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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中心的“红马甲”岳峰,为炒股而骗取数家证券公司人民币共计4500万元,造成国家实际损失人民币330多万元。这是迄今为止我国证券业内最大的一起诈骗案。 1994年8月26日上午,上海证券交易中心。只听到报价声和电脑键盘的敲击声。 突然,一声惊呼:“谁动过我的电脑?”江苏农行证券交易员一脸的紧张与严肃。原来,就在他上厕所的功夫,有人擅自在席位上做了手脚,用申银公司的名义以每股99元的价格买进广东广信基金198万份,而此时,该基金的价值仅为1.94元。好在申报尚未成交,他当机立断撤消了这份报价。经周围席位上交易员回忆,申银公司的原交易员岳峰刚才在这个位置上坐过。 会不会是他呢?他是申银公司的职员,为何又要报天价坑害自己公司呢?江苏农行证券交易员立刻将此事向场内管理员做了反映。 当管理员将已离场的岳峰重新唤到交易所询问此事时,岳峰承认这是他有意行为,为的是最近公司在没有任何原因的情况下要调动其工作,伤了他的感情,故想在辞职以前报复公司。 然而,如果这一报复实现的话,后果会是如何呢?作为“红马甲”的他对数字的概念应该是清楚的:那将造成申银公司近两亿元的亏损。 岳峰的报复行为中途夭折了,但是申银证券公司上下仍然受到极大的震动:一次小小的人事调整竟会引起如此大的“杀身之祸”? 9月27日,虹口公安分局赶赴申银公司对岳峰收容审查。按规定,公安人员对岳峰的随身物品逐一进行了检查。 这时,岳峰皮夹内的两份盖有公章的合同引起了公安人员的注意:一份是中国银行上海信托咨询公司证券部(下称中行信托)向兰州信托投资公司上海证券业务部驻武汉办事处(下称兰州上证)回购2000万国债的合同;一份是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粮油期货部(下称中创粮油)向广西上海证券业务部(下称广西上证)拆借500万资金的合同。 岳峰尽管是新中国首批“红马甲”之一,业务较熟,名气较响,毕竟只是申银证券公司一名普通的业务员,何以身上带着这么两份大额合同? “你能解释一下这两份合同是怎么回事吗?”提问单刀直人。 “这……这……”岳峰的脸一阵红一阵白老半天,终于拗不过公安人员盯着他的那犀利的眼神,交代了其为炒股而以两公司名义私借资金的部分事实。 当日,公安人员在岳峰的办公桌里搜查到一枚私刻的“中行上海信托证券部”的公章。 显然,岳峰的问题已不仅在他当初解释的为泄私愤而突发欲念并实施的报复行为一桩上,更严重的还在后头。岳峰被“请”进市公安局。 检察机关审查查明:1994年5月,岳峰以申银公司国际业务部名义与“中创上证”签订了为期三个月回购2000万元国债的有价证券协议书,从该部骗得人民币2000万元。岳峰将这笔钱或用于还债,或转借他人,或留下炒股。 1994年8月,协议到期后,岳峰因炒股受损无法还款,又以“中创粮油”名义与“广西上证”签订了为期两天,拆借人民币500万的协议书,将骗得的钱款用于归还“中创上证”。 9月,岳峰仍无法还清借款,便又用“中行信托”的名义与“兰州上证”签订了回购2000万国债的有价证券成交协议书,又一次骗得20O0万人民币,并将此款划人“中创上证”还款。 案发后,经公安、检察机关多方追缴,仍有330多万元损失无法挽回。 那么作为申银公司国际业务部一位普通的“红马甲”岳峰怎么会有如此能耐,轻而易举地数次骗得资金,使450O万巨额资金在4个月不到的时间内流进他的帐号,凭他支配? 岳峰作为证券业的“元老”,亲眼见到那一幕又一幕一夜变“富翁”的例子,心态是不平衡的。