:“三年前,同在大户室,章双保、任志明和我本人的身份证、股东卡号码均被熊军盗走,后来他们的股票被盗卖,我则幸免,这在当时看来确实是幸运的,但事情发展到今天,他们均得到了法律保护、经济赔偿,我这个蒙冤者却仍得不到公平,如此‘幸运’谁又能承受?!”黄凤保自言文化浅,说不出什么大道理。然而这直白的言语底下却有着说不出来的辛酸。在真相大白的今天,黄凤保决定不再犹豫,也要拿起法律的武器,为自己在关押期间所受到的不公正待遇讨个说法。
  1996年4月1日,黄凤保聘请南昌市涉外经济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王一帆,向南昌市人民检察院提交控诉状,控告南昌市西湖区公安局十字街派出所有关办案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刑讯逼供、索取贿赂、报复陷害、徇私舞弊等不法行为。
  王一帆律师对记者说,这起控告的要害问题是,侦察机关的有关侦察人员使无罪的人受到追索。从目前情况看,有两个基本问题已经可以认定:第一、股票盗卖案的犯罪嫌疑人已经归案,证实了过去怀疑黄凤保的事实根据不存在,由此说明,黄凤保自1993年以来所受到的待遇是不公正的,他是冤屈的;第二、黄凤保在十字街派出所关押期间受到殴打及被索贿的问题已有黄凤保当时保留下来的录音带为证,同时,这盘录音带已经省公安厅鉴定为有效。
  4月15日,记者就黄凤保控诉十字街派出所一案,采访了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检察院王洪旺副检察长。王副检察长表示,市检察院已受理此案,黄凤保所反映的情况确实十分严重,现在最大的问题是时间拉得较长,取证比较困难,但有一点可以肯定的,就是黄民保无辜受到追究,先后被关押了120天,这是事实,有案可查。依照国家有关法律,得到赔偿是没有问题的,这也是名誉的恢复。他说,本案将从两个方面着手调查,一是法纪方面,即刑讯逼供能否成立;二是反贪方面,即索贿问题能否成立。
  历时三年的股票盗卖案终于大白于天下,围绕其间上演的一场场人间悲剧似乎仍未完全落幕。经历了风风雨雨之后,任志明并非处之泰然,章双保依然要讨个满意的说法,黄凤保仍将为洗去冤屈四处奔波,而作为祸端制造者的熊军或许只能在黑暗中饮下自己酿制的苦酒……
  命运似乎永远在和人们开着某些莫测高深的玩笑。若非一些偶然的因素,此案真相的公之于众或许仍需耗费相当的时日。1996年3月11日,经过群众的检举揭发,江西省南昌市公安局将犯罪嫌疑人熊军、黄强捕获归案。根据熊军交待的犯罪经过人们掌握了如下事实:
  1993年8月份,熊军炒股票出现巨额亏损,于是蒙发了作案动机。他发现,如果自己能够取得同一大户室股友的交易资料,如身份证号码、股东代码等,就可以很轻易地在另一个证券营业部将其股票卖掉,将钱取出。不久,熊军找到黄强(其嫂子的侄子)密谋此事。黄强表示,可以找他在广东的朋友、名“肥仔”(在逃)的人制作假身份证。至此,一起精心策划的犯罪计划逐渐成熟,涉案的三个犯罪嫌疑人也都有了明确的分工:肥仔制作假身份证,黄强负责具体操作,熊军则坐镇指挥,并负责窃取身份证号码和股东代码。由于证券公司管理制度不严,交易机制落后,这些资料在当时是比较容易获取的。熊军交待,中行证券部大户室用于交易的计算机保密措施不是很严,股民使用时,其身份证号码、股东代码、持股情况等都会在屏幕上显示,并停留相当一段时间。熊军抓住这一漏洞,仔细观察邻座股民章双保和任志明的交易情况,不久就将这两人的交易资料摸得一清二楚。
  1993年8月12日,黄强与“肥仔”来到湖南省证券公司营业部利用假造的章双保与任志明的身份证开了户,并分别卖出两人价值40余万元的股票,并将钱取出,过程之顺利令他们自己也十分惊讶。
  犯罪嫌疑人黄强交待,提款那天,他在证券公司门口徘徊了很久,紧张得不行,还是‘肥仔”胆大一些,壮着胆子来到取款柜台前,未费任何周折便取走了第一笔款子。这样,两人在不到三天的时间里,分七次取现金40余万元。
  从熊军的交待中,人们不难发现这样一个事实,即犯罪分子可以如此轻易得手,固然有其狡诈的一面,但同时也暴露了有关部门在管理方面存在的诸多漏洞。正是这些漏洞为犯罪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使广大投资者利益受到侵害。
  记者在实地采访中掌握了大量的一手资料,在诸多原始材料中,我们看到这样一份记录。
  章双保在提交起诉书后曾就有关疑点问题再次同律师到上海证券交易所查询,上证所接待所殷某与章双保的律师留下过一番颇有意味的对话。
  律师:股民卖出的沪股数量大于股民帐上存在的股数,能否成交?
