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一页
前一页
回目录
回主页
中国文坛第一剽窃案


  1996年1月16日,湖南省长沙市北区人民法院审判庭里座无虚席,审判长正在铿锵有力地宣读着新中国第一剽窃案的一审判决:“自本院1995年7月1日受理《侵华日军投降内幕》(以下简称《内幕》)作者郑海金状告《落日——侵华日军内幕大揭秘》(以下简称《落日》)作者许正雄以来,本院经过多方调查取证和慎重细致的审理,并请湖南省版权局对两本样书进行了鉴定……判决如下:被告许正雄、天津人民出版社共同侵权,应赔偿原告郑海金人民币33.8万元。其中被告许正雄承担赔偿金额55%,计人民币18.59万元;被告天津人民出版社承担赔偿金额的45%,计人民币15.21万元。被告天津人民出版社承担其他费用0.564万元,并不得再出版发行《落日》一书,未销售完的予以销毁。被告许正雄、天津人民出版社公开向原告郑海金赔礼道歉。”审判长话音刚落,全场掌声雷动。

  原告含辛茹苦风雨奔波数载搞创作

  原告《侵华日军投降内幕》作者郑海金,现为湖南省作家协会会员,中共芷江侗族自治县委组织部正科级组织员。多年来,他在文学这块园地上,执着地追求,辛勤地耕耘,先后发表了一百多篇文章,并多次获奖。他从1985年5月起,开始萌发创作一部反映“芷江受降”这一历史事件的纪实文学作品的想法。他利用在县委对台办工作之便,为创作《内幕》开始着手搜集有关“芷江受降”的历史资料和历史照片。郑不辞辛苦,风雨奔波,先后八十多次自费到北京、南京、成都、长沙等地档案馆、图书馆、文史馆以及有关出版社搜集资料,核实有关材料。1989年10月,郑专程去北京拜访全国政协委员、原国民党陆军第一师师长、芷江籍的杨伯涛将军,了解1945年“芷江大决战”(也叫“雪峰山会战”)的一些详细情况。同时,他借到外地调查之际,到各地新华书店自费买了许多参考书籍。可以说,《内幕》一书是他用自己的心血和汗水结晶。他告诉笔者:“我为了尽快完成《内幕》这本书,每天早上四五点钟就起床开始写作。这样既不影响工作,又有一个安静的环境。《内幕》这本书是1991年2月初开始动笔写的,采取纪实叙述,按照受降时间先后顺序,结合穿插等手法进行写作。写这部书的目的在于弘扬中国人民的抗日战争,进行爱国主义教育……《内幕》一书,是1992年6月完稿的,当时书名叫《芷江受降内幕》,原稿交湖南省台湾事务办公室宫克勋副处长与湖南文艺出版社联系出版,没有结果。宫副处长将稿件于1993年8月份左右退给我后,1993年12月,我又将文稿寄给了四川文艺出版社。四川文艺出版社责任编辑黄立新很快回信,准备采用出版。在此之前,我将文稿打印了12份,并送给有关领导审阅。1994年5月,著名国际活动家、‘飞虎将军’陈纳德的遗孀陈香梅女士来长江参观访问时,我将打印的这份稿件送给了陈香梅女士过目。陈香梅当即为书稿题字:‘送给郑海金:不忘历史,珍惜和平。陈香梅1994.5.20’。接着,陪同陈香梅来芷江的湖南省政协副主席、省委统战部部长龙禹贤也给我的书稿题词:‘芷江受降,名垂青史’。1994年6月份,我为此书的出版专程到成都市与四川文艺出版社签订了出版合同。责任编辑黄立新将原题目《侵华日军投降内幕大揭秘》改成了《恶魔的末日——侵华日军投降内幕》,到1995年5月份又将书名定为《侵华日军投降内幕》,正式出版发行,与广大读者见面。
  “当年6月,我正在湖南省委组织部跟班学习。一天,我去书店买书,发现天津人民出版社将《落日——侵华日军投降内幕大揭秘》一书的广告四处张贴。广告上说:‘陈香梅女士专为本书题词’,还捏造陈香梅的话:‘此书价值之高,不可不读。’当时,我就感到很奇怪,难道陈香梅给两本同样内容的书,都题了词吗?我为了弄个明白,将两本书一一对照,从而发现我的《内幕》一书被《落日》作者正清剽窃了。当我发现《落日》作者整章整章剽窃我的《内幕》一书,连书中的标题都一字不变地照抄时,我几乎当场气昏。
  “事后,我通过打电话和写信到天津人民出版社询问情况,才知道剽窃我作品的正清就是我县的许正雄。”
  据湖南省芷江县供销社干部张剑介绍,天津人民出版社责任编辑庞明星曾打电话问他:《落日》一书是不是他和郑海金、许正雄三人合作的,因为许正雄曾电告天津人民出版社说书是张剑等三人的“合作”作品,“正清”是张剑等三人的代名。为此张剑明确告诉庞明星,《落日》一书他没有参加创作,也不是郑、许两人的合作作品。当张听说天津人民出版社已付给许稿费3000元,尚有3000元未寄出时,对庞明星说:剩下的3000元稿酬,一定不要再寄给许正雄了,否则会给贵社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
  闻听此事,郑海金气愤异常:“我本不想打官司,但许正雄的态度太坏了,手段也太卑鄙了!不打官司我难出这口气!何况我爱人也不同意,她可是为我出版《内幕》这本书付出了大量心血,再加上四川文艺出版社那一边也不会同意不打官司的。”
  又一宗文坛官司诞生了。

