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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七 谋杀成立 移送高法


  下午1时30分。
  全体检辩双方齐集南橙县地方法院。
  林黎云被带出监押室,坐在被告席上。
  中外新闻媒体记者十多人早早来到旁听席。
  纪然冰生前好友王娜、小方、李先生等也来到法院。
  纪然冰父母新委托的民事律师杨心本也手持大堆文件来到法院。
  所有的人都在等待法官柯乐宣布警方的重要证据录影带和录音带能否作为此案的证据而被采用。
  从人们严峻的脸色上,从薛曼律师不时地站起来走动,检察官莫可轻松地用手指弹击文件夹的神态上,可以知道这项裁决的重要性。
  但是,一向准时出现在高高的审判席上的法官,却没有出庭。
  人们交头接耳,猜测着法官迟迟不出现的原因。
  书记官珍妮从法官办公室侧门走出,解释说,法官柯乐正在查阅加州法律文件以及历史上的判例,以便对今天的裁决提供公正的审判。
  这一宣布,更增加了法庭上的严肃和紧张气氛。
  根据美国的司法制度,涉及到谋杀、强暴等重大案件,必须先行在地方法院进行预审,由检辩双方提供该案的重要证据,然后由地方法官裁决案件可以成立。法官有权对案子中的证据进行裁决是否合法。如果否定了重要证据,检方应再补充证据,如果无法补充,或者案子的证据不能提供成立本案的有力证明,法官就可以撤销此案,被告将当庭释放。警方、检方多日的侦询工作也将付之东流,反之,案子如能成立,地方法官将以此案案情重大,移送高等法院审理。
  薛曼就是以撤销本案作为辩护重点。
  而检方自然全力要将本案的重大谋杀罪为起诉目的。正像检方莫可在初审此案时对记者所说,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从过堂、初审、听证、到未来的高等法庭审理,检方不认为哪一点是无关紧要,而将此案的每一环节都视为重要,不掉以轻心。
  2时30分。
  法官还是没有出现。
  这是星期五周末的下午,中外媒体记者连续十多天的法庭探访,已经疲惫不堪,这时只得静静地等待。
  3时30分。
  穿着黑袍的法官柯乐终于出现在审判席上。
  全场的人无不屏息凝气,注视着柯乐。
  柯乐宣布:本案经连日来的听证,在两天中就检方提供的警局审讯林黎云的录影带和彭增吉与林黎云谈话进行了当庭播放。1月8日下午林黎云在橙县警局接受警局的约谈,林黎云所作的自白,是典型的非自愿性告白,法庭无法采纳作为证据。因为林黎云在接受约谈时虽然尚没有被正式收押,但是警方询问她的地点、时间长度以及种种迹象均显示她已失去自由,处于被警方羁留的状态下,而且警方一直没有告诉林黎云她有权保持沉默,在这种前提之下所作的任何陈述均属非自愿性质。
  柯乐法官接着指出,林黎云与彭增吉的谈话录音情况却与录影带谈话内容情况不同。这段谈话是在约谈结束之后1小时的事,中间有明显的区别,谈话的内容则是彭增吉对林黎云进行的问话,双方都是在自愿的情况下进行,林黎云也在自愿情况下进行回答,而且谈话是在警方人员在场的情况下公开进行,显然在场的警方人员均不懂华语,但是根据加州最高法院1988年的一个判例,即警方录下被告用泰国话进行的对话,被作为证据。因此这段彭、林之间的谈话录音不算窃听,可以作为本案证据。
  法官宣判完毕,即抽身离去,时间是下午3时45分,前后仅10分钟。
  辩护律师薛曼没有料到法官会作出这样的一个判决,在法官抽身离去之后,他面色凝重地转身对记者说:“我现在对这项判决不作任何评论。”
  全场记者显然被这一判决镇住,默不作声,立刻飞奔到门外传送稿子。
  至此,此案的初审大致结束,等待高等法院的正式审理。
  8月26日,经过加州南橙县地方法院长达11天的法庭辩论,法官柯乐宣布:被告林黎云涉嫌谋杀纪然冰和纪启威的谋杀罪名成立,全案移送橙县高等法院正式审理。
  在地方法院的初审中,检辩双方就两项证据进行了激烈的争辩。关于彭增吉与林黎云在警局谈话的录音,法官柯乐在第一阶段中已宣布可以用作为证据。在该录音中,林黎云向彭增吉谈到,曾经进入纪然冰公寓,并与纪然冰发生争执。在第二阶段中,法庭就DNA检测的正确性与可靠性进行了辩论,双方都请出了各自的DNA专家。法官则花了3个月的时间,对DNA目前在司法中应用及其原理进行了详尽的研究,最后判决,橙县警方DNA检测的方式是正确的,其在理论上的应用也是可行的。因此,将DNA作为该案的重要证据列入,该案得以成立。
  9月6日,林黎云在橙县高等法院过堂,辩护无罪。
  此案将在高等法院进行又一轮的决定性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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