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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知识产权第一案内幕


  1997年7月25日,号称中国知识产权第一案的王码电脑总公司与东南技术贸易总公司的五笔字型专利权纠纷一案,经过长达5年的审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于在判决书上写下最后一笔:东南公司胜诉,王码公司败诉。
  北京市高院判决:撤销原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北京市王码电脑总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诉讼费与二审诉讼费,由北京市王码电脑总公司负担。
  对北京高院的判决,东南公司与王码公司反响都十分强烈,但意见却大相径庭。胜诉方东南公司总经理杨元惺表示:“长期以来,王码公司以侵犯五笔字型专利为名,今天告这家公司,明天又要告那家公司,然而法律是公正的,任何人也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经过几年风风雨雨,今天正义终于得到了伸张,错案终于得到了纠正。在此,我们对公正的法律致以崇高的敬意。”
  败诉方王码公司总裁王永民对此判决大为不满:“这是一个不折不扣的冤案,这个冤案将会阻碍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和健全。如果稍作修改就算是另外一个发明的话,谁花那些长年累月的辛苦和心血去发明另外一个东西?五笔字型第三版和第四版技术几乎都是我一个人多年的心血及智力劳动的结晶,所有的科研日记都证明了这一点,我会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在有生之年将不遗余力地去澄清这一案件。”
  这起一波三折的重大案件,内情究竟如何?

  五笔字型:一个“神话”传说

  这场史无前例的纷争,源于中国最广泛使用的汉字输人技术——五笔字型。
  提起五笔字型,人们自然会联想起王码,在人们的心目中,五笔字型就是王码,而其唯一发明人就是大名鼎鼎的王永民!然而,五笔字型,这个解决了汉字输人难题、重铸汉字辉煌的“一部科学史诗”是怎样演义出来的呢?
  1978年,河南省南阳地区科委一位名叫王永民的年轻干部开始经管一个被称为“汉字校对照排机”的科研项目。这是南阳地区印刷厂等单位搞的一个课题。课题组的成员有对汉字颇有研究的尚群章等人。据王永民自己说,当时他正是风华如炽,雄心无寄。从王永民以主管部门干部的身份过问这项研究项目开始,中国的汉字输人技术引出一个十分曲折的“五笔字型”故事来。王永民自己说:“‘五笔字型’的故事像一部长达13年的电视连续剧,其间的社会环境、人际关系、个人奋斗、韬略决策,点缀着戏剧性的偶发事件,说它是一部科学的史诗,也许并不过分。”
  王永民管了一段“汉字校对照排机”课题之后决定去寻找一种更好的方案自己干。正当王永民苦苦寻觅没有结果而焦躁不安的时候,河南省科委把应邀到郑州讲学的著名语言文学家郑易里先生介绍给了他,79岁高龄的郑老先生有一个以多年心血研究出来的汉字输人编码方案,正苦于无处实施。这对于多方寻觅仍不得其门而人的王永民真是求之不得的好事。时至今日,王永民仍言必称郑易里先生为自己的文字学启蒙老师。
  1980年4月16日,郑老先生应邀亲临南阳,讲学并介绍自己的编码方案。同年,南阳科委正式立项,实施郑易里先生的“96键汉字编码方案”,课题的名称即为“汉字编码键盘”。王永民成为课题组的主管,成员有尚群章、胡明有、江建华、赵霞等技术骨干。1980年10月课题组将郑老设计的96键编码方案压缩为62键,随后课题组即告解散,但王永民留下了胡明有。
  1981年,这一课题改名为“汉字编码技术研究”,由省科委再次立项。仍由王永民负责,组员有胡明有、华远善等。1982年2月,课题组完成了“62键汉字编码方案”的键盘。键盘设计由胡明有具体负责,但这一成果在上报时却未将其列为第一主要完成人。胡明有因此离去。胡明有走后,又增调徐世营、赵庆远、张道政、常胜敏为研究人员。
  1982年9月底的一天,张道政在华远善的带领下来到课题组上班。年仅19岁的张道政看着满屋子的卡片和忙忙碌碌的人们,心中一片茫然。因家境贫寒,张道政被迫放弃了高中毕业竞争名牌大学的机会,根据模拟考试的成绩提前一年上了大学——新乡师范学院,毕业后分配到河南内乡师范教学。此时被借调来搞发明创造,张道政的心情无疑是十分欣喜的。他工作勤奋,少言寡语,颇得大家好感。对王永民等,张道政言必称老师,对早已熟识的华远善则称华叔叔。
  王永民当时也许不会想到,这个嘴角刚显出有点毛茸茸的孩子,日后会成自己最强劲的挑战者。
  课题组人了兴旺,1982年底又搞成了36键的“六笔字型汉字编码方案”。
  张道政调来之后,创造了一套计算机辅助设计编码方案的方法,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以前用手工劳动的方法,调整一次方案需5个人干半个月,使用计算机几个小时就可以完成了。
  36键的编码方案完成之后,仍然不能很好地在普通计算机键盘上使用,课题组又继续进行26键的编码方案的研究。1983年元月,研究取得了突破性进展,26键的“五笔字型汉字编码质性的进步,因为:第一,第四版的字根比第三版减少了21个;第二,第四版所有字型比第三版减少了一种;第三,第四版宇根在键位上的分布与第三版相比有较大的变化。
  王码公司也不示弱,1995年5月9日的《王码电脑》上推出了据称是最权威的专家的最权威的意见。这个意见是1994年12月回回日的一次会议上形成的。
  由五位专家署名的“纪要”在主要方面同汉字编码委员会的意见相左。其意见和基本特点是强调第三版编码的“完整性”,反对将这一方案仅理解成220个字根这一个“点”。但此间人士注意到,这个“纪要”回避了他们理解的第三版的必要技术特征同第三版专利的规定是否一致。毕竟,第三版同第三版专利是不同的。
  从法律角度来说,我国专利法对“五笔字型”第三版进行保护的范围究竟有多大呢?有关法律专家也提出截然不同的意见,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郑成思教授等专家提出,在“五笔字型”专利诉讼中,要判明是否侵权,关键是搞清楚我国专利法对“五笔字型”第三版进行保护的范围有多大。我国法律对此的规定是清楚的。中国专利法明确规定,“发明专利的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据此可以认定,“五笔字型”第三版的保护范围应该说是“采用经优化(优选)的220个字根构成简繁汉字和词语依形编码的编码体系”。以此衡量,第四版的许多技术特征已远远超过了第三版发明人的权利要求。
  中国专利法起草小组8名成员中在京的6位著名专家宋永林、汤宗舜、胡明正、郭寿康、夏淑华、赵元果以及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界权威人士刘激扬、贺儒英就此案的法律问题则提出了相反的见解。
  中国专利法起草小组组长宋永林认为,专利方案是一个体系,而不是体系中的“一个环节”,一个“点”。本案中的字根数字220不是绝对值,字根数量变化没有实质性的区别,就像一把伞有24个骨与有20个骨没有本质区别一样,除非功能产生了变化,既可做伞,又可做提包,否则应视为一样。
  中国专利局法律顾问汤宗舜研究员说,在一般的司法实践中,对专利产品的部件和位置加以改变,或者对一种专利方法的几个步骤的顺序加以变动,只要技术效果没有根本改变,仍应认为侵权。如果认为这种实质性技术特征完全相同的少量调整就不在专利方案的保护范围之内,是不符合专利保护的立法精神的。
  如上所说,8位专家的表述方法不尽相同,但其观点的共同性却是显而易见的,即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是发明的技术方案,是发明构思,它是一个范围,而决不是一个点;四版与三版不同的地方,并不构成对整体方案的改变,从专利法角度来看,两者是实质相同的技术方案,四版技术还是在三版专利保护范围之内。

