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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审判与我们



             ——3O年代的教训

             亚历山大·雅科夫列夫

  1938年1月2日至3月13日,苏联最高法院军事法庭审理了一起刑事案件,确认所谓的“右派托洛茨基反苏集团”成员犯有极其严重的罪行。这些罪行是:背叛祖国,破坏行为,暗中捣乱,谋杀谢·米·基洛夫、阿·马·高尔基、维·鲁·明仁斯基,阴谋杀害弗·伊·列宁。受到审判的共21人。18人被判处死刑,3人被长期剥夺自由。

  1988年2月4日,苏联最高法院全体会议一致通过了关于取消判决和撤销尼·布哈林、阿,李可夫、赫·拉科夫斯基、阿·罗森霍尔茨、M·切尔诺夫、N·布兰诺夫、J·列文、N·卡萨科夫、B·马克西莫夫—季科夫斯基和N·克留契科夫等人案件的决定。在这之前,曾撤销了对其他十个在1938年案件中受审的人的判决。恢复了N·谢连斯基、B·伊万诺夫、n·估巴列夫、厂·格林科、O·霍贾耶夫、C·别索诺夫、N·普列特尼奥夫、H·克列斯京斯基、A·伊克拉莫夫、B·沙兰戈维奇等人的名誉。在这一案件中有关F·雅哥达的问题,苏联监察院未提出异议。

  在我们面前放着一本1938年出版的有关这一案件的法院判决总结。起诉人安·亚·维辛斯基的讲话。见证人的证词和被告人的供词。辩护人的发言。被告人的最后讲话……

  在翻阅这一文件时,一种奇怪的、沉重的感情控制了我。这一诉讼案件的所有参加者毫无例外地谈得很一致,很谐调,谈得都一模一样。此外,被告人本人都指责自己犯有最严重的罪行。每个人都进行自我揭露,都谴责自己,都表示仟侮。谁也不同起诉人和见证人争辩,谁也不想去推翻哪伯是一小点对自己有害的证据,而只是对这些证据进行补充。完完全全的自我认罪!

  这一诉讼案的特点是:在整个诉讼程序中,检察长完全占据着统治地位,他主持和左右着整个程序。起诉人进行揭发和谴责,其他人只对他附和。听不到法官的声音。辩护人只是请求宽恕。没有法庭辩论。没有双方的辩论,没有论证,也没有反论证,没有对证据的调查。没有专家参加诉讼程序,也没有任何鉴定。他们到底是为什么呢?被告人进行详细的描述,说他们自己是些什么样的坏蛋。

  这使我产生这样的印象:这是一幕经过精心策划、预先排练好的闹剧。

  被告人被指控犯有十恶不赦、罪大恶极的罪行——似乎他们准备把乌克兰出卖给法西斯德国,把远东出卖给日本。他们被宣布对牲畜得瘟疫、对事故、对拙劣制订的计划、对失误负有罪责,甚至对当时这一困难时期的一切自然灾害、歉收、一切不幸和灾难都负有罪责。他们被指控犯有破坏耕地和轮作制,扩散“猪瘟”和“马的贫血病”,拖延亚麻联合企业建设,“毁坏”牧场,破坏性地消灭苴蓿草等罪行……医生被指控犯有杀害病人罪,因为他让病人在炎热的四月天的中午睡在花园的长椅上。其他被告人被指控通过在办公室内喷洒水银和酸的溶液的办法毒害负责人。所有被告人对这一切都承认了……

  这怎么可能呢?

  一切革命的伟大活剧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它们都是为了美好的未来而同过去决裂。世界划分为善恶两极。革命斗争的痛苦与牺牲使得为未来幸福而采用的暴力行为变得神圣高尚。政治斗争所固有的范畴和概念具有一种重要的特征;它们要末标志着黑暗谬误和罪恶,要未标志着真理、光辉照人的善良和值得为之奋斗和牺牲的革命的理想。经过破坏、摧毁和打倒之后,应该继续朝前走。应该建设、创造、发明。列宁在使国家现实地转向和平发展轨道中的作用是众所周知的。在刑法领域,这意味着从“红色恐怖”和公开的镇压阶级敌人转向法制。

  列宁去世以后,政治范畴和口号的炽烈的力量被自私地用来争夺个人的权力。在“对领袖迷信”的条件下,滥用政治权力的现象也反映在刑法领域。

  在社会中人为地制造了并积聚着一种对革命成果造成不祥威胁的感觉。这一威胁被人格化了,体现在其狡诈的载体(“人民的敌人”)身上。甚至为革命忠心耿耿的效力,也被解释为坏人的可耻的伪装。这一威胁被赋予全面的和无孔不人的性质(“敌人的巢穴”)。

  既然是同所谓的最凶恶的敌人作斗争,那末,斗争手段的选择就成为次要的问题了,对证据也用不着关心了,甚至根本就把这些作为“腐朽的资产阶级自由主义”残余而抛弃掉。这样自然就在审问中采用非法的手段。

  那些没有做到一接到信号就向被指定的“敌人”猛烈攻击的人,就成了“人民敌人的帮凶”。而那些被划为“人民敌人”的人,就被开除出社会,变成永世不得翻身的人(连同自己的亲属、朋友,甚至于熟人)。不承认自己有罪的人被认为是危险的人,因为他未“缴械投降”。承认有罪的人必须“供出自己的同伙”。“有问题的人”的范围扩大了。结果是,惩罚体制挚生出“敌人”,而这些敌人的“存在”反过来又为这一体制提供了佐证并使之进一步扩大。

