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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蒙斯特法庭的判决书(节录)
在女中学生克丽斯蒂娜被指控触犯有关麻醉药物管理法令一案中、被告犯有多次非法私购麻醉药品以及偷漏税收等罪行。法庭根据未成年者的有关规定暂缓宣布对其判刑。理由是:被告在13岁以前发育均属正常,其智力也高于儿童的中等水平,因此,她本人完全明白私购海洛因构成犯罪行为因而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是,我们也有充分证据认为被告在1976年5月20日(她的刑事责任年龄)之前就已经染上吸毒的恶习。但是这一点不能为她开脱罪责,也无法否认她已经具备意识到这是一个犯罪行为的能力。在此期间,被告已经意识到自己的处境,并且主动努力戒毒。因此,她完全可以明白对她的品行所做的处分的性质以及当局由此可能采取的行动。
关于她将来情况如何,至少从目前情况来看,其征兆是有利的,尽管不能排除再度堕落的可能性。对被告悔改的进展必须严加监督,尤其是在最近一个时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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