  法律的选择

  由于五笔字型在国内外都有着极高的盛誉,该案涉及的范围极为广泛,其影响十分巨大,因而这一讼案堪称中国知识产权的第一大案。对于此案一审法院十分谨慎作出一审判决。到了二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更是慎之又慎进行了长达三年半的审理。
  1997年7月25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为这一长达5年的诉讼划上了句号。
  北京市高级法院二审认为:
  五笔字型汉字编码输入技术的基本原理和基础技术思想,有些是我国历史文化遗产,有些是现代他人发明并已公知的技术。三版专利的发明者虽然作出了自己的贡献,但这一专利并不能覆盖所有五笔字型技术的发明成果。三版专利的保护范围应以其申请专利时提出的独立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为准。三版专利并非五笔字型汉字输人技术的基础专利,也不是一项开创性发明,在侵权诉讼中,不允许对专利审定公告确定的专利权利要求界定的保护范围作任意扩大解释,否则,将不利于计算机汉字输人技术的发展。
  四版与三版技术属于同一类汉字输人编码体系,两者都是在民族文化遗产和现有技术基础上产生的汉字输人技术方案,两者在技术上有联系,即现有技术方面基本相同,发展的基础相同,但区别也是明显的。四版和三版的区别是实质性的,发明目的亦不相同,而且四版取得了优于三版的技术效果。因此,四版与三版专利技术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不属于等同手段替换,不能适用等同原则。
  二审法院还明确指出,一审判决脱离了判断专利侵权的基本原则,未明确三版专利的保护范围,扩大了专利保护范围。认为三版与四版是一种依存关系或从属关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依存关系或从属关系是针对两个相关专利而言的,前者是基本专利,后者是从属专利,若实施从属专利则必须要实施基本专利。三版并非基本专利,四版完全可以独立实施,两者不存在从属关系。认定三版专利权人在使用四版时愿付合理费用的情况下,不得拒绝该人使用四版技术,于法无据。在未明确东南公司侵权的情况下,判决其支付24万元技术使用费,属适用法律错误。
  最后,北京市高级法院终审裁决,东南公司虽然使用了四版技术,但三版专利技术与四版技术是两个计算机汉字输人方案,两者之间不存在覆盖和依存关系,不构成对三版专利的侵权。因此,撤销一审判决,驳回王码公司的诉讼请求。诉讼费由王码公司承担。
  这无疑是一个将产生深远影响的判决。

  (王桂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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