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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一、联合国第七次预防罪和罪犯待遇大会关于“黑社会”、“毒品”及“恐怖活动”的决议

○第1号决议 有组织的犯罪

  第七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严重关切地注意到大量证据说明许多国家中有组织的犯罪包括非法贩运毒品的升级以及其带来的社会及经济代价;意识到有组织的犯罪越来越多是跨越国界,往往披上表面上是合法商业活动的伪装,对它加以取缔极为困难。
  回顾1980年8月25日至9月5日在加拉加斯举行的第六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关于防止滥用权力的第7号决议,该决议建议会员国加强合作努力,以防止、检举并控制这一活动形式,并建议这种努力,包括法律互助条约或公约应规定制订收集证据和引渡人士的程序。
  注意到提交第七届联合国大会审议的“从发展角度和一个新的国际经济秩序角度来看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的指导原则”,这些原则指出,应简化刑事问题上的国际合作方式,诸如引渡及调查和法律援助的各种形式,并使之更加有效;还指出,联合国应制订供各有关国家应用的适当的模式文书,以便进一步推动这些方法的使用,并最大限度地发挥国际合作的效率以同犯罪作斗争。
  还注意到若干区域组织通过的或正在审议中的关于法律事项上相互援助主题的公约和公约草案。
  忆及大会1984年12月14日第39/112号决议的特别请第七届预防犯罪大会重视非法贩运毒品问题,以及大会关于禁止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及有关活动的公约草案、关于管制药品贩运和药品滥用的宣言以及国际禁止贩运毒品运动的1984年12月14日第39/141号、39/142号和39/143号决议。
  深切地注意到为第七届大会和国际青年年举行的各区域筹备会议所报告的青年参与毒品犯罪的上升趋势,这使他们身心健康恶化,造成他们犯罪,特别是为了获得维持其开支庞大的毒瘾所需费用的犯罪,甚至于自杀。
  1.要求会员国加强努力在国内更有效地打击有组织的犯罪,包括如果认为在个别制度内有必要,考虑采取如下措施,但应按照一般法律程序保障和维护基本权利,并应符合国际人权标准:(a)改进本国的刑法和刑事诉讼程序,包括如下措施:(一)对新式的技巧高深的犯罪活动形式采取新的攻势;(二)规定没收非法获得的资财;(三)加速取得在国外的证据供用于本国法院刑事诉讼程序;(四)改进本国有关引渡的法律;(b)进行全国性禁毒宣传运动以制订有关治疗、康复、执法和教育过程的措施,以便对付药品滥用;(c)加强执法机构,扩大这些机构的权力;(d)建立拥有适当权力的国家机构,如打击犯罪的国家当局或委员会,以便进行调查和取得证据,从而对那些进行有组织犯罪活动的主要人物提出起诉;(e)审查或通过有关征税和滥用银行保密和赌场权利的法律,以确保这些法律足以有助于打击有组织犯罪,特别是在各国间转移用于这类犯罪活动的资金或来自这类活动的收入;2.促请会员国加强在国际范围内的活动以对付有组织犯罪,包括在必要时加入有关的多边条约,缔结有关引渡和进行法律方面的互相援助的双边条约;3.建议要求犯罪预防和控制委员会:(a)制订一个全面的准则和标准的纲领,以协助各国政府采取措施在国家、区域和国际各级对付有组织的犯罪;(b)参照一些国家和区域组织业已进行的努力,制订有关引渡和法律互助的模式条约;(c)促请麻醉药品委员会继续安排定期传播有关对付滥用药品、特别是年青人滥用药品方面的治疗、康复和教育方案的资料;4.建议会员国最优先重视反对有组织犯罪的措施,特别是应迫切重视按照一般法律程序符合国际人权标准,制订引渡条约和法律互助及合作安排。

