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一页
前一页
回目录
回主页
四十七 纪母痛哭 法庭大乱


  检方的第二名证人是资深刑事鉴定专家琳达·雷兹。她在纪案发生后,负责现场的拍照。
  雷兹在作证时指出,她于1993年8月19日凌晨1时30分抵达命案现场,但一直等到在早上6时左右才获得法院的搜索令,进入现场拍照。雷兹拍摄的现场36张照片清楚地反映出命案现场的状况,她指出,在纪然冰客厅与婴儿室的门框上,距地面4英尺及13的地方各有两处血渍,可能是凶手杀害纪然冰之后进出婴儿房作案留下。
  雷兹指出,血迹自纪然冰公寓的门口内侧地毯一直延伸到沙发,大门外平台地上、大门内侧手把下方、大门外侧离地3、浴室门边及婴儿摇椅上都有。
  雷兹的证明说明杀害纪然冰和纪启威的是同一个凶手,而且是先杀了纪然冰,后进入婴儿室杀害纪启威。
  8月3日下午,随着对案情现状的逐步深入,检察官莫可开始出示纪然冰被害时情景的照片。
  第一个到达命案现场的警官巴伦指出,他于8月18日晚上11时40分赶到现场,看到楼上一间卧室里面有一个人在走来走去,巴伦立刻持枪上前,用英语说自己是警方,叫该男子出来,并问他发生了什么事。该名男子(即彭增吉)脸色有点紧张地出来,说“我的儿子不见了”。巴伦随即进入公寓,然后退出将彭增吉押入警车锁上,再度进入凶宅,只见一女子斜躺在沙发上。经法庭出示的照片看,纪然冰斜躺在客厅沙发上,脚上未穿鞋,血染的内裤被褪至大腿处,上半身向内倾斜,身上穿无袖黑底白点连衫裙,胸前及左腰均有大片血迹,左上臂接近手肘内侧有青紫色,左肩下压着一条血染的奶巾,右侧的沙发上放着一个奶瓶,右手横在身前的手要抵挡袭击,脸部左侧明显青肿,左眼张开,右眼未闭。
  就在法庭电视屏幕上播放纪然冰惨死的照片时,坐在旁听席上的纪妈妈刘香兰盯看亡女的照片,泪流满面,一开始低头饮泣,终于忍不住大哭,为避免扰乱法庭审理,刘香兰强忍着起身向法庭大门冲出。但在法庭门外,终于忍不住失去爱女的悲痛,大声恸哭起来,并不停在痛苦声中,夹杂着呼喊亡女的名字,以至让法庭内所有的人都可听到哀号声。
  法庭、检方、辩方所有的人立即停止询问,为了不让陪审团听到这些意外的感情悲痛而影响审理,法官立即宣布休息,让陪审团进入休息室,她本人立即由法庭内室走到外面,立即命令法警扶痛哭不能自制的纪母进入法庭内办公室休息,检方莫可立即让纪家的民事律师杨心本入内安慰,法庭顿时一阵大乱。当刘香兰进入室内,在走廊外仍可听到隐隐的哭声。
  在休息过后,刘香兰没有进入法庭内旁听,法官欧丽瑞向陪审团说明,必须要维持公正,不要受到风波影响,因为这种事对于被害人和被告的两个家庭,都是同样可悲的,必须维护公正。
  坐在被告席上的林黎云,则表现出非常冷漠的神情。
  8月10日,检方传召第3名重要证人富勒,以初步证明纪然冰的遇害时间。
  橙县警局刑事专员富勒专门负责现场证据的收集,他在作证中指出,8月19日他抵达现场,与另一名现场拍照的证据专家雷兹一起,在早上6时多才获得法院的搜索令,得以进入现场。作为DNA证据的纪然冰左手臂上咬痕唾液,就是富勒在现场搜集的。
  富勒在进入现场之后,就意识到此案中的现场证据极为重要,两条人命却没有目击证人,要追查凶手必须靠现场证据,因此当了6年刑警的富勒在取证中就格外小心仔细。
  富勒在作证中指出,纪然冰左胸和腰部的大片血渍,包括地毯上的血渍,他看到已呈干性,初步推断为24小时之前的谋杀案,由于富勒看到纪然冰的内裤被褪到大腿部,初步研判可能与性攻击有关,于是,他按照以往处理这类案件的惯例,特别注意尸身及周围的分泌物。富勒从纪然冰的下身、内裤及地毯上均采集到了分泌物,并且用刑事采证专用的紫外线探索附近的毛发或液体。当他在纪然冰的左手臂的咬痕中,看到有反光时,便非常专业地用棉花采集了留在咬痕中的唾液,而这正是导致警方用DNA破案的唯一证据。
  富勒还指出,在命案现场大门的平台上,由极细小的血珠形成一个扇形区域,从血迹的外观可推测出,是血从身上喷出来的痕迹,而在前门外侧也有一个椭圆形的小血珠区,可能是血喷上门后的痕迹。
  富勒的证词极为重要,检方对命案的推测是纪然冰去开门突然就遭到凶手的袭击,用刀刺纪然冰左胸,血喷射出来,溅到门外。而他采集留在纪然冰左臂上的唾液,经DNA核定,正是林黎云咬了一口后留下的。
  紧接着登场的橙县警局刑事化验室鉴定专家哈德曼则对唾液中的含DNA进行了详细的分析。为了让陪审员对于深奥的DNA理论不致感到难以理解,检方特意用各种彩色图表来进行解说。获法学博士的哈德曼在解说中指出,橙县警局所用聚合连锁反应(PCR)是目前世界上最先进的检测DNA手段,明确无误地将唾液中的DNA指向林黎云,其误差率只有十万之分一。
  由于辩方已在开场陈述中承认林黎云确实到过纪然冰公寓,并与纪然冰在搏斗中咬了纪然冰一口,从而在左手臂上留下唾液,对于这项证明并不进行多方面的反驳,使得这一在地方法庭初审和高等法院中预审时纠缠不清的证据轻易过关。
后一页
前一页
回目录
回主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