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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珍稀邮票巨额赔偿第一案


  邮票,作为一种独特的载体,它能够超越地理,跨越时空,浓缩人文,再现历史,使人们得以方寸之间览古观今,透视世界。于是,季米特洛夫为其起了一个举世公认的雅号“国家的名片”。它既是作为邮资凭证形式而存在的有价证券,又是一种艺术品,而且还是一种特殊商品。
  邮票通过邮局发行出来作为通信领域的邮资使用的时候,它只不过具有商品的一般属性;但当它一旦进人集邮领域,便脱离了邮资凭证的属性,其特殊商品的特殊使用价值即收藏价值也就体现出来了。
  邮票的收藏价值也体现了“物以稀为贵”的原则:越是稀少的邮票,行话谓之“孤品”、“罕品”、“珍品”,越是受到人们青睐。珍稀邮票的价格受发行量大小、存世多寡、供求关系、流通情况等多种因素影响而被无形的手调节,因为它和古董一样,不能再生产,故而在市场上独领风骚,不断升值。而对于稀少物品的占有心理,每每使得这类邮票的身价扶摇直上,令一般局外人瞠目。例如,英属圭亚那1856年发行的面值一分的仙洋红帆船孤品(即存世仅一枚)邮票,1980年4月在美国纽约拍卖大会上卖出93.5万美元高价,堪称世上最珍贵的邮票。
  有着百余年集邮历史和数百万集邮大军的华夏大集邮圈里的各色人等中,自然不乏受利益驱动而涡灭良知的小人,他们打着“艺术品爱好者”的幌子,不惜违背公德、道义和法律,让欺诈、贪婪与肮脏的阴影,肆意侵占了这块理应是高雅和洁净的领地。于是疯狂的邮市数度喧嚣,涉邮犯罪案时有所闻,至于那方寸之争的民间纠葛、兄弟反目则难计其数矣。

  一张邮票,拆散多年好友

  江西新余钢铁总厂,是部属国家级大型企业。数万名职工连同他们的家属生活在这里,使这里伊然一座热闹的小城市。走上街道,走进工厂,就像汇入滔滔不息的人的河流。人们来去匆匆,根本无暇理会与个人的生存毫不相干的另外一个人。然而,新钢总厂中板厂的胡震波和总厂第一运输部的叶润忠两人,却相见、相识并相交。连结他们的不是别的,正是那些花花绿绿、长长方方的邮票。
  出生于“文革”开始那一年的胡震波,这时才高中毕业不久。他的父亲胡贤达50年代起就是一位集邮爱好者。多年积累,他收藏颇丰。看着儿子长大成人,他想,自己大半生已经过去,别无所长,未能替儿子攒下多少值钱的家当,唯有厚厚的一摞集邮簿,凝聚了他几十年的心血,成为他精神和生活的寄托。他将这些集邮本郑重地交到儿子手中,希望儿子在即将成家立业的时候,能好好地继承这些带有精神和物质双重意义的财富。胡震波受其父影响也一举加入了集邮爱好者的行列,并成为当地集邮界一“大款”。
  而叶润忠,虽然与胡震波同年,却不像胡那样老实忠厚,为人处事显得精明老练。他也是集邮爱好者,而且,曾师从名家,颇得真传,因此而当上了新钢总厂某分厂的集邮协会主席。