○第2号决议 反对非法贩运毒品

  第七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对毒品非法贩运和滥用而致使公众的健康、特别是青年人的健康以及人民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受到损害表示关注。
  对许多会员国报告的已确知非法贩运毒品活动有所增加表示关注。
  考虑到绝大部分非法贩毒都是涉及犯罪组织的人员所为,而这些组织的活动一般都是跨越国境的;并考虑到这些组织能够利用巨大的财力。
  注意到一方面从非法贩运活动中所获得的高额利润不断鼓励犯罪分子从事这种贩运活动,而另一方面这些利润最后将被用作从事这种活动和其他非法活动的资金。
  因此,考虑到如果除采用传统的刑事司法手段外,还采用其他法律手段特别是通过没收办法来预防非法所得资金的积累和再使用,反对非法贩运的斗争将会是更加有效。
  还考虑到加强对诸如非法收益的来源、形成和目的地这类问题进行刑事诉讼调查的方式将会很有帮助。
  考虑到国际贩毒的特点使各国在刑事诉讼方面需要进行最紧密的合作,而这种合作还应包括有关非法收益及截获和没收这种收益的调查的活动。
  忆及麻醉药品委员会1983年2月15日通过的第1(xxx)号决议,该决议除其他事项外,还确认没收犯罪分子的贩毒收益是减少此种非法贩运的一种有效手段。
  铭记现有的一些国际文书的重要性,特别是经《修正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的1972年议定书》修正的《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和《1971年精神药物公约》,所有这些文书为与药品的非法生产和药品滥用进行斗争在法律上创造了条件。
  深信由于贩运毒品的方法越来越复杂而且手段也越来越诡诈,因此必须在国家和国际各级进一步制订出法律措施,以便更加有效地与贩运毒品的活动进行斗争。
  忆及大会1984年12月14日第39/141号决议、根据该决议已开始了一项项新的禁止非法贩运公约的制订工作,该公约将特别涉及那些目前实施的法律文书中所没有涉及到的问题。
  承认犯罪预防和控制委员会在研究对付犯罪、特别是有组织的犯罪的各种形式的措施中所起的作用。
  考虑到对非法贩毒的收益采取干预的问题,在经《1972年议定书》修正的《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和其他现行的有关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的文书中都没有明确地提及。
  认为除了对非法利润采取干预外,在已生效的国际协定的规定外,还应尽最大努力研究并通过反对非法贩运以及国际合作加以取缔的新的法律文书。
  铭记着必须按照一般法律程序保障和维护基本权利,并应符合国际人权标准。
  1.邀请联合国所有会员国:
  (a)加强反对非法贩毒的文书,并针对这类贩运所暴露出来的有组织犯罪的性质,不论是国际性或是跨国性的制定或加强任何看来是行之有效的文书;(b)考虑到各国的国内立法制定或加强所有这样的法律文书,以能够有利于对非法贩运的收益进行调查,或对之采取追踪、冻结和没收等行动;(c)采取所有必要的立法措施,以最大限度地加强各国在对非法利润的调查和没收活动中的合作;(d)在有必要采取此类行动时,对有关获娶拥有、利用或所谓的清洗非法利润的罪行作出新的规定,以便扩大对这类利润的调查和没收的机会。
  2.促请尚未批准现行的有关非法贩运毒品的国际文书的国家批准这些文书。
  3.建议会员国和联合国主管机关应考虑把拟定一项有关非法贩毒的新的国际文书作为绝对优先事项予以考虑。
  4.还建议在制定上述新的国际文书时,应尽最大努力在执行部分第一段中就有关问题作出规定。
  5.还建议制定一项有关毒品贩运的新的国际文书,可以经由探讨以下议题而进一步增进国际法律体系:(1)规定将贩运毒品罪行的严重性质这一因素考虑在内的有效惩罚;(2)规定所有贩运毒品罪行为可引渡罪行;(3)设立一个对非法药物制造中所使用的先质物和主要化学品实行控制的系统;(4)规定有关在公海从事贩运毒品活动的司法管辖权问题;(5)制定各种措施以确保被告出席有关的审判,以便进行起诉或引渡,并应考虑到贩运毒品罪行的严重性质。
  (6)在涉及大毒犯的贩毒案件中,应根据逐个案件情况,引进并准许使用在控制下放行的调查技术以及采用允许国际合作利用此种技术所必需的法律措施;(7)制订与国际邮政条约和邮件不可侵犯原则相一致的措施,以追缉通过国际邮政系统的毒品走私活动;(8)在自由贸易地带和港口制订完善的措施,以保证进口或转口的药品和化学药物其产地和目的地皆属合法;6.请联合国秘书长提请会员国及联合国主管机关注意本决议及和第七届大会报告的有关部分。

