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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精神赔偿第一案


  1997年3月15日(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上午8时30分,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大法庭。原告席上坐着原告贾国宇的委托代理人、她的父亲贾占才和北京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学教授王建平;被告席上坐着被告北京国际气雾剂有限公司(简称气雾剂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燕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冷友红;被告龙口市厨房配套设备用具厂(简称厨房用具厂)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张烨;被告北京市海淀区春海餐厅(简称春海餐厅)委托代理人张生。
  随着审判长宣布开庭,一起持续两年为社会极为关注的案件开始了公开审理。
  王建平代原告贾国宇宣读起诉状。1995年3月8日晚,我全家与邻居马家在春海餐厅聚餐,用餐中我们使用的卡式炉燃气罐突然发生爆炸,将我们的面部及双手严重烧伤。现我容貌被毁,手指变形,留下残疾,不仅影响了学业,也给我的身体、精神均造成极大痛苦。故起诉要求气雾剂公司、厨房用具厂和春海餐厅共同赔偿我的医疗费18815.05元、护理费9283.5元、营养费4737.38元、交通费4293.90元、教育用具费496元以及今后生活补助费51840元、未来教育费2万元、未来治疗费90万元、精神损失65万元,共计1659465.83元。
  冷友红代理气雾剂公司进行答辩。春海餐厅使用的卡式炉燃气罐系我公司组装生产,气液、气罐均从生产厂家所购买。现贾国宇并无证据证明此次事故是我厂的产品质量不合格引起。该事故的主要原因是炉具漏气出现小火而造成,与气体成分并无必然联系。我公司的产品质量合格。贾国宇起诉我公司赔偿没有法律依据,故不同意其诉讼请求。
  张烨代理厨房用具厂答辩。我厂是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建设环境保护部、轻工业部1984年9月1日实施的关于家用煤气灶技术要求的部级标准生产的卡式炉,并经轻工业部日用五金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检验为合格产品。我厂的使用说明书中已明确要求使用中国液化石油气安全公司所检验的液化丁烷瓦斯。气雾剂公司灌装的气液不符合上述标准,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因此,我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张生代理春海餐厅答辩。贾国宇在餐厅就餐时因卡式炉爆炸致伤,是因为卡式炉和气罐质量问题引发的事故。我餐厅提供服务没有过错,不同意赔偿,并请求法院判令责任方支付餐厅为贾国宇治疗垫付的6703.5元。
  听了各方当事人的陈述,人们不禁要问:事情的经过到底是怎么回事?
  1995年3月8日晚7时许,贾国宇与家人及邻居在春海餐厅聚餐。春海餐厅在提供服务时,炉具是厨房用具厂生产的YSQ-A“众乐”牌卡式炉。卡式炉体积很小,直接摆在桌上通过发胶瓶般大小的气罐供气,加热火锅。使用的卡式炉燃烧气是气雾剂公司生产的“白旋风”牌边炉石油气。使用完第一罐换置第二个气罐继续使用约10分钟时,用来供气的气罐变成了“火焰喷射器”,在瞬间门爆的巨响之中,餐厅单间的门冲飞了,餐桌上杯盘狼藉,而那“火焰喷射器”的喷口却正对着贾国宇这个不满18岁的少女,致使她面部、双手烧伤。当即被送往中国人民解放第二六二医院治疗,诊断为:面部、双手背部深2度烧伤,烧伤面积8%。
  面目清丽的贾国宇就学于北京铁道附中,学习成绩居于上游,英语成绩更为突出。马上要出国参加国际外语竞赛,3个月以后就是高考。
  “金山、银山换不来我女儿的容貌,抹不去我们全家的悲苦和压抑。”贾国宇的父亲贾占才说。
  双方当事人向合议庭出示证据,进行质证。人们都关心着这次事故的原因、责任,同时还关注着另一个几乎牵动所有人的重要问题:法庭会不会支持精神赔偿费?
  庭审像抽丝剥茧,事实如水落石出。
  国家技术监督局于1996年4月18日受法院委托组成专家鉴定组对该事故原因进行技术鉴定。专家组成员钟鹏群教授当庭宣读了鉴定结论:边炉石油气罐的爆炸不是由于气罐选材不当或制造工艺不良引起的,而是由于气罐不具备盛装边炉石油气的承压能力引起,事故罐的内压较高,主要是由于罐中的甲烷、乙烷。丙烷等的含量较高,气罐内饱和蒸气压高于气罐的耐压强度是酿成这次事故的原因。罐装后的边炉石油气的混合气达0.95MPa和O.98MPa(15_和23_),而“白旋风”牌边炉石油气罐不具备盛装上述成分石油气的盛装能力。卡式炉内因连接不封闭而存在一个小火是酿成事故的直接原因。
  气雾剂公司生产的“白旋风”牌边炉石油气气罐罐体表面所印英文标注为“瓶内装有极易燃烧的液态丁烷气”;“用完后决不能再次充装”,中文标注为“本罐用完后无损坏,可再次复充”。
  庭审中,春海餐厅的服务员出庭作证,自己在操作中并无不当。没有证据证明春海餐厅提供服务与事故发生有因果关系。
  贾国宇自1995年3月8日至4月29日共住院治疗52天,住院期间支付治疗费12950.70元(其中6703.5元已由春海餐厅垫付);经医嘱购置营养品费用为4730.18元;一年护理费为7051.5元;交通费4293.9元;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6459.35元;上述费用共计人民币35485.63元。
  对有效的证据,合议庭当庭予以了认证。案件事实已经查清。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结束进人法庭辩论。各方的当事人就事故的责任、赔偿的数额以及要不要给精神损失费进行了激烈的辩论。
  ——炉具结构不合理,导致连接漏气,在瓶口直接引燃小火,炉具厂应负主要责任。春海餐厅服务员操作不当也有责任。
  ——气罐里装的气体不合格,没有按要求使用配套产品。责任应该由气雾剂公司负。
  ——精神赔偿没有法律依据!
  审判长:双方当事人是否希望调解?
  原告代理人王建平:不接受调解。
  开庭当天恰巧是贾占才60岁的生日,这也许是他最难度过的一天。他面部颤动着,由于心脏不适,不停地服用速效救心丸。为了女儿,他极力维持着一个男人和父亲的坚强。他于1995年11月16日向海淀法院递交了贾国字的起诉状后,法院即开始取证、财产保全、委托进行了5个鉴定,并部分垫付了高额的鉴定费。贾占才举证、等待……一晃就是16个月。
  合议庭退庭评议,休庭15分钟。
   

