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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似伍 1993年7月, 北京市第六次廉政大会刚开过不久,一位女处长就对本市农口某企业奶牛处的负责人说:“我为你们跑前跑后的(指落实奶牛生产风险基金)不容易,应当给我一万元的‘辛苦费’。”7月6日再次登门催要。这位负责人问:“你要支票还是要现金?”“要现金。”“要现金签字吗?”“要现金谁给你签字!”“如果不签字只能给支票。”于是,两天后,女处长从奶牛处拿走一张8500元的支票(因该处资金紧张,要1万元只给8500元),7月12日她到某村办企业以“会议费”名义开了收据,并取出了现金。 1993年8月,中纪委二次全会刚刚闭幕,这位女处长第3次来到奶牛处,在谈落实奶牛生产风险基金的同时(请注意: 当时钱还没有拨到企业),又提出要1万元“劳务费”,企业只好照给。这样,女处长又亲自取走一张三万元的支票。9月3日,她还是到那个村办企业,以“会议费”名义开了收据,取了现金。 以上两次索要的18500元人民币, 女处民并没有独吞,其中行贿用去一部分;给本处3名干部和有关人员分了一部分;自己装了一部分。 1993年10月,女处长又给该企业的畜牧处负责人打电话,以同样借口索要现金4000元,这次是100%地装进了自己的腰包。 但是,万儿八千元女处长感觉不解渴,不过瘾,所以,她仍然不肯放过这个企业。 于是,1993年12月下旬她再次光临,这次嘴张得更大了,向奶牛处要3万元,向蓄牧处要1万元, 名义是还“借款利息”(她确实为这两个处从财政“周转金”中解决过低息贷款),条件是“给现金,不签字,要保密,不能走漏风声。” 面对这种近似疯狂的勒索和不留痕迹的犯罪行为,企业负责人终于被激怒了。1994年1月8日,他们向北京市纪委控告了这位女处长。她,就是市政府农林办公室农贸处处长贾桂兰。 市纪委接到举报,立即组成调查组核实取证。在有关领导的支持下,初查告捷。 1994年3月11日, 北京市纪委将贾桂兰受贿案移交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分院立案侦查;3月12日,贾桂兰被检察机关依法拘留;3月22日转捕。 说贾桂兰胆大妄为,不是夸张,有事实为证。1993年,贾桂兰伙同农贸处苏铁军通过市财政局为某企业承包人陆某解决了50万元周转金,陆某作为回报,于6至11月共向贾、苏二人行贿人民币28000元,贾从中收受17000元;8月,责向某县农办索要人民币3000元,收受某县农办人民币1000元;10月,向某县财经办索要人民币3000元,收受某县农办人民币1000元…… 1994年春节期间,贾收受养鸡专业户何某人民币3000元;收受某县财经办人民币1000元;收受某乡种子场人民币2000元;收受某县农办1000元;向农口某局索要人民币2000元…… 上述事实都发生在中纪委二次全会以后。贾桂兰在这段时间,索贿、受贿52000余元,占她犯罪数额的一半。这大概可以算顶风作案的典型了吧! 在贾桂兰实施犯罪的时候,不是没有人提醒过她,但她听不进去。一次,她向某单位索贿,有人劝她说:“现在风声紧,不要撞在枪口上”。但她满不在乎,照要不误。1993年11月,某村办企业负责人给她送去一台日产松下25英寸画王彩电,她的丈夫和孩子担心出事也劝他,她说:“我的事不用你们管。”彩电照收。 说贾桂兰贪欲无禁,不是无凭无据。请看:从1992年5月到1993年5月,一年时间内她已经索贿、受贿54370元,贪污1500元。 按说此时,她的钱袋已经膨胀起来了,但与此同时,她的私欲也膨胀起来了。到了中纪委二次全会时,她已经上瘾了,所以会后她还在玩儿命他索贿、受贿,至案发时,她的犯罪数额又翻了一番。 再看两个犯罪数额以外的数字:打开贾桂兰家里的组合柜,里面装满了高档衣料和包装完好的高档套服。有的是她借出国之机到下边要来的;有的是她穿着破旧衣服下乡时在下边哭穷哭出来的……总之,服装和衣料的数量之巨,或多或少标志着她的贪心。 1994年3月11日, 检察机关对其住所进行搜查时,起获存款单、人民币、外币折合人民币17万余元。认定为赃款的达93460元。 贾桂兰作为一个年过46岁、参加工作26年的处长,何以如此大胆,如此贪婪?请看她在《监所反思》和供词中的三段独白:其一,“收入的严重失衡,也是自己触犯党纪国法的一个原因”,“我1968年参加工作……到现在每月收入加起来才600元左右, 比起唱一支歌就拿几万几十万的,就差远了,即使比起郊区农村的收入来,也是比较低的。”于是她认为“太亏了”。她说:“人们劝我,不要太死板了,不要太个色了,看看周围,都是如此,于是我思想开始动摇了。”看来,贾桂兰在钱的问题上是比高不比低,比多不比少,比个别大款,不比大多数老百姓的。恰恰是这种攀比心理,强烈地刺激了她对金钱的占有欲,而这种占有欧一己和不择手段结合起来,便使她走向了沉沦和经济犯罪。 贾桂兰在查找犯罪原因时谈到了外界因素,即管理上的漏洞,说什么“各种不健康的东西,就没有防线可挡,趁虚而入。”不错,管哩上的漏洞确实给贾桂兰贪污、 受贿提供了一个侥幸得手的机会。贾杜兰从1992年5月至案发为止,在19个月的时间里,所实施的24次经济犯罪活动都得手了,尤其到了1994年春节期间,得手的频率越来越高。当然频率越高,对人民犯罪越大。现在执纪执法机关将依据党纪国法惩处贾桂兰,对她仍然是个挽救。倘若任其继续下去,恐怕有一天她连脑袋也保不住了! 在贾桂兰为自己索贿、受贿行为开脱辩解时,曾几次出现“我为他们办那么多事,他们给我点儿钱,给我点地东西是应该的、正常的”等类似的语言。这恰恰说明她在法律上的无知和对自己犯罪行为的放纵。这些谬论只能欺骗自己,聊以自慰,但不能欺骗法律,欺骗视听。有人说:“你可以在有的时候蒙骗所有的人,或者在所有的时候蒙骗有的人,但你绝不能在所有的时候蒙骗住所有的人。”贾桂兰当属其中一例。 “以人为镜,可明得失。”贾桂兰作为一个先得后失,非法所得越多,失败越惨的典型,作为一个把权力和私欲融为一体,闯红灯,涉禁区,无视党纪国法的典型,作为一个“攀比一犯罪一侥幸一落网”的典型,不失为人们的一面镜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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