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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引出《乐极生悲》连环画 1994年9月11日,广西柳州市原副市生陈明贵在柳江县宾馆院内停车场驾驶桑塔纳轿车时不慎将下乡检查工作的市委副书记蒙仁周撞伤,蒙因抢救无效死亡,陈因此也由交通肇事罪受到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的刑事处罚。 1995年4月《中国连环画》在第112期刊发了柳州市作者王培方(著名小牛)题为《乐极生悲》的连环画,该国共有57幅漫画,配上58段共2016字的说明。画中描绘C副市长刚从国外考察回来,即参加一个黄色皮总会的开业活动,看美女半裸体表演,洗鸳鸯澡,通宵达旦地吃喝玩乐,清早趁酒兴开车,当场轨死了看热闹的市委M副书记,结果被关进了疯人院;在清理M副书记的办公室遗物时,发现其抽屉里有人民币、美元、港币及金条珠宝共计人民币60万元。该连环画将C副市长和M副书记描写成吃喝玩乐、胡作非为的腐败分子。该画还用到标题注明“根据一个真实的奇闻编画”,在卷首“编者的话”称“应该说这是发生在现实生活中一个真实的故事”。结尾还用黑体字说明:“此案在市委和上级机关重视下,立案调查,最后得到妥善解决。”杂志发行后,在柳州市立刻有人大量复印,分送到市直机关各单位文件交换箱内,甚至在街头散发,引起强烈反应,人们议论纷纷。认识陈明贵的人写信指责他“败坏了党的形象”,群众则由连环画为根据,说当官的原来都是这个样子。 陈明贵精神几乎崩溃。因车祸使自己的同志和密友致死后,他精神上还处于痛苦之中,而漫画的发表,无异于在其伤口上撒了一把盐。他认为自己交通肇事该处罚,但决不是漫画中描绘的腐败分子,这个黑锅决不能背! 上京讨“说法” 1995年6月,陈明贵偕律师进京,找到了中国连环画出版社,诉说自己名誉权受侵害,要求予出更正和道歉。该社法定代表人陈惠贯对此感到很吃惊,并客气地征询处理意见,表示要与经办的编辑和作者商量,并约第二天再来协商。当陈明贵荣二天如约到出版社时,是另一位副主编接待,他先问陈是否有单位介绍信,然后又表示杂志发表的是文艺作品,没有侵权,不同意更正和道歉。 在交涉无效后.陈明贵在7月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状告王培方及中国连环画杂志社侵害其名誉权。 1996年3月,朝阳区人民法院通知原被合双方在京见面,在问明双方的诉讼请求和答辩理由后,提出双方主动协商,互相让步,争取调解解决。原被告同意调解,被告代理律师还表示自己出钱也要到柳州去把案件协商处理好。 休庭后,两被告部一直没有实质性调解的诚意利行为。 1997年春节前,审判人员赴柳州作案情调查。 法庭辩真伪 1997年3月28日,本案在北京公开审理。 上午9时,朝阳区法院五楼庄严的审判大厅已坐满了人。 审判长杨启承,是主管民事的副院长,具有丰富的审判经验。 原告陈明贵到庭,代理律师是柳州市信和律师事务所主任覃解生和柳州市正大律师事务所主任田旷;被告王培方未到庭,被告连环画杂志社法人代表陈惠贯未到庭,两被告的代理律师是北京市吴栾赵阎律师事务所的4位律师。 《法制日报》、《中国青年报》、《南方周末》、北京电视台和电台等十几家新闻单位的记者到庭采访;在北京法官培训中心学习的法官们也参加了旁听。 在庭审调查时,围绕以下三个重点展开调查: 一、《乐极生悲》描写的内容是真人真事、真人真事加虚构,或者完全是虚构? 二、本案中所谓的真实情节,是否具有排他性? 三、如果内容是真人真事,或者真人真事加虚构,与陈明贵有何关系? 事实调查一开始,双方的观点就针锋相对: 原告方认为,《乐》的内容是真人真事加虚构。真人真事的表现在: 1.《乐》中所用代号,L市记者出身,主管文教的C副市长和主管宣传的市委M 副书记,知情人一眼就看出所指的是柳州市陈副市长和蒙副书记。 2.陈驾车不慎将蒙撞伤致死是真实的。 3.陈在中央党校学习期间学会驾车但还没有领取执照。 虚构内容的表现在: 1.C记者忽然官运亨通连连破格当上副市长; 2.C副市长刚出国回来就参加夜总会开业剪彩; 3.看舞女穿三点式表演,美女陪跳舞和陪洗鸳鸯浴; 4.喝酒通宵达旦,清晨酒后驾车撞死M副书记; 5.出车祸后被关进精神病院。 以上真实和虚构的内容,证据有广西区高级人民法院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作者王培方写给陈的道歉信和与律师的谈话笔录以及柳江县政府、车祸发生目击者的证明材料。 被告认为:《乐极生悲》完全是虚构的,是艺术创作。作者出于反腐败的动机,对现实生活进行典型创作,画中的任何人或情节都是虚构的,但从客观上或者总体上看有真实性。原告混淆艺术作品和新闻报道的界限,把艺术作品中对艺术形象的塑造和新闻中对真人真事的描写这两种不同性质的事扯在一起,硬要自动对号入座,这是荒谬的。 第二个调查内容:真实性的内容是否有排他性? 原告认为,《乐》中真实性的内容具有排他性。由记者出身成为主管文教的副市长驾车将主管宣传的市委副书记撞伤致死,该事件全国绝无仅有。作品中的L市C 副市长和M副书记,知情人一看就知是柳州市陈副市长和蒙副书记,作品中的事件和人物是特定的,因此有排他性。 被告认为:作品是虚构的,交通事故天天在发生,吃喝玩乐的腐败现象确实存在,作品是将这些现实典型化进行创作,并非特指某人,因而没有排他性。 第三个调查内容:《乐》的内容与陈明贵有必然联系吗? 原告律师指出:该画一发表,原告就受到了指认,知情人都认为原告是腐败分子。