  当时制定的残酷的、毫无人性的刑法法典进一步加剧了30年代的违法行为。

  1932年通过了一项法律。根据这一法律,凡侵占、盗窃国家、农庄和合作社财产者一律处以死刑。在“宽大的条件”下,死刑可以用剥夺10年自由来代替。从1935年开始,12岁以上的人都可以用这法律来处治。从1937年起,犯有这种罪行的人改为剥夺25年自由。根据当时人提供的证据,当时采用的刑事镇压方法的特点是:“大量追究劳动人民的责任”,曾发生搞“被镇压者数量的指标竞赛”,“大量查办和审讯农庄骨干”,“就一些微不足道的罪行和细小的失误而追究刑事责任和采取镇压行动”。

  今天我们应从过去吸取政治的、道德的和法制方面的教训。

  当前,党已通过有关民主化、建立法制社会的方针。这种法制社会有能力可靠地使公民权利和自由不受任何人的专横的侵犯,不受违法行为的破坏。从党的这个方针中,我看到,我们已经吸取了最重要的政治教训。我们在这方面还有许多事情要做,但这一进程已经开始了。苏共中央政治局成立的有关进一步研究30—4O年代和50年代初镇压情况的委员会的工作、苏联最高法院全体会议为1938年“莫斯科诉讼案”牺牲者恢复名誉的决定,这些都是这方面工作的一部分。根据新思维所制定的相互联系、相互依赖、在许多方面是完整统一的世界的构想,苏联外交为同外部世界建立友好关系,最大限度地降低相互敌意和猜疑而采取的实际行动,具有极其重大的意义。

  道德的教训表现在这样一个简单的结论之中,即任何目的,那伯是最崇高的目的、思想和原则,都不应该成为可以不择手段的理由,都不应庇护残忍、下流和撒谎。因为,错误的手段不可能达到正当的目的。还有一个教训: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为,迟早总会被揭露出来的。当年使用的这些非法手段,意味着对社会主义理想的背叛,意味着用个人的权欲来偷换伟大的目标。

  我们也在吸取法制方面的教训。

  刑法体制的社会成熟程度的标志是清醒地承认某些原则。过去那些年代,由于放弃了这些原则,使得下述情况成为可能:无辜者受到惩罚,诬告别人的罪犯飞黄腾达,审判机关蜕变成为专横肆虐的工具。

  经验告诉我们,刑法的现实目的是保持和保障社会公正所需要的限度。这种限度只有在下述情况下才能取得,即。法律只能包含最小数量的真正的危险行为,并准确地根据罪行来量刑,要明确地意识到,只是在不得不惩罚的时候才进行惩罚。因为,惩罚的本身就是制造痛苦,就是“行恶”,尽管它是被迫进行的。没有惩罚是不行的,但如果不加选择地(更不用说带着感情地)采取惩罚措施,就只能瓦解人民的法制观念,助长厚颜无耻,破坏整个社会主义社会。不公正的法律可以使人畏惧,但不可能赢得人们的尊重。其结果只能增强社会意识中的残暴凶狠和冷酷无情。

  在刑法体制的文明增长的各种标志中,有三个特点可以立即看到:由根据“初步怀疑”便进行惩罚演变为只有取得过硬证据之后才进行惩罚;在调查罪行的过程中,由根据被告人的口供(或逼供)过渡到根据由严格合法手段取得的客观证据;区分起诉者和法宫的作用;起诉人同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权利平等;法院的决定性的中心作用。

  对于法律思维来说,没有被证实的东西,等于不存在。公正判决只存在于这样的法律思维在法庭上取得胜利的地方。只有把克服困难、千方百计寻找证据(物证和文字证据)作为侦查主要要办的事,才能作出公正的判决。看来,最不能容忍的是这种情况:侦查者权力很大,法官的作用不怎么看得见,而辩护人或者没有或者软弱无力。

  当法官和两个陪审员三个人就可以决定被告者命运的时候,这种程序也未必使人满意。因为人数是如此之少,如要致人于死地,三人中有两票就足够了。上世纪末,这种问题在俄国要由12名宣过誓的陪审员的多数票来决定。如果票数是一半对一半,问题就要以有利于被告者的结果解决。

  刑法的历史命运是独特的。就其实质而言,它应同罪犯发生关系,也就是说,它同大多数公民没有关系,只同少数犯罪分子有关系。但正是在这里,正是在对待这些人的态度中,可以十分明显地反映出对整个社会来说是非常实质性的东西。这里可以反映出社会的文明程度,对法律和人的合法利益的尊重,对人格的尊重。因为,如果这里“正常”的话,那么完全可以相信,所有地方都是正常的。反之也一样。正如我们的令人痛苦的教训所表明的,如果在这方面是目无法纪和专横枉法的话,那么社会就处在危险之中:一切都善恶不分,一切不取决于自己的善心和罪恶(更有甚者,诚实和单纯的人比狡猾和无耻的人受到更多的损害)。让我们提高警惕,让我们在刑事案件中严格注意对个人权利的保护。“当然,为了严格遵守权利和竭力保护权利,有时会使罪犯借此隐藏下来。那就让他去吧。一个狡猾的贼漏网,总比每个人都象贼一样在房间里发抖要好得多。”这是亚历山大·赫尔岑说的。

  ……在“人民敌人”的诉讼案中出现的骇人听闻的暴行,不能看作是对审讯的“歪曲”和司法制度中的“缺陷”。这根本就不是审讯,这是“反法律行为”。我们能够,而且应该从过去吸取教训。现在已经在吸取教训。我们大家和每个人都应该吸取教训。要知道,我们今天掌握着未来。

  (原载苏联《莫斯科新闻》周报,1988

  年第7期,1988年2月14日。叶军译,曹特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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