  俗话说“物以类聚”。很快,他就凭着自己的伶牙俐齿和社交能力,成为胡震波形影不离的朋友。
  胡震波手中有一枚我国于1956年印制的特15“首都名胜”之三“天空放射光芒”(简称“放光芒”)信销票,面值不过8分。但叶润忠凭着敏锐的嗅觉和丰富的集邮知识,知道这是一枚极其珍贵的错版邮票。
  对于珍贵的东西,几乎所有人都会生出钦慕心理,但是,有的人能自觉在法律与道德的约束下清醒地把握自己,有的人则应了一句古语,叫做“利令智昏”。遗憾的是,叶润忠正属于后一种人。从一开始起,他就觊觎这枚邮票。
  1988年一个初春的晚上,经过一番深思熟虑的叶润忠来到胡震波家中。他们从个人爱好一直聊到本市邮情,末了,叶润忠似不经意地问:
  “震波,你不是有一枚‘放光芒’邮票吗?”
  “对呀!”
  “你能肯定它是真的,还是伪造的?”
  “这……这是我父亲传给我的,还能有假?”
  “这样吧,我们是好朋友了,我帮你把这张邮票送到×老师那儿鉴定一下再拿给你,怎么样?”叶润忠不敢正面注视胡震波,目光躲闪地说。
  憨直而不谙世事的胡震波只知道“害人之心不可有”这句古训,却忘了下句“防人之心不可无”。根本就没有想过与人交往,特别是与朋友交往还应保持某种警惕,于是不加思索地说:“行,你拿去吧。鉴定好了尽快还我。”他说出后面这句话,并不是出于对朋友的不信赖,而是出于父亲十分看重这枚邮票的考虑。
  然而,时过六天,叶润忠仍未还回那枚邮票,而胡贤达却在翻看儿子的集邮册时发现里面少了“放光芒”邮票,视珍邮如性命的老胡,立即将儿子召了过来:
  “那枚邮票呢?”
  胡震波心知父亲问的是“放光芒”邮票,只好照实说:“前几天,小叶拿去给×老师鉴定真伪了。”
  “胡说,这张邮票还鉴定什么真伪?赶快去把它拿回来!”
  迫于父命,胡震波只好硬着头皮去找叶润忠,向他索回邮票。然而,叶润忠的回答却不啻兜头一盆凉水:“对不起,邮票还没鉴定就不知丢到哪儿去了。”为支走胡震波,叶提出宽限几天,一定奉还。
  以后,胡震波先后十多次追问邮票下落,叶润忠均以各种借口搪塞,还时常躲着胡震波,不愿见面。
  在父亲的震怒和一种被朋友欺骗的感觉中,胡震波再一次找到叶润忠,当着另一位朋友梁某的面,逼叶润忠写下了一份不具有任何法律意义却有着极大证据价值的“合同”:保证在×月×日前将邮票找回,否则将诉诸法庭。然而,离限定的日期又过了5个月,叶润忠依然一片花言巧语,丝毫没有归还邮票的意思,忍无可忍的胡震波终于于1988年12月走进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一纸诉状,无异于割袍绝交宣言,意味着一场艰难诉讼的开始,标志着普法教育的余音终于萌动了原告心底尘封已久的法律意识,也宣告了这对始于邮缘、终于邮怨的邮友友谊的终结。等待他们的只剩下对簿公堂的唇枪舌剑。