律师当庭宣读了几封原告收到的来信。其中广西日报一名资深记者来信说:“你属纨绔子弟一流,为了吃喝玩乐而闯大祸,太不值了。过去,大家是从心里敬重你的,了解情况后,很多人都以为你在演戏,说假话,败坏了党的形象。” 中央党校通讯编辑部一位副主编来信说:“阅到《乐极生悲》,感到大吃一惊。只要认识你或者听过你那交通事故的人,一看就知作品的主人公是你。作者将一普通的交通事故渲染为严重的腐败案例,这是不符合事实的,性质十分恶劣。” 庭审过程中审判长询问被告对此有何看法? 被告:我认为是有那么两个人写了那么两封信,这样的事可能发生。但我认为作品是虚构的,与陈明贵无必然联系。 审判长:连环画的副标题“根据一个真实的故事编画”和后记如何解释? 被告:考虑是揭露现实的作品,在虚构的同时有必要强调艺术的真实性,因此加上副标题和后记。 审判长进行调查阶段小结: 1.在市委领导下妥善处理的真实奇闻,是发生在现实中的真实事件; 2.画中的L市、C副市长、M副书记,画出了陈明贵的真实情况及在柳江县撞车的真实过程,并画出了C副市长看半裸体表演、洗鸳鸯浴等腐败的虚构情节; 3.副市长在停车场院内撞死副书记的情节,到目前为止在所了解的范围内是唯一的。 接着原告陈述了名誉遭侵害造成的后果:精神受打击,亲属反目,朋友非议。经济上也遭到损失,千里迢迢偕律师5次进京交涉、立案和开庭、差旅费等直接损失已达3万多元。并当庭提供了机票、车票、住宿票等单据。 法庭宣读了赴柳州调查的3份材料: 柳州市文化局一干部证明:“《乐极生悲》的复印件在街头散发,柳州人都知道讲的是陈明贵。” 市艺术馆一干部说:“几乎每个单位都有复印件,是在市政府机关文件交换箱收到的……真实奇闻违背了文艺创作的原则。”原、被告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 审判长又作小结: 1.1995年第4期连环画一到柳州就被大量复印散发,柳州人一看就知道讲谁。 2.被告人王培方1995年5月29日给陈明贵写道歉信,请求消除误会。 接着是辩论阶段。双方争论的焦点是: 1.《乐极生悲》是完全真实、真实加虚构,或者完全虚构? 2.《乐极生悲》是否构成了侵害名誉权? 原告律师认为:《乐》是以原告驾车撞伤市委副书记致死这一事件为描绘对象的,但是情节内容上却肆意捏造事实,用恶毒的语言诽谤和用不堪入目的画面侮辱原告的人格和形象,将一起下乡检查工作时发生的车祸歪曲、丑化成原告参加黄色夜总会开业、大搞流氓活动后,酒醉驾车闯祸;把两个正派的党政领导于部刻画成带有黑社会头目性质和拉帮结派的政客;把出车祸的令人悲痛的不幸场面描绘成两个当事人的丑态表演。而且,作品发表后,原告即受到社会的指认,认为他是一个被揭露出来的腐败分子,败坏了党的形象,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伤害。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精神,被告的行为符合侵权构成的4个要件,构成了侵害他人名誉权。 被告方律师在答辩中认为:王培方编画是文艺创作,不同于新闻或写实文学,他是为反腐败而创作,主观上无过错。编画绝非针对某个人,只是将车祸的事件加以改造创作以揭露社会上的丑恶现象。因此,作品对原告未构成侵害名誉权。 接着,双方又进行几轮辩论。辩论后,法院进行调解,因双方分歧较大,没有取得一致意见。 一审判决:构成名誉权侵权 12时整,法庭休庭进行合议。 12点20分,法庭复庭。审判长庄严宣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有权进行文艺创作,通过文艺作品鞭挞社会丑恶现象是履行社会职责,应受法律保护。但法律同时禁止任何公民、法人利用文艺创作的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公民的人身权利包括名誉权是不可侵犯的。根据我国民法的有关规定,文艺作品虽未写明真实的姓名和地址,但事实上是以特定人物为描写对象并有侮辱诽谤或披露他人隐私内容,致其名誉权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了他人的名誉权。《乐极生悲》的故事中虽未用真实姓名,但却真实地编画了以下事实:陈明贵从记者提升为副市长;在中央党校学习期间学习汽车驾驶技术;陈明贵于1994年9月在宾馆院内驾车将柳州市委原副书记蒙某撞死以及陈明贵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刑事处罚的全过程。了解以上情况的人一看到连环画《乐极生悲》,便知道编画的是柳州市的事,是陈明贵的事,因此不存在‘对号入座’问题。 “不仅如此,《乐极生悲》还编画了那位副市长在驾车肇事的前夜,在夜总会观看舞女的半裸体舞、洗鸳鸯浴等表现领导干部腐败的情节。对此,法院认为这些情节是虚构的,对陈明贵的人格、形象造成不良影响,对陈明贵的名誉已构成了侵害,因此,王培方及出版社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判决如下: 一、两被告停止侵害,公开赔礼道歉; 二、王培方获得的1000元稿费予以追缴; 三、两被告各赔偿经济损失费人民币4000元,精神损失费人民币2000元。” (覃解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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