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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第一号著作权纠纷案始末


  1997年7月25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一纸判决,送达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所、商务印书馆。诉讼达4年之久的涉及王同亿、海南出版社的五起著作权侵权案中的一起,终因判决书上那不容置疑的判决,有了结果。判决书上写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处理结果基本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至此,这起引人注目的、目前国内最大的辞书版权争讼案尘埃落定。
  原判的结论,人们记忆犹新。1996年岁末的一天,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大法庭庄严、肃穆,引起学术界广泛关注的五起著作权侵权案在这里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王同亿、海南出版社在编辑出版《新现代汉语词典》(以下简称《新现汉》)、《现代汉语大词典》(以下简称《大现汉》)的过程中,其行为已构成对原告著作权及专有出版权的侵害,应依法承担共同侵权责任。被告王同亿、海南出版社应立即停止侵权,在删除侵权内容之前停止《新现汉》、《大现汉》的出版发行;被告须在《光明日报》上刊登向原告赔礼道歉的声明;被告要向原告赔偿损失费及因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共38万元,偿付案件受理费及鉴定费2万6千余元。性特征,就是给原告设置了座位,并非原告自己硬去“对号”的。
  辩论应该说是激烈而精彩的。
  下午4点半,法庭认为所需核实的事实已经清楚,几方的理由、意见已陈述完全,于是宣布休庭。
  参加旁听采访的记者来的不少,但报道开庭消息的传媒不多。
  转眼就是元旦,紧跟着又是春节,日子连推带操一下子就又过去几个月。法院这期间又一再转达希望,希望各方再冷静考虑,争取达成谅解。
  但当事人却认为自己已经冷静得不能再冷静了,考虑得不用再考虑了。
  于是,朝阳法院决定,1993年3月10日上午9点公开宣判。
  3月10号,和开庭的11月13号很相似。一个秋冬相交,一个是冬春转替。一样的气温,一样的景致。
  但这一次却比上一次引人注目。开庭前半个多小时,法院门前就聚集了四五十人,路过的行人也常常驻足观望。布告栏前总有一群人在看宣判通告。大车小车停了六七辆。
  依然是8点50分人场,依然是先旁听者,后当事人,最后是审判人员。但这一次的旁听人员增加了近一倍!
  9点5分,法庭宣布宣判开始,要求当事人起立。
  由审判长杨承启宣读判决书。
  记者们这次可以拍照,一时法庭内灯光闪烁,“咔嚓”声不断。电视摄像灯不时把整个大厅照得雪亮。
  判决书开头简要介绍了起诉状与答辩状主要内容,接着说明审理调查概况:王国藩的主要经历,王、古一起工作的时间,《穷棒子王国》的内容概要。
  判决书介绍了法庭查证的《穷棒子王国》中人物摹写遵化县及西铺村人物的情况。查明:“同姓不同名的有王显等3人,同名不同姓的有殷维藩等6人,姓同名中一字相同或姓名谐音的有天佑县委书记陶寿旬等6人。这些人(物)的身份等基本情况(与现实人物)相同或相近”。地名相近、谐音的有“黎明社、警钟山等10余处”。“书中主要人物殷大龙与王国藩几十年的黑布裤褂、扎腿带、黑布鞋的个人装束相同,从办合作社、当模范。当选中央委员等个人经历的主要情节相同。家里有毛主席题词,和毛主席握手的大幅照片等特殊摆设相同,家庭中有一早年丧夫的二大娘的特殊情况相同。”
  判决书说,该书发行1.2万册,售出5000册,部分损毁,库存3000册。
  判决书说,《穷棒子王国》出版后,古鉴兹将部分书赠给遵化与西铺一些干部和群众,“凡认识王国藩的人看后均认为该书写的是王国藩,是对王国藩的丑化、贬低,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判决书还提到古鉴兹向法庭送交遵化县委1978年整风材料,“主观上力图证实王国藩是应当贬斥的”。
  判决书说,法院认为“公民的正当文艺创作行为应受法律保护,但是在创作时不得损害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判决书援引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认为,“文学作品虽未写明现实人物的姓名,但是以现实特定人物为描写对象,文中有侮辱、诽谤或披露有损他人名誉的隐私内容造成不良影响的,即是侵害了特定人物的名誉权。古鉴兹的《穷棒子王国》具有上述性质,因而认定古的行为“侵害了王国藩的名誉权”。作家出版社征订单内容介绍“有侮辱性的言词”,并出版发行了《穷棒子王国》,“亦侵害了王国藩的名誉权”。两被告的行为“均有过错”。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关于“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古鉴兹、出版社“对其违法行为给王国藩造成的损害应当承担全部责任”。王国藩的诉讼请求“是正当的”,“本院应予支持”。
  法庭最后判决:
  一、“《穷棒子王国》一书不得再版、发行”,未售出的,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全部销毁”。
  二、古鉴兹和作家出版社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分别在一全国性报刊上刊登向原告王国藩道歉的声明,道歉声明的内容。报刊的种类、版面应经本院审定。如拒不执行,由本院指定报刊刊出本案判决书的主要内容,费用由拒绝执行者承担”。
  三、古鉴兹和作家出版社“赔偿原告王国藩经济损失5308.3元,精神损害2000元,共7308.3元”。“古鉴兹负担4500元,作家出版社负担2808.3元(均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执行)、”
  案件受理费80元,由古鉴兹负责50元,作家出版社负担30元。
  宣读完毕,两名法警将判决书分送当事人,三人均在送达单上签字。
  在确认当事人都收到判决书后,审判长问王国藩是否服从判决,王未听清,经陪同的年轻人提醒后他才回答:“服从。”问及古鉴兹时,神情激动的古鉴兹大声说:“对于法庭的判决,我表示抗议!”
  审判长显然不满意这种态度。静场片刻,审判长复又问:“古鉴兹你是否上诉?”
  古鉴兹答:“我要上诉。”
  问出版社的代表,回答说:“我们回去商量一下,再决定。”
  审判长提醒说如果上诉请在15天内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
  9点55分,审判长宣布:“宣判到此结束,闭庭。”
   

