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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子邮件侵权第一案



  难以接受的事实

  面对这一事实,薛燕戈竟一时无法相信,那艰苦的TOEFL及GRE奋战及短暂的兴奋顷刻之间化为乌有。薛的男友陈强对此事也是气愤不过,愤怒之余,两人清醒地认识到一定要将此事调查清楚。然而等待他们的,将是一个更加难以接受的事实。
  根据已经得到的信息,拒信使用的是张男导师王苏的email地址,所以有可能是认知实验室的人发的,而且发拒信之人必须知道密大的email地址及薛燕戈在美的导师及系主任的名字。拒信英文流畅,此人英文写作水平应该很高,初步分析的结果是薛燕戈和陈强不敢相信和接受的;张男是完全具备以上各种条件的,但张男和薛燕文是辽宁同乡,住在同一个寝室.
  Dear Professor Sally Lubeck:
  Thank you very much for infoming me about my
  funding.But I am sorry I won’t go to your univ.be-
  cause I have accept other univ’s offer.Thanks any way.
  Sincerely yours
  Yange Xue
  (Sally Lubeck教授:
  非常感谢你通知我奖学金事宜。但抱歉我不能去贵校,因为我已经接受别的大学的邀请。谢谢。

                              薛燕戈)

  很显然,有人冒用薛燕戈的名义发给密大一封拒信。

  难以接受的事实

  面对这一事实,薛燕戈竟一时无法相信,那艰苦的TOFEL及GRE奋战及短暂的兴奋顷刻之间化为乌有。薛的男友陈强对此事也是气愤不过,愤怒之余,两人清醒地认识到一定要将此事调查清楚。然而等待他们的,将是一个更加难以接受的事实。
  根据已经得到的信息,拒信使用的是张男导师王苏的e-mail地址,所以有可能是认知实验室的人发的,而且发拒信之人必须知道密大的e-mail地址及薛燕戈在美的导师及系主任的名字。拒信英文流畅,此人英文写作水平应该很高,初步分析的结果是薛燕戈和陈强不敢相信和接受的:张男是完全具备以上各种条件的,但张男和薛燕文是辽宁同乡,住在同一个寝室,两人关系非常好,经常一起出去玩,在薛申请出国的过程中,张男也一直在帮忙。难道真是她吗?
  陈强认为主观的猜测不解决问题,应该有客观实在的证据,这只有查北大计算中心的记录了。北大计算中心出具了1996年1月至4月的全部e-mail记录,记录表明4月12日上午,在临床心理实验室,从机器号为“204”的电脑上共发出四封e-mail,进行了三次收查,分别是:

  9:36:02  收查1
  9:49:21  发信1字节数1199
  10:00:00  发信2字节数869
  10:00:58  收查2收到一封给张男的回信
  1O:12:39  发信3字节数859
  1c:16:42  发信4即拒信字节数397
  10:25:59  收查3

  而此时段在临床实验室只有宫宇轩(薛、张的同屋)及张男两人,宫宇轩回忆到:4月12日我在临床实验室写论文,这时候张男进屋,要在我这里发e-mail,我答应了,后来的细节我记不清了,但我还有一个清晰的印象就是她关机,我站在打字机旁对她说:“你把号删了吗?”她说没有。我说:“你还是删了吧,以免把信收到这边来?”她说:“不会的,没有密码不能收。”张男也承认,4月12日,她的确在临床实验室发e-mail,但只发了三封,收查了两次,第四封e-mail即拒信及第三次收查均不系其所为。
  然而,第三封e-mail与第四封e-mail之间相差4分零3秒,经过事后的实验,临床实验的“204”电脑运行速度慢,从关机到进入可以发出e-mail的状态需要五分钟,也就是说发完第三封e-mail后并没有关机,而是直接发出的第四封e-mail。到此,薛燕戈和陈强得出让他们心痛的结论:此事系薛的同室好友张男所发,并且要求系里进行处理,而张男则矢口否认,进行了一系列的辩解。无奈之下,薛燕戈只好选择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道路,并特意托到北京大通律师事务所的主任律师谭徙,委托谭律师作其代理人,状告张男利用e-mail侵犯其姓名权,于是便拉开了中国首例国际互联网络侵权案件的序幕。

