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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六 针锋相对 心领神会


  8月1日。
  第一个出庭作证的是纪然冰的姐姐纪然波。
  亭亭玉立的纪然波一走上法庭证人席,就受到全场陪审团、法官、检辩双方以及旁听席上所有旁听者的注目。自称比妹妹纪然冰矮两公分的纪然波,身着黑色连衣裙,瓜子脸上嵌着一对杏仁般的黑眼珠。在法官面前举起右手宣誓:“我所作证的一切,都是真实的。”在法庭上作证的人都先要宣誓,宣誓完毕如果所回答的问题中有撒谎,便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纪然波坐上证人席,在一名法庭指定的中英文翻译的传译下,接受检察官莫可的询问。
  纪然波表示,在案发之前,她从来没有看见过林黎云。但是,1991年5月,曾数次接到林黎云以彭太太的身分打给她的电话,要她将当时在上海程远电子公司工作的纪然冰带回家,并曾在电话中威胁说,如果纪然冰不离开彭增吉在上海的程远分公司的话,“她将不会放过纪然冰”。
  纪然波在作证时说,1990年底,她应纪然冰的要求,陪同妹妹来到上海,共同住在上海希尔顿饭店,并见到了彭增吉。当时纪然冰还没有决定是否要到彭增吉的公司上班。在上海住的期间,纪然冰姐妹曾去购物……辩方律师薛曼紧追着插问购物的钱是谁支付的。纪然波坦然说,是妹妹支付的。但她承认,在上海住饭店的钱则是由彭增吉支付。薛曼又紧追:“那么,你们两人到上海的来回机票的钱是谁的?”纪然波答道:“是我妹妹买的。”薛曼问:“那么你妹妹当时在哪里工作?”“王朝大酒店。”“每个月工资多少?”……
  检察官莫可立刻提出抗议,他说,证人应以本人亲眼所见、亲耳所闻的知识为回答内容。上述问题已超出纪然波的知识范围。
  精明能干的莫可则立即抓住薛曼提出的“彭增吉行凶论”,所谓“咬人并非杀人”,询问纪然波有关纪然冰洗澡的习惯。
  在场旁听的人对于莫可突然问起纪然冰洗澡的习惯感到奇怪。
  纪然波指出,在纪然冰来美国之前,她与纪然冰在青岛的家中同住在一个房间,对于纪然冰的生活习惯非常熟悉。她说,纪然冰非常爱好洗澡,每天临睡之前都有洗澡的习惯,有时甚至早上还要洗一次。纪然波说,纪然冰早上的习惯是,先要梳洗打扮好之后,才去做其他的事情。
  这次轮到辩护律师薛曼来抗议莫可的询问,薛曼说,检察官的问话与本案无关。
  但法官欧丽瑞却让莫可继续问下去。
  很清楚,莫可问纪然冰每天洗澡习惯,正是要打破薛曼的所谓“咬人者并非杀人者”理论,如果按照薛曼的理论,林黎云于17日去纪然冰家中大吵,并咬了一口,并未杀人,而彭增吉在18日自香港飞来杀了纪然冰。那么,莫可从纪然波口中问出来的“纪然冰每天洗澡论”则正可击败“咬人者并非杀人者”,纪然冰每天晚上洗澡,在当天即将咬痕中留在手臂上的唾液洗掉了,第二天被杀害之后,就不可能在法医的镭射光下照出那一小片绿色的唾液光影了。
  薛曼为了反击检察官的这一招,在接下来的交叉质询中问纪然波:“你最后一次与纪然冰生活在一起是什么时候?”
  纪然波回答:“1992年8月。”
  薛曼再问:“自此以后,你是否再度与纪然冰见面?”
  纪然波回答:“没有。”
  而纪然冰是于1993年8月遇害,这一年的时间中,纪然波从未与纪然冰见过面,也不知道纪然冰的生活习惯是否改变,更不知道林黎云与纪然冰冲突之后所做的事。
  这一来一往的交叉质询,有点像中国武术中的拳脚过招,全部是围绕证人的证词进行,双方并不发生正面的争辩,但其中蕴含的激烈的针锋相对,使陪审团都能心领神会。
  薛曼的反击是很明确的,纪然波所了解的纪然冰每天洗澡习惯是在她被害之前的一年多,来美的生活习惯则不能排除纪然冰保留唾液痕迹的可能性。
  然后,薛曼开始集中询问纪然波有关彭增吉与纪然冰合办公司的情况。
  纪然冰自1992年4月被迫离开彭增吉在上海的程远电子公司之后,于7月去青岛成立捷安捷电子公司。当时注册资本为50万美金,由纪然冰、彭增吉、马乐伯三人作为该公司的董事,该公司计划在一年之后,兴建面积3000平方公尺的两层楼厂房。但纪然冰怀孕之后,于8月份即赴美,遂委托纪然波为捷安捷公司总经理,在薛曼出示的一张印有捷安捷电子公司信纸上,称纪然冰为该公司雇员,而纪然波以总经理的名义签字,并显示当时纪然冰仍支领该公司的薪水。而在纪然冰租房的表格上,纪然冰在职业栏中填写“自雇”,每月收入为2000美金。
  纪然波作证中指出,在命案发生前两个月,即1993年6月,彭增吉就向她索回青岛捷安捷公司的钥匙。在命案发生之后,彭增吉与她为了安葬费用及捷安捷公司的财务而发生争执,彭聘请律师,要她交出所有文件,并将纪然波辞退。
  薛曼还就中国大陆未婚先孕的情况向纪然波进行了解,纪然波指出,大陆并未禁止未婚先孕,未婚怀孕者不论是要堕胎或生产,都可获政府的医疗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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