  接持者:不能成交。
  律师:章双保原帐上只有1600股延中,但湖南证券股份公司提供作证据的委托单填的是2600股,怎么却成交?
  接侍者:如果不是委托人改了单,就是证券商协助改数成交。
  律师:一地股民已办股东帐户,到异地进行沪股交易是否还需在异地开户?
  接侍者:不需要。股民在一个地方开了合法股东帐户后,到各地有权经营沪股的证券商处都可凭此帐户进行交易。
  律师:湖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2201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登记表”有效吗?
  接侍者:我要问湖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要章双保填那张表有什么用?因为章双保有股东帐户就无需再开户了。
  上述谈话记录已可看出,湖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此次交易过程中出现了非常明显的失误或者说是漏洞。再看犯罪分子留下的其他交易记录中,其漏洞之多也足以令人震惊:一份“章双保”的股东登记表中没有写上联系电话、工作单位,甚至没有填表人的签字;“任志明”卖出申能股份,“章双保”卖出广电、金杯、电真空、豫园等股票其五张卖出委托单上的日期全部写为“1983年”,时间相差十年之久;唯一一份日期填写正确的卖出委托单中的延中实业卖出股数被写成了2600股(帐上只有1600股)也予成交;署名“黄凤保”的提款单将其身份证号码漏写了一位数亦被认可……
  事实上,如此多的漏洞中假如其中一个能引起工作人员足够的重视,今天所谈论的这个案件也许就很难发生。而同样不可忽略的事实是,事发之后,一些管理部门对受害者漠视的态度和非公正的立场已丧失了起码的职业道德水准。这一点从章、任、黄三年多追讨公道的过程,以及最终得到的结果不难得出结论。当然,也有令人感动和欣慰的事情,在章、任、黄三人为自己的遭遇四处奔波的时候,无数好心的人向他们伸出了援助之手:本市及外地数百位股民联名给国家有关部门写信,呼吁管理机关将此事迅速予以解决;湖南省国际工商证券律师事务所律师戴志坚从报上得知此案后,即刻给章双保写信表示,“愿意无偿提供法律服务”;而近年来甚少亲自接案的著名律师王一帆更是义无反顾地担负起了为黄凤保讨回公道的责任……这些人、这些事无疑给了三位当事人以巨大的精神支持。
  此案对广大投资者可谓是又上了一次“风险”教育课,在证券市场的交易机制和管理制度还不健全的情况下,投资者如果再疏于对个人资料的保密,则容易给不法之徒提供可乘之机。此案也给司法部门提出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目前股票盗卖案时有发生,记者在采访过程中,不断接到类似问题的股民投诉函。这些来电、来信中大多提一个共同问题,即股票失窃后,通过司法程序追讨的艰难。记者注意到,早在几年前,即有专家、学者,包括投资者提出过相应的问题,曾有人建议,是否设一个专门的仲裁机构以解决日渐增多的股票纠纷案。更有不少专家担忧,由于《证券法》及有关配套法规尚未出台,目前股票纠纷案中执法不一、无法可依的状况,将对我国证券市场的稳定发展形成阻碍,也难以理顺交易秩序。而章双保、任志明和黄凤保作为新中国的第一代股民,在这三年的时间里饱尝了人世间的沧桑,其常人难以承受的遭遇,不仅给广大投资者敲响了“市场风险”的一记警钟,也给证券商、管理层以及司法部门留下了诸多值得思考的问题。

  (谷一海 明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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