  对簿公堂

  谭徙律师有深厚的自然科学及法律功底,曾出色地代理过知识产权等一系列涉及高新科技的案件,这次在接受委托后,以一名律师的责任和敏锐对此事进行了细致的调查,掌握了大量证明原告主张的证据。
  1996年6月18日,北京海淀区法院开庭调查此案,昔日同寝室的三个姐妹,谁也不会想到临近研究生毕业,三人竟戏剧性地坐在法庭中原告、被告、证人的座席上,一切似乎显得有些荒唐,更近乎残酷。
  首轮交锋,被告断然否认拒信为其所发,并指出起诉书的一些证据明显失实,而且指责对方无端起诉,到处宣扬,对其造成了损害,要求陈强、薛燕戈承担侵害其名誉权的责任,并且认为宫宇轩所作证词系伪证,要求取消她的证人资格,追究她的伪证责任。张男的语气强硬,其他原告所提证词她一一否认,只承认4月12日上午发过三封e-mail,对于拒信则认为是别人所为,因为“204”微机以外的微机有非法并机发送e-mail的可能性。此次开庭,法庭只是进行调查,在双方针锋相对的情况下,法庭宣布休庭。休庭后,谭律师会同原告对本案的技术性问题作了深刻的研究,充分掌握了互联网络中涉及的科技问题,对在法庭正式开庭审理中胜诉充满信心。
  1996年7月9日,海淀法院正式开庭审理此案,被告仍然否认拒信为其所为,态度坚决,并陈词说,她也联系出国,并且已经拿了全奖,没有理由干损害薛燕戈的无益之事,更何况如果拒信是她做的,她没有理由非到宫宇轩的实验室,留下一个证人,而且在发拒信前发很多自己的e-mail,使自己留下证据,并且很多非认知实验室的人都知道王苏的密码。
  原告则据理力争,对于被告“没有帮人再害人”的说法予以反驳。她说:“事实上,她(张男)得到全奖的学校都是全美排名5O名以外的一般学校,她流露过明显的不满意,并曾想等待更好的学校,她已连续第三年联系出国,但结果仍不理想,而且已被密大拒绝……在这种情况下张男完全可能因为嫉妒心理而产生作案动机。
  “事实上,发e-mail是不需要密码的,只有‘收查’操作才需要密码,认知实验室的‘收查’操作都是由知道密码的实验室研究生进行的,少数外人只是偶尔发发e-mail,而4月12日的那封‘拒信’之后还有一个‘收查’操作,说明发‘拒信’的人必须知道密码才行,而除张男之外的现在认知实验室并知道密码的研究生(本科生也不知道密码)均已证实没有告诉过别人密码。
  “至于张男所说‘如果是我发拒信,为什么要到别人实验室发’,这是因为张男所在的认知实验室平常人较多,那一周因为有人做实验人更多,也有人干通宵,张男一般也不住校,而且认知实验室的电脑是屏幕对着门的,容易被人发现。而宫宇轩的临床实验室平时人就很少,当时更只有宫一个人埋头写论文,电脑也是在角落里,宫看不见屏幕,别人进门也不会马上看见。”
  原告一番反驳使得被告锐气稍减,接着,谭律师以其丰富的律师经验向被告进行了质证:“本案构成前提是:必须知道北大王苏帐号密码,必须知道美国密执安大学教育学院Lubeck教授电子邮件的通讯地址,必须在作案现场,必须有作案机会之四要件,被告完全充分具备,并居于作案条件优势、作案机会优先之特殊地位。
  “对被告在4月12日上午离开临床心理实验室时是否关机,始终有两种说法,一种是记不清了;一种是没有关机。如果按被告的第一种说法已经关机,由于临床实验的微机需要五分钟的时间方可进入发e-mail的状态,利害关系人宫宇轩作案将没有时间;如果按被告的第二种说法没有关机,“204”之外的微机上将无法作案(如同被盗号的‘大哥大’和盗号‘大哥大’不能在同一时间内同时使用一样);如果没有关机,被告和宫宇轩经过简单的寒暄后收拾东西离开临床实验室,合理的时间将不会低于一分钟,宫宇轩作案的时间也将无法够用。因此,被告在‘204’微机上发完第三封e-mail后的4分零3秒的时间内,唯有被告本人有作案机会。
  “另外,被告在庭审调查中承认,收查是她的习惯,这在北大计算机中心4月12日上午对临床‘204’微机的e-mail收发记录中得到证实。但被告在承认前两次收查和第三封e-,mail仍为自己所发的同时,却坚决否认第四封拒信和最后一次收查为自己所为,这又违背其收查习惯。因为若第三封e-mail为被告所发的最后一封e-mail,被告应在其之后进行一次习惯收查。
  “被告虽利用无限扩大嫌疑人范围的方式,对自己的行为进行了充分的辩解,但未举出自己不是本案责任者之有效证据,原告方所举证据,环环相扣,无一矛盾,请求海淀区人民法院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借鉴国际民事诉讼的证据优势原则,依法确认被告侵权。”
  在谭律师排山倒海般的质证下,被告没了锐气。鉴于本案为中国首例e-mail侵权案件,法院的判决将确立我国电子邮件司法保护的客观导向,法庭宣布经合议庭合议后再行开庭审理。

  没有结局的结局

  1996年8月13日,海淀法院再次开庭,并将对本案依法作出判决。然而一直采取强硬态度的张男,开庭后即承认拒信为其所发。“96年4月12日,我去认知实验室,但有人在用机器,于是便去了宫宇轩的临床实验室,看见机子是开的,于是征得宫的同意后便开始使用,先是进行收查,然后发给关之强和李建刚两封e-mail,接着又给刘惊华发了一封e-mail,这时在微机out中看到薛认可奖学金的信,于是便改成拒信发出,最后进行了收查,全部完成后,关机离开了实验室。”张男表示同意调解,调解结果是张男向薛燕戈书面致歉,并赔偿薛燕戈精神损害补偿及经济损失一万二千元。在大量不利于自己的证据面前,张男只好走了调解这一步。
  “本案似乎以令人满意的结局结束了。”谭徙律师在闭庭以后语重心长地说。“案件到这里已经告一段落,经过辛苦的工作,给原告讨回了公道,是我作为律师的最大欣慰,我在这里并不想评价张男作案的动机及本案在高校中造成的影响。令我担心的是本案留给我们一个没有结局的结局,在飞速发展的中国,电脑网络已经开始以极强的生命力发展起来,假如突然有一天,电话线全部中断,股票交易所大屏幕上的数字像变魔术似的上窜下跳,你乘坐的飞机莫名其妙地与地面失去一切联系,你银行帐户上的钱顷刻间不知划向了何方,切不要认为这是异想天开,网络给人类带来了巨大的利益,同时也给人类带来巨大的隐患。如不合理加以控制,那么将不会是一封e-mail的小小涟漪而是将给全社会造成沉重打击的波澜。”
  谭徙律师一席话道出了本案给我们留下的沉重思索,中国目前还没有网络立法。通过本案我们应当认识到网络立法绝不是遥远的事情,恰恰相反,其紧要性已经迫在眉睫。不要当我们已被网络搞得一塌糊涂的时候,再去想本来我们早就应该着手的事情——网络立法,那将是我们最大的不幸。

  (王成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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