  一场官司,惊动四级法院

  这是建国以来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法院首次受理的此类案件,也是全国首例邮票纠纷案。
  为了慎重处理好这起案子,承办该案的民事法官进行了大量的调查取证核对工作。
  据悉,“放光芒”所属的特15“首都名胜”全套共5枚邮票的图案,是由我国著名邮票设计家邵柏林先生设计的。尽管邵先生现在已享誉国内邮坛,但在当时,他只不过是一个刚刚跨出学校的25岁的青年。虽然对邮票设计艺术有着满腔热情,但对于国内愈来愈丰富的政治斗争艺术却颇隔膜和生疏。出于美的追求,他将“首都名胜”特种邮票中的第三枚设计成天安门迎来新一天黎明,正值彩霞满天,光芒万丈的时分。邮票印制出来了,送到各地邮局,准备6月15日发行,岂料一些好事者以敏锐的政治目光发现:邮票图案上的天安门“不伟大”,“不美”,天空“阴沉”、“沉闷”、乌云笼罩,好似暴风雨即将来临。更有甚者,以那图案上的万丈光芒演绎出“就像天安门前爆炸了一颗原子弹”。其言凿凿,众口铄金。终于,高层人士不能保持沉默了,邮电部领导作出决定:禁止发售“放光芒”邮票,、急电全国收回该票,其余四枚如期发行,并找邮票设计师另行设计一枚补齐。(这枚替代票半年之后才姗姗走进邮市。)这时距发行日期只剩3天了。
  然而,偏偏有少量“放光芒”邮票,在禁令到来之前,提前发售了出去。尽管进行了追收,据知情人说,仍有700余枚“放光芒”邮票流人民间(一说仅24枚),而这些邮票一流失,便销声匿迹,从此不再露面。按照当时的“惯例”,邮票的设计者邵柏林先生也受到了应有的“政治礼遇”,被诬为“蓄意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
  胡贤达先生邮运颇佳。1956年6月中旬,他收到一封寄自南昌的家信,信上贴的恰是一枚此前未见过,此后也未发行的“放光芒”邮票。当时胡先生年纪尚轻,对集邮尚处于“初恋”之中。他小心翼翼地将这枚邮票从信封上揭开,夹入集邮册中。万没想到,它却在30多年后,成为一笔巨大财富的象征,并因此而引发了一场官司。
  1991年8月15日。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放光芒”邮票纠纷案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举证、关键证人出庭作证、法庭质证……一切都有条不紊地依法定程序进行。法庭确认如下事实:
  ——原告胡震波主张对“放光芒”邮票的所有权,有证人证言证实;
  被告叶润志承认原告的主张;
  ——×老师出庭证实叶润忠从原告处拿走“放光芒”邮票后,送其鉴定并确认属真品;
  ——当地集邮爱好者梁某、湛某、徐某等均证实在被告处见过该“放光芒”邮票,梁某还证实了被告的一些辩词是虚假陈述。
  尽管叶润忠一直否认将该邮票藏匿或转手,坚称将邮票“不慎丢失”,但这并不影响本案基本事实的认定和案件的定性。被告借走原告物品逾期不还,其行为属于对于公民财产权的侵犯,已构成民事侵权,依法应承担返还原物或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因此,区法院合议庭认为:
  “被告叶润忠借原告胡震波的珍贵邮票,应该妥善保管,因保管不善给原告造成的损失能够返还原物的,应该返还原物,不能返还原物的应该赔偿损失。”
  鉴于案情重大复杂,属于新类型疑难案件,该案提请区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审委会基本同意合议庭处理意见。但考虑到以往从未处理过此类案件,为慎重起见,特请示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叶润忠所借原告邮票应予返还,无法返还原物应比照市场价折价赔偿。但由于牵涉到如何协调国家定价与市场价格问题,以往又无可资借的经验,故再呈请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庭务会讨论认为,邮票纠纷案在我省尚属首例,因此,处理上既要严肃执法,又要敢于探索。他们认定:被告叶润忠通过欺诈手段骗取了这枚“放光芒”邮票,无疑是十分看重其价值的,故而轻易将其遗失的可能性不大。根据从邮票市场和省集邮协会调查、走访所取得的信息,国内珍稀邮票价格近年正呈直线上升趋势。为此他们提出两点意见:一、邮票赔偿额应比照此案判决时的市场估价进行偿付;二、保留原告对被告的追索权。经过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和北京最高人民法院讨论研究,前一意见获得同意。北京方面反馈回来的信息是;处理这类珍稀邮票案,在全国也属首例。这是涉及保证和维护公民私有财产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问题,事关国家宪法尊严,支持江西大胆探索,取得经验。依照民法规定,原物尚在应限期将特定物返还,也可责令被告购得同类物归还;如原物灭失或逾期不归还,则按略高于市场价格赔偿。