  被告坐享其成不择手段搞剽窃

  《落日》一书的作者正清究竟是何许人也?其真实姓名叫许昆银,笔名叫许正雄,有时又叫许进等。许正雄原是在江县政协办公室副主任,后因南下出差旅途中经不住美色的“诱惑”,出了点事,被撤了职,调到芷江县较边远的大洪山乡政府当一般的干部,后来又停薪留职了。
  欲知许正雄为人怎样,不妨先看看谭世珍先生发表在《怀化日报》上的题为《莫名其妙的“序”》的文章。文章写道:“序”指的是著作正文之前的文章,说明写作宗旨、经过,介绍和评论书的内容。大凡作序者皆有一定身份,属名人名家之列。我不是名人,也不是名家,是不配为人作序的。可是,我最近惊奇地发现,在天津人民出版社出版的长篇纪实文学《落日》上,有我的序言,真叫我莫名其妙了。也许是同名同姓吧,但一看序言的末尾,还有段介绍写序者的身份和代表作的文字,这使我相信了,不是同名同姓,而是真真实实的我。可我根本就没有写序啊!我立即给天津人民出版社写了封信,问是怎么回事……主编在电话里感慨万千地说,盗名作序,这在出版界是罕见的奇事、怪事,是严重的侵权行为!……清代笔的序言,把《落日》一书吹捧得天花乱坠。什么史料如何翔实啊,文学性可读性如何强啊,文字如何优美啊,是反映二战的一部难得的好书啊等等,令我读后直冒冷汗。目前,文坛有个不好的现象,拉虎皮当大旗,利用名人推销自己的产品,抬高作品的身价。不过,那是明来明去的,这些廉价吹捧的文字也确实是那些名人名家写的。可正清倒好,像老鼠似的偷偷地去干活,盗用别人的名字为自己的作品写序,开创文坛一大奇观,真是可笑至极……”
  据了解,许正雄今年34岁,大专文化,有一定的写作能力,也有一定的才华。几年前,他创作的散文《侗乡八月“雪”》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并引起湖南省内一些作家的注意。他善交文友,县里的几位业余作者,都是他的好朋友,郑海金也是其中之一。由于他有一定的写作能力,曾被借调到县政府办公室工作了一段时间,后调到乡里。
  许是怎样弄到郑海金的书稿的呢?据郑说:1994年1月,《炎黄春秋》杂志社发表了我署名“张力”约四万多字的文章,题为《蒋介石受降侵华日军投降内幕》。几个月后,我发现山西《政府法制》刊登了署名“张力”题为《落日黄昏——侵华日军芷江投降内幕揭秘》的文章。我打电话询问,才得知原来是许正雄盗用我的名义剽窃了我的作品。一天,我在街上终于碰见了,便当面质问许正雄:“你怎么不经我允许就拿我的稿子去发表呢?”许正雄狡诈地说:“帮你发一发,既然你晓得了,我把稿费全部退给你。”但至今为止,许正雄连一分钱稿酬也没有退给我。许正雄这次得手后,胆子越来越大,将我创作的《内幕》、《大审判》两部书稿同时摄人他剽窃视角之内,并不择手段地从各种途径窃取了我的《内幕》一书的全部文稿、资料和陈香梅的题词复印件。因为许正雄在《政府法制》发表其剽窃我的作品之前,我与他也有所交往,所以,有时他也到我的办公室来东摸西看。至于他是采取什么高超的手段把我的全部《内幕》书稿、资料等搞到手的,这个谜只能由他自己来解答了。
  据了解,许正雄不是官,而在他的简介中却写明自己是副县长兼办公室主任等。正如《炎黄春秋》1995年11期上披露的文章所述:“……(三)许正雄给我刊来信中自称是:芷江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湖南省散文家协会理事、湖南省社科理论研究会会员。经向有关单位调查证实,这些身份均属伪造,甚至‘湖南省散文家协会’、‘湖南省社科理论研究会’都是虚构的。实际上,许昆银原在芷江县某乡工作,现已停薪留职。”又如《报刊文摘》发表程允、邱力之的文章所写的那样:“许正雄为掩盖自己的剽窃行为,有意把投稿的通讯地址多次变更,他的‘职务’也在不断‘升级’,一时为‘县政府办公室主任’,一时为‘湖南日报社记者’,一时为‘芷江县人民政府副县长’等等……”
  他还剽窃过别人的作品吗?据郑海金介绍说,许还剽窃了陈漱渝在《人物》1990年第5期上发表的《干涸的清泉——丁玲与沈从文的分歧所在》一文,发表在1995年第4期的《炎黄春秋》,杂志社题为《丁玲和沈从文的恩恩怨怨》。读者如有兴趣,可看一下1995年第11期《炎黄春秋》编辑部撰写的《许昆银剽窃他人文章被揭露》一文,就明白了。可想而知,许正雄文风不正、道德败坏、行径卑鄙、胆大如贼,已有一段历史了。