  一审判决的结果,北京各主要报纸都在重要版面进行了报道,中央电视台破天荒地在新闻联播节目中播出。
  文学界震动最大。表示不理解的,反感的,甚至愤怒的人为数不少。很多人抱定一个信念:小说就是虚构,虚构就不能指实,指实就是对号人座,对号人座就是侵犯作家的创作权利。
  据悉这种认识导致了对法院的不信任感。因此古鉴兹打输了官司却赢得了尊敬。不少人赞赏地说:“老古,有骨气!”
  也许是针对这种情况,《法制日报》3月22日发表了题为《文坛官司与法律误区》的署名文章,指出:一部作品是否虚构,虚构成分有多少,不在于作者称之为小说还是纪实文学,“而在于它的内容对生活素材的包容量,对生活现实的摹写程度”。有的作品虚构成分大,有的摹写成分大。
  文章最后希望作家呼吁“保护作家创作权利”的同时,还应该想到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
  法律界普遍赞同这篇文章的观点,文学界不少人却不以为然。文章发表时,正值“两会”召开之际,一位文学界人大代表打电话到编辑部,问作者写没有写过小说,懂不懂创作规律,是不是对文学界抱有成见。更多的代表则直接运用手中的权力表达意志。大会期间,电影《秋菊打官司》的原作者陈源斌等32位代表共同拟写了一份议案,呼吁保护公民创作权利,杜绝近年来对小说作品人物对号人座而告作家、出版社的“不正常现象”。
  《法制日报》3月31日报道了这一情况。据报道,议案同样以小说“本质是虚构”为出发点和理论基础,然后生发开来,说当年鲁迅先生的《阿Q正传》发表后不少人对号,60年以后的今天,居然又出现了这种“笑话”。而且状告作者和出版社,往往每告必胜。议案还举例说,有的案件甚至以生活中真人与小说虚构人物“同姓不同名”、“同名不同姓”、“同姓中一字相同”等作为定案依据,即判作家败诉。议案说,“这种不正常现象必须杜绝”。
  这条消息刊出后,有人在评报时建议报社邀请有关方面人士召开座谈会,对文坛官司现象进行讨论,以求得认识上的统一。
  这是个好建议。
  《穷棒子王国》空发生在北京,一审判决又在“两会”召开前几天,会议期间《法制日报》又发表针对性文章,这些因素的综合产生了共震效应,其反响格外地大。
  这在某种意义上说是好事。可以更有利于对某些观念的匡正,更有利于进一步提高人们对自身权利的重视。

  (李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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