于是,利用职业之便,他也偷偷炒股。但是尽管他平日对股市及债市的分析头头是道,真做起来难免也会有“失足”的时候。 1993年10月8日,岳峰经中国信息信托投资公司上海证券部(下称信息信托)原经理王某同意,在该部以“程伟勇”之名开了帐户。此时,他并没有多少资金可以操作。于是,从1993年12月到1994年1月,经王某同意,岳峰陆陆续续在“信息信托”采用抛空国债的方式(没有实物券,以卖空形式获取资金)获取资金用于炒股。然而,连岳峰自己都没想到,到94年3月,他已欠“信息信托”补购国债款204万元。正值上海证券交易所查库,王某无法应付,只能通知岳峰赶快筹钱填补亏空。204万!这个数字对于岳峰个人收人来说,是个天文数字。怎么办? “如果有一大笔资金供我操作,一定会翻身把亏空补上的。”岳峰很自信,他以为问题不在这,只要有资金照样会赢回来的,问题是哪里筹得这笔钱呢? 1994年5月的一天,在上海证交所交易厅内,岳峰碰到了“中创上证”的经理孙维华。 孙维华与岳峰早在92年就认识了,当时孙维华刚从北京调到上海,而岳峰已是申银国际业务部场内红马甲,是B股交易场内交易员。俩人年纪一般大,都只二十五六岁,平时交往比较投机。 此次,由于“中创上证”增设了交易席位,“红马甲”不够,孙维华便亲临交易所,见岳峰也在,便上前攀谈起来。当时股指已降到5OO多点,俩人一致认为这是底部了,如果有资金投人的话,一个来回肯定有丰厚的利润。一个无心,一个有意。岳峰抓住机会向孙维华提出了借钱之事,暗示有意人市。 “多少?”孙问。“200O万吧。”岳峰狮子大开口。 “老实说,‘中创上证’现在没钱,要的话也得向‘北京中创’借,再说接款单位牢靠吗?”孙维华有些为难。 “当然牢靠,我是替我们申银国际业务部借的,我们愿意以19‰付息,借三个月,你看有办法吗?”岳峰顺口编了个谎话。 见岳峰迫切的样子,又念老朋友之情,加上利息高于当时通行的16‰,接款单位又是申银这样的大公司,孙维华没再推脱,答应了。 5月13日,孙维华将一份签有自己的姓名,盖有公章的 中创上证”与“申银国际”以19‰利息拆借2O00万资金,借期三个月的有价证券成交协议书交给了岳峰,嘱岳峰尽快填好。 原来,就在那天答应岳峰后,孙维新就打电话将此事向上级主管单位“北京中创”证券业务部经理胡某汇报,胡也觉得申银公司信誉较高,且利息又高,便同意出借。由于当时“中创上证”、“北京中创”都没有这么多钱,便由“北京中创”出面到天津资金市场以16%的利息拆借到2000万资金。随后,“北京中创”与“中创上证”签订了“内部”的有价证券成交协议书,并以加急电汇形式将资金汇到上海。 再说岳峰拿到合同后大喜过望,迅速赶回申银公司国际部,乘保管公章的交易主管不在,在合同上私盖了申银国际业务部的公章。随后,他填好的相应内容,假冒申银国际业务部经理陆文清的签名将合同交给孙维华。5月16日,“北京中创”的2000万资金进人“中创上证”帐户。 有人事后给岳峰算过一笔帐:岳峰借款的三个月正是股指强劲反弹牛气冲天的三个月,上证指数由500多点上升至1000多点,如果岳峰将私借的2O00万全部投人股市的话,他不仅能将所欠的债还清,还能赚1000多万元。 然而,岳峰不仅没发起来,反而漏洞越补越大,因为岳峰重新调配了这笔巨款的用途! 5月18日,岳峰指令孙维华把75O万划入“广西上证”名为吴迪的帐内。据以后查证,其中408万他留作炒股,其余均借给了朋友。5月19日和20日两天,由于孙维华打招呼,岳峰又将60O万分别借给孙的朋友潘某与周某。5月23日,岳峰又指令将250万资金划人“信息信托”“程伟勇”帐户内,除还债外,其余连同“广西上证”“吴迪”帐内划来的40万共78万借给了“信息信托”业务员丁某。5月26日,岳峰再次假盖申银国际业务的公章,以申银国际业务部的名义指令“中创上证”将剩余的400万全部划人该公司的名为“吴迪”的帐户内。