  《鉴定意见书》断是非《法庭判决书》定公道

  1995年6月2原告郑海金向湖南省新闻出版局递交了《关于申请保护著作权的报告》。湖南省新闻出版局收到郑的《报告》之后,认真进行了调查和科学技术鉴定,于1995年11月17日,对《内幕》和《落日》两书签发了《鉴定意见书》:“……经查,落日——侵华日军投降内幕大揭秘》一书大量章节(共涉及13章)系抄自《侵华日军投降内幕》一书,相应章节名大多原封未动,所抄章节除删节了部分内容,有的地方略作改动外,大部分基本照搬。郑海金为《侵华日军投降内幕》一书的原始作者,因此,他基于该书创作所享有的著作权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保护。署名作者正清出版的《落日——侵华日军投降内幕大揭秘》一书,严重侵犯了作者郑海金的著作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46条(一)所规定的剽窃、抄袭他人作品的侵权行为……”
  1996年1月16日,湖南省长沙市北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长沙市北区人民法院在被告缺席情况下,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审理了这起震惊全国的剽窃案,作出了被告许正雄等因侵犯著作权赔偿原告郑海金经济损失33.8万元的判决,从而为受害者伸张了正义,严惩了侵权者。

  剽窃一案发人深省法制健全等待何日

  新中国剽窃第一案真相大白,但由此案暴露的问题令人深思和担忧:过去有的人抄袭别人的作品,只是短小文章或一段而已,而身为国家干部受过高等教育的许正雄,这一回抄袭的是一本20多万字的书,还无耻地盗名作序。这在中国,在世界出版史上,恐怕也是从来没有过的。《湘声报》记者纪东在《新中国剽窃第一案》一文中写道:“‘正清问题’的出现,一方面是社会道德水准的危机,为了‘名利’,有些人就不择手段,赤膊上阵。另一方面也反映出法律对知识产权保护不力。按照版权法,抄袭者将受到惩罚,但这种惩罚一般是采用经济手段。假如被告没有赔偿能力呢?”
  据了解,此案中的剽窃者许正雄经济上无赔偿能力,目前还拖欠着别人的钱。他因“出了点事”与他的爱人离婚后,家里只剩一些不值钱的东西,可以说,他现在是一个人,光棍一条,根本无法赔偿原告郑海金的经济损失。据郑讲:“许正雄执迷不悟,毫无认错之心,他东躲西藏,我找也找不到他。”
  此外,新闻出版部门也应好好反思。这场震惊全国的文坛剽窃案,反映出我国出版界管理不严、人员素质差等问题。正像记者纪东所写的那样:“……一部22万字的长篇纪实文学作品,按说出版社应了解作者资料来源及作者情况等,而天津人民出版社在不明这些情况下,就匆匆出版了此书。从序文‘作者简介’看,《落日》责编也太孤陋寡闻了……即使是一位刚走出高等学府的年轻编辑,更何况书稿还需经过二审、终审,都没有发现这些常识性错误是令人非常遗憾的。”
  但愿此案能使所有的新闻出版行业及文学界人士吸取教训,不再发生类似的事情。

  (山梦有 成小平)
后一页
前一页
回目录
回主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