○第3号决议 管制药品滥用方面的国际合作

  第七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对非法贩运和滥用药品的泛滥而使犯罪行为的所有各方面剧烈恶化表示震惊。
  考虑到非法贩运毒品是一个国际性的问题,各种组织严密与毒品有关的刑事犯罪行为具有众所周知的国际影响。
  深信鉴于与毒品有关的罪行的各种表现形式具有国际性且是一个国际幅度的问题,其预防和控制需要国际积极大力响应。
  认识到对充分执行这一战略的任何进一步拖延,会对个人的人权和社会的经济、文化和政治结构构成严重的威胁。
  申明采取适当的国际行动需要所有国家的一致努力。
  认识到并非所有国家都拥有充分的资源来参与这一国际行动,因此必须对它们提供必要的援助使它们能够这样做。
  认识到国际社会设立了联合国管制滥用麻醉药品基金,该基金是组织和执行这类国际援助的适当工具。
  赞赏地认识到由于一些国家慷慨捐助,近几年来基金的工作得以加强,其方案也得到扩展。
  认为应该将药品管制和预防滥用药物的方案纳入有关国家的一般发展需要之中。注意到从需要的迫切性来看,这些成就仍是很不够的,大量工作仍有待完成。
  1.请会员国充分利用联合国管制滥用麻醉药品基金提供的便利,并通过改进协调工作和统一编制方案,汇集资金,产生更大影响;2.为了大力推动国际社会对国际毒品贩运进行的斗争,敦促会员国主动向基金提供捐款或大量增加指款。

○第23号决议 恐怖主义性质的犯罪行为

  第七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深感不安的是目前泛滥的实际上的或威胁性的暴力袭击以及其他对付无辜人士的协同暴力行为,这些在一般接受的国际文书中都曾加以探讨。
  特别注意到1963年9月14日在东京签署的《关于在航空器内的犯罪和其他某些行为的公约》、1970年12月16日在海牙签署的《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1971年9月23日在蒙特利尔签署的《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1973年12月14日在纽约签署的《关于防止和惩处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包括外交代表的罪行的公约》以及1979年12月17日在纽约签署的《反对劫持人质国际公约》。
  还注意到1985年1月22日至26日在新德里举行的第七届预防犯罪大会关于“从发展角度来看犯罪行为和预防犯罪的新领域:“未来的挑战”的议题的区域筹备会议所达成的结论、即恐怖主义活动,包括绑架和谋杀、劫机和劫持人质和破坏财产都严重损害了社会的自由和政治稳定。
  忆及大会1969年12且12日第2551(XXIV)号决议、1970年11月25日第2645(XXV)号决议以及1977年11月13日第32/8号决议,在这些决议中,大会特别谴责那种通过威胁或使用武力,进行空中劫持或其他干扰民用航空的行为。
  严重关注到这种袭击造成的人身、社会和经济损失,以及这种袭击对正常的国际交往,特别是旅行、商业和外交关系所构成的威胁。
  铭记按照正常法律程序并符合国际人权标准来保障和维护基本人权。
  1.要求所有国家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来确保充分遵守它们为缔约国的有关公约中所载的义务,特别是应按照正常法律程序并符合国际人权标准来实施适当的执法措施;2,请那些尚未成为有关多边公约缔约国的所有国家考虑采取必要的措施迅速加入这些公约:3.促请所有国家于必要时通过立法,加强法律措施以对付犯下本决议所指暴力行为的人,并加快各国间的资料交流以提高各国政府在预防暴力、保护其公民和对有关多边公约中所规定的罪行作出更为积极的反应的能力;4.促请所有国家尽最大可能协助有效执行关于对付犯下本决议所指暴力行为的人的各项执法措施,根据本国的法律程序处理其有关引渡的程序和办法以及其他合作安排,并努力避免不适当的例外;5.要求所有国家采取步骤,特别在引渡和相互法律援助的领域加强合作,以便在有关多边公约中所规定的罪行案件中提高执法措施的效力:6.要求所有国家采取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建议的和有关国际公约中提出的所有适当措施,以防止对民用航空运输及其设施的暴力袭击,并采取一切适当措施防止对民用海上运输等其他形式公共运输的暴力袭击;7.鼓励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继续努力推动普遍承认和严格遵守各项国际航空安全公约并加强旨在取缔非法干扰民用航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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