后经查证,这笔钱经岳峰同意后于8月初又借给了潘某。 三个月的时间转眼就到,8月13日合同期满了,而此时岳峰却无法筹措到2000万资金,因为借出去的钱除孙维华的朋友还进了300万,其余都没收回,而自己炒股因透支又被“信息信托”强行平仓损失了几百万,怎么办?“借鸡生蛋”不成,反而连“鸡”也保不住了。 为了稳住孙维华,岳峰又一次想到了借钱还款。 一天,岳峰找到了其朋友孙某(孙当时是“中创粮油”的经理),对孙说:“我要到外单位商量借些钱,想请‘中创粮油’作担保,并想借用一下公章。”“中创粮油”的孙经理并不清楚岳峰另有企图,便将公章借给了他。 8月27日,岳峰又找到“广西上证”经理吴某,以“中创粮油”名义向其公司商借500万资金,借期二天,因为岳峰在94年5月间曾为“广西上证”解决过四、五千万元的“头士”,所以,吴某念旧情爽快应允,随即签订了借款协议书,岳峰在协议书上盖上了“中创粮油”的公章,并指令将该款划人“中创上证”帐户内。 岳峰使孙维华对其还款能力深信不疑。 但是这500万是短期借款,并不能完全解决问题,孙维华虽讲义气,但也讲公事公办,毕竟是这么一大笔资金啊。一不做二不休,岳峰准备再冒险借一笔款子把“中创上证”先对付了。 据岳峰以后在检察机关的交代:其最初在“信息信托”炒股亏了200多万,是该公司交易员丁某私自动用其帐户操作失误所为,因而以后谈到借款补亏损,丁某一直帮着找接款单位。 于是,这边被岳峰催急的了某报了个接款单位“中行信托”,那边,岳峰又找到孙维华,请他再帮忙拆借20O0万。 “帮忙借款是可以的,但必须把我公司的钱先还上。”急于讨到钱的孙维华又一次轻信了岳峰的谎言,以为岳峰真是替“中行信托”来筹款的。 9月3日,孙维华打电话到武汉,找到了“兰州上证”驻武汉办事处经理颜某,提出“中行信托”借款一事,形式是国债回购,并称把借款划入“中创上证”帐户。 “可以,但需签订合同并要有中行信托的划款委托书。”颜某叮嘱。 经孙维华中转,岳峰拿到合同后即冒用“中行信托”经理的名义在合同上盖上了用非法手段获得的假公章。 9月6日,“兰州上证”的2O00万资金顺利汇到了“中创上证”的帐户上。 拆东墙补西墙,岳峰似乎终于松了口气,但是,仅仅两天的时间,岳峰就因报复行为被公安机关收审,而意外发现其盗用一些公司名义私自拆借资金炒股的行为,东窗事发。 这一案有很多问题值得我们思考,其中主要方面为: 其一,证券从业人员不允许个人参与国债期货炒卖,这方面的法规已有明确规定。岳峰能在三家证券公司开设帐户炒股,尽管是假借他名,实则自己炒股是证券公司心领神会的。证券公司为他开了方便之门的同时,也为他开了犯罪之门。 其二,岳峰的诈骗行为发生在资金信贷的过程中,不仅侵犯了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还侵犯了国家对信贷资金的管理秩序,危害了信贷安全。现行法律规定,除商业、银行房地产信贷业务有条件地允许个人参与外,个人不得参与资金信贷。但目前,国内一些金融机构对于抵押。担保等贷款形式认识不足,在执行中有疏漏,使一些智能型罪犯有机可乘。 其三,岳峰因操作失误炒股亏空,却宁可挖肉赔给别人,也不愿让别人看出他的失误。明明是周转不灵,别人要借款也慷慨解囊,苦苦支撑着大款的面子,以显示自己的能力,享受着一种成就感。同时长期在股市工作所滋生出的投机性,心中常涌动着“搏一次”的冲动。这种冲动和虚荣的心理是他走向犯罪的内在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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