  一项判决,开创全国先例

  1992年7月26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再度开庭,在庄严的国徽下,审判长郑重宣布判决:
  “被告叶润忠借看原告胡震波珍贵邮票不还,是一种侵害个人私有财物的违法行为。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时润忠在本判决生效一个月内返还胡震波‘放光芒’珍贵邮票一枚,逾期不还,则按叁万伍千元价格赔偿给原告……”
  一枚邮票,赔偿35000元人民币,在从未见过邮票官司的新余人眼里,确是一大奇闻。街头巷尾,人们议论纷纷。
  被告叶润忠在一审判决后,不知是心中有愧还是别有原因,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一枚邮票赔偿35000元,高了,还是低了?是法庭漫天开价,还是秉公执法?在这里,让我们来大致了解一下国内邮市行情。
  国内版邮票自改革开放以来已呈大幅度上涨趋势。1981年发行的首枚生肖票“猴票”在几年之后就卖到几百元一枚。但“猴票”因其发行量大,远远算不上稀罕票,充其量可在珍品邮票中恭陪末座,小儿科而已。据集邮界的权威人士认定:目前国内建国后发行综票中最贵重的,按其排序,列前三位的如下:冠军,“兰军邮”;亚军,“放光芒”;季军,“一片红”。
  “兰军邮”究竟是一枚什么样的邮票,连许多集邮专家也未见过,只知道它的价值远在其它邮票之上,其市场估价甚至超过“放光芒”和“一片红”二票之和,有行家断言,其价不下于6位数。俗话说:奇货可居。所以它的持有者决不肯轻易让它“亮相”。“兰军邮”至今仍“躲在深闺人未识”。
  “放光芒”不论是售出24枚还是700多枚,现在究竟还剩几枚?是个未知数。当时,国内尚无能操纵邮市的大款,高层次的邮迷也为数不多,且提前发行的主要是几个中小城市,加之,有关部门又在通力追收,因此,能刻意将这枚邮票保存下来的人必定极少,其存世量也就未可乐观。故而其价格也在其它邮票之上。
  至于“一片红”。是文革中发行的一枚邮票。当时,为纪念“红色政权革命委员会”在大陆各省、市、自治区成立而发行,全称为“祖国山河一片红”。但令人意想不到的是,在当时那样严密的高压政治氛围下,邮票设计者竞神差鬼使,阴差阳错,将尚处于“暗无天日”的台湾省也纳入“一片红”之中、故而“一片红”也成为一枚错版邮票,发行前被禁。只是发现“一片红”的“政治问题”未能那么及时,致使一批错版票流入社会,它的社会持有量比“放光芒”要高,所以其身价也就相应低一些。
  从理论上讲,未发行的错版邮票是没有定价的。因此,国家邮票目录上并没有这些错版票的定价。但理论与现实有时是脱节的,这种状况在邮票市场上反映得尤为明显,这就是实际生活中的矛盾,矛盾中的现实。
  在审判这件案子时,被告叶润忠自知理亏,曾主动提出按1988年的市场价进行赔偿,理所当然地遭到了拒绝。
  1991年6月23-24日间,南昌市人民公园邮市上曾成交过一枚“放光芒”邮票,成交额在25000—3 元之间。该票的露面,一时轰动南昌集邮界,成为头号新闻。1992年上半年,邮市上对名列冠、亚、季军的三枚邮票的估价为:“兰军邮”,10万元人民币;“放光芒”,35000元;“一片红”3 元。
  而据北京权威的邮票专家“聚雅斋”的经理说,品相好的“放光芒”邮票在北京邮市开价曾到达到四万。在本案调查取证时,一位集邮界消息灵通人士曾半开玩笑地对法官说:“如果你有这枚邮票,二万元,立马可找到买主。”而另一位资深集邮专家一锤定音:“这枚票,要四万阿!”本案中的诉讼标的物“放光芒”邮票因是信销票,品相不可能为极佳上品。据此看,法庭35000元的偿付判决并不过分。

  一个谜团,究竟谁是赢家?

  一张旧邮票,未花分文,获得35000元赔偿,胡震波看上去是一个大大的赢家。其实并不尽然!就在此案结后的几个月内,据影响颇大的上海《报刊文摘》透露:一枚“一片红”邮票在某市拍卖成交,交易额为35000元。邮票价格扶摇直上,现在的“放光芒”邮票早已不是判决时那个价了。“季军”涨到35000元,“亚军”当何如?
  让我们来假设一下:如果被告叶润忠在1988年就将邮票出手,那么按照法院判决,他至少要亏1 元。但如果他仍保留了这枚邮票,那么只要再等上若干年,即使执行了法庭判决,他还可以轻易挣回这个数。问题的症结是:现在这枚邮票究竟在何处?
  有人说,就在法院审理该案期间,1991年南昌人民公园成交的“放光芒”邮票,依其品相特征,邮戮地点、时间印记等判断,就是胡震波那枚无疑。
  又有人说,1992年春节期间,有人亲见一湖北人手持此票在北京邮市上露面。
  据传,一罗姓江西人曾持此票在湖北兜售。
  还有人说,这枚邮票其实流传不远,它现在正在南昌某大学一位教授手中。
  不管它现在谁的手中,它的价值都将随时日的流逝而与日俱增。
  写到这里,笔者又获得一个新的消息:被告叶润忠在表示服从法庭判决之后,并未执行判决,而是于近日出走,去向不明。
  假如叶润忠重新露面,本案还有个申请执行的程序,而且延滞交付,造成判决时价与现价的差额,应否考虑补齐?假如案外人提供新的恶意占有人置身法外的证据,此案不排除再审的可能;假如胡震波重新转向那位教授主张产权,此案又将陷入一个新的扑朔迷离的疑阵,法院还需为此而进行排伪和确认第三人是否善意占有吗?
  集邮,是一项高雅的、文明的活动,但是,集邮,要讲“邮德”,这是每一个准备进入这块圣洁领域的人所必须清醒认识的。这就是这桩案子告诉我们的一个浅显道理。笔者愿引用著名作家兼集邮爱好者老舍先生告戒集邮者的一首诗作为本文的结尾,诗曰:“集邮长知识,嗜爱颇高尚,切莫去居奇,赚钱代欣赏。”

  (尹鲁先 褚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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