  当事人起立,面对神圣的国徽,倾听庄严的判词:
  保证产品质量,特别是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是产品生产者必须履行的基本法律责任和义务。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侵权损害结果依法理当赔偿,以维护社会公平与市场秩序。
  气雾剂公司生产的边炉石油气气罐没有科学安全地按比例成分装填气体,充装使用方法的中英文标注不一致,内容互相矛盾,属于不合格产品。上述质量问题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基本原因,气雾剂公司无可推卸地应当承担相当于70%的主要责任;卡式炉燃气瓶与炉具连接部位存在漏气可能,使用时安装不慎可能性更大,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且不符合坚固耐用不漏气的行业生产标准,质量存在缺陷。在炉内存有小火酿成事故的因果关系中,漏气环节是一个不可或缺的过错诱因,因此厨房用具厂也负有30%的责任;没有证据证明春海餐厅提供服务存在过错。
  人身损害赔偿应当依法按照实际损失确定。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的原则和司法实践掌握的标准,实际损失除物质方面外,也包括精神损失,即实际存在的无形的精神压力与痛苦,其通常表现为人格形象与人体特征形象的毁损所带来的不应有的内心卑屈与羞惭。
  贾国宇在事故发生时尚未成年,身心发育正常,烧伤造成的片状疤痕对其容貌产生了明显影响,并使其劳动能力部分受限,严重地妨碍了她的学习、生活和健康。除肉体痛苦外,无可置疑地给其精神造成了伴随终身的悔憾与残痛,甚至可能导致该少女心理情感、思想行为的变异,其精神受到损害是显而易见的,是较为典型和惨重的,必须给予抚慰与补偿。赔偿额度则要考虑当前社会普遍生活水准、侵害人过错程度及其偿付能力和受害人的损失状况等因素。应当指出的是,补偿精神损失终究是法律意义上的,只能是相对的。丧失的部分劳动能力应当根据丧失比率,参照当地人均生活费标准,按社会平均寿命年限合理计赔。另外,本着便于治疗和保障生活的原则,赔偿应一次性解决,包括医药费(含今后医药费)、护理费、营养费、因停学购买的学习用品费、残疾生活自助具购置费、生活补助费和残疾赔偿金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法院判决如下:
  北京国际气雾剂有限公司、龙口市厨房配套设备用具厂共同赔偿贾国宇治疗费6247.2元、营养品费4730.18元、护理费7051.5元、交通费4293.9元、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等6459.35元、残疾者生活补助费78296.4元、今后治疗费7万元、残疾赔偿金10万元,上述赔偿共计277078.53元。
  ——此案一审审理终结,现在闭庭!
   

  精神一词是哲学概念,是人的精神活动。人身损害没有直接侵害人的人格,带来的也只是肉体的痛苦与伤残,这与精神赔偿有怎样的联系呢?肉体与精神从生理的角度来说是密不可分的,对肉体的侵害会导致精神的创伤,对精神的损害也同样会带来肉体的疾痛,不能说肉体的痛苦与精神无关,残疾带来的不仅是器官功能的受限,也同样带来身体的残缺、生活能力丧失而引起的精神痛苦、心理变异、性格扭曲。法院充分考虑了这个观点,作出了上述的判决。
  贾国宇是不幸的,在宁和、平静、充满瑰丽色彩的人生旅途中,遭受了不合格产品的侵袭。然而贾国宇又是幸运的,她虽然受到了伤害,却被社会关心着,她得到的10万元精神赔偿意义的残疾赔偿金,也许不足以弥补她深受创伤的心灵,但在经济逐渐发展、法制趋于健全的今天,她成为了第一个拿到这项赔偿的人。
  贾国字将带着这段她终生不忘的经历走向未来。我们希望这个名字能印在广大经营者、生产者的脑海里,成为警示。
  16个月匆匆而过,案子已经终结。我们自始至终体验着一种精神,这精神是对被伤害心灵的抚慰;是对不合格产品的憎恨;是执法者对法律的誓言……
  该案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气雾剂公司已主动将自己应赔偿的70%的款项交到法院。
  (陈继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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